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840891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docx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年度纳税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七条事务所承接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年度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

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约定事项。

应与被鉴证人约定的业务事项主要有:

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

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对违法的委托应当拒绝。

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应考虑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做出专项约定。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

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

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

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

应取得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应取得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内部控制情况。

应取得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

应取得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二条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第十三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七条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十九条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不征税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一)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五)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一条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二条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关注: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二)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三十三条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关注: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关注: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鉴证捐赠支出应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四)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三十六条鉴证利息支出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关注:

(一)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八条鉴证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应关注: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鉴证赞助支出应关注: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条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鉴证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二条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一)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

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2.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3.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2.依据税法,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