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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原文出处】湖北大学学报:

哲社版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199405

【原刊页号】016-023

【分类号】H1

【分类名】语言文字学

【作者】刘瑞明

【复印期号】199501

【标题】从泛义动词讨论“见”字本不表示被动

--兼及被动句有关问题

【正文】

提要一、泛义动词“见”字有独用、前附和后缀指称具体动词的三种用法。

二、主动句、被动句中的

“见V”是“见”字泛义前附的同一种用法,“见”字本无表被动的作用,是句子事理制约区分主动、被动

的。

三、被动句中的“所”字结构是独立的整体,“所”字没有表被动的功用。

被动句仅用一个助动词表被

动。

四、之=所,所见=所,之所=所,所见=之所,诸释皆误。

五、没有“为A见V”格式的被动句。

泛义动词是笔者所倡议的动词中的一个有特殊性的小类。

本文用泛义动词的认识来统一主动句和被动句

中的“见V”的性质和意义,并讨论被动句的有关问题。

一、“见”字的泛义指称用法

“见”字单用作谓语可以指称其他具体动作动词。

《三国志·华佗传》:

“以医见业。

”言以医疗作职

业。

郭锡良等所编《古代汉语》注“见业:

被看成职业”,误。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

“众僧见客周匝。

”“见客”言待客。

《能改斋漫录》佚文:

“乃知宋制许举子见烛三条。

”“见烛”言点烛。

《朱子语类》

“如吃果子一般,劈头方咬开,未见滋味。

”言未觉滋味。

“见”字无从有“作、待、点(燃)、觉”等

义,只能是它的宽泛的指称义。

各种指称义不应是“见”字义项系统中的独立义项;可以指称许多具体动词

的泛义才是它的一个义项。

“见”字前附而提示性地指称具体动词,即“见V”式(按,例不包括被动式)。

例如《韩非子·五蠹

》:

“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

”“见爱”言爱子女。

《汉书·黄霸传》:

“吏还谒霸,霸见迎劳之。

”“

见迎”言迎接。

《汉书·匈奴传上》:

“敝邑无罪,宜在见赦。

”各例“见”字实指称后面的动词。

具体动词后缀“见”字,即“V见”式,又是“见”字回顾而复指具体动词。

《后汉书·祭遵传》:

车驾复临其坟,存见夫人家室。

”“存见”言慰恤。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

“更恐见和尚楚捉入州。

”言

恐怕捕和尚。

《西厢记》:

“不思量茶饭,怕见动弹。

”各例中“见”字不是它的常义,正是基于泛义而指

称爱。

“爱见”和“见爱”之类的完全同义而倒序,充分说明“见”字的泛义指称用法。

对于“见”字,只有从它单用,前附和后缀指代具体动词的三种形式作总体概括,才能把握它的泛义性

质。

但是以前的语言学家只注意到个别例句的疑难或奇特处,便径从它的常义曲折作释,或为它另立新义。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中曾对一些例句按随文释义的办法,给“见”字释成“犹闻也”;“犹知也,觉也

”;“犹得也,着也”;又为“拟议词”,有“想象、希望、拟”等义,我在立论“见”字泛义动词性质的

文章中已申辩这些意义的不妥。

又如《诗经·郑风·搴裳》序“思见正也”当是言希望纠正,“见”字是前

附用法,但孔疏却言“见者,自彼加己之词”,以为是特殊的语法用词,这就是后来吕叔湘先生论“见”字

指代省略的第一人称宾语的滥觞。

又如司马相如《子虚赋》“先生又见客”,意思是:

先生又作客。

与“以

医见业”中用法一样,单用指代“作”。

而颜师古注:

“见犹至也,言至此国为客。

”颜注是讲不通的,因

而如淳、李善、王先谦、刘洪、马建忠、杨树达等继有歧说,均未中的。

可以说,在古代汉语研究史上,对

泛义的“见”字注意得是很早的,但首释即误,即引起争议而未得其确。

二、一千多年后又引起再度讨论

这次讨论却是因被动句而引起的。

《马氏文通》叙及“见”字表被动时,对韩愈《进学解》“圣主不加

诛,宰臣不见斥”的主动式深感例外。

他说:

