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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

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6〕8号

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

(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财政投融资及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筑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筑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

(七)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八)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九)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凭证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规定)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7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十三)监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

(十四)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监理招投标的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

(十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十六)银行资金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七)业主支付保函(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八)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项目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九)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证副本(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一)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二)代建合同(复印件,代建工程需提交)。

(本实施办法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该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该证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

8129120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5:

00—17:

00(夏季)14:

30—16:

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

8122691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实施办法(厦建许02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二)《关于颁布<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书;(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施工现场平面图。

(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本许可事项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查看是否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我局在现场查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

81230668123099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5:

00—17:

00(夏季)14:

30—16:

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

8122691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3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四)《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我局备案,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4、5项。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许可机关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许可机关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

81230668123099

(二)受理时间:

每月5日至2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5:

00—17:

00(夏季)14:

30—16:

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

8122691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4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三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上列第

(一)、

(二)、(三)项条件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暂定期1年。

暂定期满后符合全部资质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本实施办法规定)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2~6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暂定三级资质申请核定正式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5、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原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文本。

(本实施办法规定)

(以上1~5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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