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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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docx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快融宝)NO:

B-  普通资金账户号:

             

合同编号:

        客户姓名/全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二方,适用于“快融宝”)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客户):

姓名/全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沪A证券账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深A证券账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人电话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

全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邮政编码

200001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条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是指甲方将所持有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二)

(三)初始交易:

指甲方将所持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从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四)

(五)购回交易:

指甲方按照约定返还乙方资金并支付息费,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待购回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六)

(七)标的证券:

指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限售流通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未被乙方认可的证券除外。

  

(八)

(九)初始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十)

(十一)购回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约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

(十二)

(十三)购回期限:

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十四)

(十五)初始交易金额:

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未扣除相关费用)。

(十六)

(十七)购回交易金额:

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费用)。

(十八)

(十九)到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二十)

(二十一)提前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二十二)

(二十三)延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

(二十四)

(二十五)补充质押:

待购回期间,甲方为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初始交易。

补充质押可以为多笔,补充质押亦称为“补充交易”。

(二十六)

(二十七)部分解除质押:

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

(二十八)

(二十九)终止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乙方提交终止购回申报,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报结果,解除相应全部标的证券和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三十)

(三十一)违约处置:

指因甲方违约须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或申报,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经中国结算处理完成后,乙方即可出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所涉标的证券并就甲方应付金额优先受偿。

乙方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划相关融资欠款。

(三十二)

(三十三)原交易:

指待购回的初始交易。

(三十四)

(三十五)合并管理:

指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交易、部分解除质押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三十六)

(三十七)履约保障比例

(三十八)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应付金额×100%。

原交易及其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应付金额×100%

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三十九)《交易协议》:

指甲乙双方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各交易要素签订的协议。

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算法、年利率、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及股份性质等。

《交易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十)

(四十一)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十二)

(四十三)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十四)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第四条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且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三)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

(五)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全部资产(包括资金和标 的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六)

(七)甲方保证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八)

(九)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及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

(十一)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十二)

(十三)甲方承诺:

若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甲方任职或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乙方申报。

(十四)

(十五)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且承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六)

(十七)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

(十八)

(十九)甲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二十)

(二十一)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二十二)

(十二)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三)甲方承诺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得用于申购乙方保荐承销的新股。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第六条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

(三)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

(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

(七)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仿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八)

(九)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

(十一)乙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十二)

(十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四)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一)甲方的权利

1.向乙方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

3.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初始交易金额;

4.

5.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6.

7.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8.

9.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11.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但延期前后总购回期限不超过3年;

12.

1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4.

(二)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

3.初始交易时,应保证其证券账户状态正常且有足够可用于交收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

因甲方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4.

5.购回交易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额可用于交易申报及交收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6.

7.待购回期间,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

8.

9.初始交易时,按照规定缴纳质押登记费;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时,按照乙方规定缴纳佣金等全部相关费用;

10.

11.甲方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2.

13.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违约处置,甲方认同并接受相关的处理结果;

14.

15.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甲方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沪深A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撤指定及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

乙方不得进行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16.

17.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19.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乙方有权按初始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20.

21.应妥善保管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不得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2.

23.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24.

25.待购回期间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26.

27.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乙方;

28.

29.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0.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

3.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4.

5.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本协议约定取得甲方应返还的资金,并按约定收取息费;

6.

7.甲方违约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处置甲方违约涉及的原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的标的证券并就甲方应付金额优先受偿。

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甲方融资欠款的,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8.

9.若甲方违约,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剩余资金返还甲方资金账户;

10.

11.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转出资金及证券;

12.

13.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14.

15.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6.

17.若标的证券为个人解除限售流通股且该标的证券被依约处置的,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预扣预缴甲方个人所得税或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18.

19.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0.

(二)乙方的义务

1.初始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并保证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因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

3.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清算交收、盯市管理等服务。

4.

5.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6.

7.负责盯市管理,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8.

9.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处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10.

11.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12.

1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4.

1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第四章一般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结算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

其中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甲方已通过乙方报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当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新增挂入深市(沪市)A股证券账户时,甲方认同并接受乙方将为其报备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限售流通A股股票以及其它经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未被乙方认可的证券除外。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

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

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沪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

30至11:

30,13:

00至14:

3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

15至11:

30,13:

00至15:

00。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不同股份性质的股份应通过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起(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向甲方收取本季度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直至全额收取本季度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为止。

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金额一并收取。

利息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六条

本自然季度应收利息=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100/360

年利率:

指每百元年收益。

n:

指本自然季度的存续天数,即上自然季度的结息日(含)或初始交易日(含)至本自然季度的结息日(不含)或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存续天数

第二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乙方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一)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二)

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

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

(三)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

(四)

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标的证券为深市证券的,应通过一笔购回交易指令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若以其任职或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买入该股票。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质押率、年利率、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等。

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年利率按照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三十五条 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甲乙双方应当通过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对各交易要素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的算法、年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及股份性质等。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时,一般在交易申报日14:

30之前,甲方账户内证券或资金应符合乙方的要求;提前购回申请时,一般在交易申报日13:

00之前,甲方账户内资金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乙方按照《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有权实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交易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其中,对于深市标的证券,进行交易申报后,不得撤单。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最早可于初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

甲方账户内资金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提前购回失败的,乙方有权将本次交易延期至《交易协议》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乙方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

第四十二条

(一)根据清算结果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甲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二)

(三)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四)

(五)当发生标的证券被ST、*ST,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六)

(七)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八)

(九)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十)

(十一)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二)

(十三)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

(十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前购回情形。

(十六)

上述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交易日14:

30之前,甲方应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乙方有权进行购回交易申报。

第四十三条经乙方同意后,交易可延期。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前后的总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延期后,乙方有权自延期申请核准日起按延期后购回期限所对应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甲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第四十六条

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已结未付利息+已计未结利息+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

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初始交易金额-累积已提前归还的本金;

已计未结利息=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100/360

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

第i日尚未归还的利息*0.05%

注:

年利率为每百元年收益,n为当期计息自然天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七章结算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甲方质押的沪市质押标的证券或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甲方质押的深市标的证券申报卖出。

第四十九条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全额逐笔清算,并于当日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交收、证券质押、解除质押。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收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相关费用,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付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相关费用,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T日初始交易完成且资金交收、证券质押登记成功的,甲方所得资金于T+1日可用可取;R日购回交易完成且资金交收成功的,相应证券解除质押。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权益处理

第五十五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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