“其意盖谓不为宰臣所见斥也,则‘见斥’二字反用矣。

未解

”其实是很简单的,“见”字前附于“斥”,义仍为斥。

有大量的主动式的“见V”措词,马氏竟疏忽而

将此例视为少有。

其实他所述的“不为宰臣所见斥”中正是一个主动式的“所见斥=所斥”,而且“圣主不

加诛”意即圣主不诛,“加”字也是一个泛义动词(笔者另文申叙),而前附于具体动词“诛”。

杨树达《

词诠》和《高等国文法》、《马氏文通勘误》中,都曾增例说明主动式的“见V”而言:

“是见字古自有这

种用法,非韩氏创为也。

”但他却又误说这种主动式是由被动式的“见V”变化而来。

吕叔湘先生《见字的指代作用》评言:

“马氏不解见字不表被动之用法,固失之陋,然杨君所谓‘变用

’究作何用,亦未尝有明确的界说。

”吕文把孔疏的“自彼加己”一分为二,再区分出“自彼加此”一种,

这就是被动式的“见V”。

而真正的“自彼加己”就是主动式的“见V”,即:

“见字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

语的省略。

”这一见解遂被语法界接受,并直接称为“指代性副词”。

即令作“自彼加此”和“自彼加己”的区分,在理论上也仍有置疑之处。

即语法为何偏偏不区分出“自

我加此”、“自我加己”和“自我加彼”而没有相应的语法手段呢?

又,为何既要在后面省略宾语以求简,

却又在前面增加“见”字作标志?

不仅仍繁,而且变难,因而直到现在持此论的语法学者还都避言“见”字

何以会成为这种特殊标志,也未曾从比较语言学的角度举示其他语言也有这种语法现象,似乎为汉语所独有

其实仅从方法论作考虑。

这例从反面启示着:

很可能这种独有本来也是并不存在的。

这种指代而又省略说

的不妥,还可以作这样的反证,即许多确实省略第一人称宾语的语句并不用“见”字预作指代或提示。

以魏

晋六朝文为例,如陶渊明《与子俨等疏》:

“谓斯言可保(己)。

”《燕丹子》:

“荆君幸教(吾)。

”《

列异传》:

“三年之后,方可照(我)。

”《启颜录》:

“请以所闻见奉酬,不知许(吾)否?

”这又启示

着“见”字应当与第一人称宾语省略无关。

吕文也曾举出第三人称宾语省略而用见字的2例而言“实为仅见”,即视为破例。

1986年第6期《

中国语文》董志翘文《中世汉语中三种特殊句型》,从《太平广记》辑32例“见V”式而言:

“见字不仅

可以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语的省略,也可以表示第二、第三身代词作宾语的省略,甚至还有动词前用‘见’

,动词后宾语仍然出现的情况。

”若作严格的论证,揭示的这些事实应是对吕文结论的否定或怀疑。

但董文

另从同“相”字偏指作用比较而言,认为“相”字偏指以受事第二身为多,而“见”字偏指以受事第一身为

多,二者正好是“补足”。

这种结论有明显的片面性。

因为毕竟有二处用例是第三人称宾语省略或不省略而仍用“见”字的,董文

对这种语言实例置之不顾,实际是用否定原结论的论据得出了肯定原结论的结果。

其实,所谓省略者哪一人

称为多,是受记叙角度的制约的,用第一人称叙事,自然所谓第一人称宾语居多,这并非语法本身的制约性

对简单的统计数据不应当简单地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来定性。

1988年第3期《中国语文》唐钰明《失去指代作用的“见”字》一文用明清小说中“见责温侠、见

怪令婿、见怪弟等傲慢”三例(按,也正就是董文所举“动词前用‘见’,动词后的宾语仍然出现”的同类

例句)而言:

“这种‘见’字的指代作用实际已经丧失。

”“这是‘见’字的指代作用在中世、近世日趋弱

化乃至丧失的必然结果。

”从严格论证说,结论本该是:

“见”字原本就没有指代省略的宾语的作用。

《中国语文》1988年第2期姚振武《古汉语“见V”结构的再研究》(以下简称“姚文”)则对吕

先生之论明确提出否定性的争鸣。

他认为主动式的“见V”中“见”字不具指代省略的宾语的作用,而是一

个表显现义的动词。

姚文引晋代范宁《汉书集解》注这种“见”字应读“贤遍反”,从而同被动式“见V”

中的“见”字在音义上明确区分。

他的考察上溯先秦,辑有《尚书》及西周金文多例。

他的下延追索虽仅及

元剧等少量例证,但已打破吕文魏晋六朝的共时性假象,而把董文、唐文所示中世、近世之例容纳为历时性

一体。

他正视见之后共有一、二、三人身称及非人称的宾语省略和并不省略的实际,从而否定所谓“偏指”

