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38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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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3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5题,单选)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

综上,故B正确。

2.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3.2011年9月,美国人约克准备离开中国到日本工作,走之前将其位于中国青岛的一套房产卖给同事美国人马丁,但因为房款支付以及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发生纠纷。

2012年6月,二者将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青岛某法院,并且共同向法院表示本案纠纷希望适用美国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上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B、法院应适用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的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D、法院应同时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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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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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

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

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5.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

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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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

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D正确。

6.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

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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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7.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

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

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5题,单选)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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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8.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9.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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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致损产生的纠纷应由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项错误、B项正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首先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运输合同约定适

10.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同西班牙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1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  )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围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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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准据法。

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

B正确。

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

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D错误。

12.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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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1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娴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正确。

14.诺林是甲国驻中国使馆的一等外交秘书,2010年,诺琳与中国人王晓宇签订协议,由诺琳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晓宇代购欧洲某些品牌的奢侈品。

后因诺琳履行合同出现问题,王晓宇向我国有关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关于本案,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诺琳是外交人员,享有司法管辖的绝对豁免权

B、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立即受理王晓宇的起诉

C、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该法院方能受理

D、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法院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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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D

【解析】:

本案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外交豁免的例外,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选项B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故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

B错误。

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6.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

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17.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8题,单选)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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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

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18.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9题,单选)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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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

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

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19.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

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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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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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题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A项正确,B项错误。

题干中已经明确“贷款合同”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以英文作成,但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构成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故C项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保证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特

21.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33题,单选)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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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

所以A错误,当选。

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

22.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卷一35题,单选)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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