和“省略”相兼的立论。

姚文的论证还可再深入加强。

笔者以为从泛义动词更易明了这个问题,“见V”正是泛义动词“见”字

前附式用法,它用“V见”式和“见”字独用指称某一具体而准确的动词,三者是同一类型的词义问题,这

就更有力地排除了所谓“见V”中是指代宾语省略的语法问题。

从泛义的“见”字用法整体性来说,从其他

泛义动词(如“作V、为V、打V”及其他尚未论及的“加V”等)的使用特点的全局性来说,对“见V”

式不强行曲解,更有理论性和助读的实际意义。

姚文对“见”字的所谓指代性副词的否定,笔者以为是一个

重要的前进。

三、被动式中“见”字的用法分析

笔者以为对主动式“见V”所获的上述正解有助于对被动式的“见V”的理解加以深化,对不少的误说

加以纠正。

首先是“见”字表被动义的语义机制。

“被”是由名词寝衣义引申为动词蒙受义,再虚化为表不快意事

的被动。

但对“见”和“为”被动义的由来,却未见学者探究,似乎是不言自明或不需明了的。

笔者以为“

见V”本身是统一的泛义前附式,意思只在于V,本无所谓主动或被动的语法区别,是文句中施事、受事本

身的事理制约了主动或被动的。

换句话说,仅就语法言,全部“见V”都是主动句式。

“见V”是个整体,

“见”字是泛义附随复指V的,它本身没有表示被动的功能,不是被动的语法标志或手段。

含“见V”的被

动句仍是靠事理作区分制约的。

“忠而见疑”、“百姓不见保”之类的所谓被动句,“见”字仍可脱落而仍

是被动事理。

单说V是主动,而说“被V”必是被动;但“见V”仍如同V一样还是主动,只是在有主语、

宾语的句中才靠事理显出主动或被动。

“被、为、叫、给、让”这些表被动的助动词,都可以引进施事者,

扩展为“为AV”之类,唯独“见”字不能引进施事者,没有“见AV”式存在。

这雄辩地证明了“见V”

式中“见”字是附随而处在谓语动词之中,并不是同V可割断而处在状语的另一层次上。

在严格的深层的理

论上说,“见”字并无表示被动的语法功能,但也无妨在一般情况下仍按积习,通俗方便地说被动事理的“

见V”是被动句。

再试言“为”字表被动的机制以作比较。

我以为它是从判断词“是”和动词义“成为”转换表述渐次虚

化的结果,用省事的例子来说,“茅屋是秋风吹破”、“他是你打了”、“他成为俘虏”,它们很自然地可

以转换为:

茅屋为秋风所破、他被你打了、他被俘虏了。

这种道理前辈语言学家早已言及。

《马氏文通·受

动字四之二》中说,“卫太子为江充所败”句中,“江充所败”是“为”字的表词,句犹言“卫太子成为江

充所败之人”。

吕叔湘《文言虚字》第16页也说,“为坏人所累”的意思也就是“成为坏人所累的人”。

“为”的判断词的基础“是”之义决定了在被动句式中它可以扩展成“为AV”。

“为”同V本来不是一个

整体,因之其间可以嵌入施事者。

这正对比出“见V”是整体,不能嵌入施事者,“见”字不是表示被动的

语法手段。

四、被动式中的“所”字用法

不少语法论著都说“为AV”和“为A所V”是两种不同的被动句式,或者说“为所”是一种表示被动

的方法,或者说“所”字用在动词前可以表被动。

这是大为不妥的。

“所”字的语法功能只是组成名词性或

仍是动词性的“所”字结构,这只是词法问题,不是句法问题。

被动句中的V可以是“所V”,但仍然是“

所”字结构整体,“所”字不曾一变而另有或兼有表被动的功能,成为汉语的一种表被动的手段。

这样持论

的著作的例句都是清一色的“为A所V”或“为所V”,即“所”字离不开V,句中又必得有“为”来表被

动,举不出一例单用“所”字表被动。

可见例证和持论是脱节的。

“为AV”同“为A所V”的区别不在于

各是一种被动句式,而在于同一种被动句式中谓语是否用“所”字结构。

顺便再明确一下,若把“于……”也算为一种表被的手段,古汉语被动句一般只用一种表被动的手段;

用两种时必是助动词同“于……”的前后结合,不用“于……”时,只用一种手段,决没有共用其他手段而

成为两种手段的。

说“为A所V”用了两种手段,不符合汉语被动句总体规律。

如果把并不典型的“于……

”不算为独立的表被动手段,则汉语被动句式都是只用一个助词,即只用一种手段的。

《中国语文》1981年第5期吴金华文《所见=所》,举例都如《陈情表》:

“臣之辛苦非独蜀之人

士及二州牧伯所见明知,皇天后土,实所共鉴。

”吴文言:

这种“所见”相当于表被动的“所”;这种“所

见”多与“为”字呼应;可知“所见”中的“见”字不是实词而是虚词,它与“所”字构成了表示被动意义

的同义复词。

这三点认识都是甚误的。

首先,被动句式中的“所见”同“为”字并非呼应关系,而是并无实质性联系

“所V”或“所见V”都是自在性的“所”字结构,它不一定要用在被动句;而被动句中谓语如果用这种

“所”字结构,句中必然有“为”字,而不是“多与‘为’字呼应”,没有“为”字就不成为被动句。

吴文

说“多与……”,大概是因为他所举的10例中仅前引的《陈情表》一例未用“为”字,然而此例正非被动

句。

此例的大意:

我的辛苦不仅是蜀人所明白知道的,天地也都看到了。

“所见明知”的内部结合是“所·

见明知”的所字结构,而“见”字是泛义前附于“明知”,即跨越状语而复指“知”,这与我在论“为”字

泛义语法体系一文中所举“桥为不发”一样,类似的又如“为微服行”、“为一击缶”。

把此句视为被动,

句意相反而成为:

不仅蜀人被明知。

可见把“所”字当成表被动手段是完全错误的。

王力先生主编《古代汉语》把“所见明知”中讲成“所看见的、所明明白知道的”,并已通行,这是不

明了“见”字的泛义前附用法所致。

吴氏说这种解释错了,这一点是可取的。

却也因不明“见”字的泛义附

缀,竟把主动讲成被动,仍是以误纠误。

吴文其他各例中都有“为”字,因而确是被动句。

但其中的“所见批抵、所见奖饰、所见染污、所见残

害、所见孤背、所见覆育、所见称”等等,都是“见”字泛义前附于“批抵”等具体动词而复说,这与其他

泛义前附的“见V、打V、作V、为V”式措词是一致的,稍不同的只是一般多附于单音动词,而这些是附

于双音动词罢了。

至于“所”字,只是构成“所”字结构,也都不表示被动。

“所”与“见”各有所职,既

不同义,也不并列。

吴文示例有曹操《让县自明本志令》:

“自以本非岩穴知名之士,恐为海内之人所见凡愚。

”却是说:

怕被人把我看得凡愚。

“见凡愚”是动宾关系,“见”字用为常义,即不是“见V”式,此例与其他各例不

类。

《资治通鉴》中此句无“见”字,当属误脱,而句意有滞碍。

李密“所见明知”句,《晋书》中也无“

见”字,也应是误脱。

因“见”字是泛义前附,结构松散,各人理解或习惯有所不同,平时不习用,录文便

易漏掉,却不碍文意。

这二例共脱“见”字,当属偶合,无规律性。

吴文就此二例言:

“在删节者看来,‘

所见’的‘所’,既然与‘见’字同义,当然不妨删去。

这也是‘所见’即‘所’的有力佐证。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

我们未见二书当日稿本确是先录“见”字后又涂去,就不能误断说是有意删去,只

宜客观平实的说是误脱。

吴文所举《晋书》这例尚有“所见孤背、所见覆育、所见称”三者,未被举出的“

所见……”更多,为什么不删,偏偏要删去李密一例呢?

有些句子不是《晋书》编撰者自措,为何也多用“

所见”呢?

这二例丝毫不能证明“所见=所”。

唐钰明同志有详细考察古汉语各期被动句全貌的系列论文,新见宏多。

但在涉及“见、之、所”的一些

问题上也不免失误。

《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中国语文》1985年第4期)中,在对比“为A所

V”相当于“为A之V”式(如“为越之擒”、“为越所擒”)时,言“之”与“所”同义,但未明说所同

的词性和词义。

其实它们是不相同的。

“为A所V”中“所V”是用动词组成所字结构作谓语,而“为A之

V”中,动词谓语未用所字,“之”字是连接性的结构助词,“A之V”成为一个整体,即主谓结构,所以

可置入“之”字取消它的独立性。

换句话说,带施事者的被动句也类似兼语式,施事者与主要动词也是一层

主谓关系。

所以“为A所V”与“为A之V”在构架上并不全同,“之”与“所”字二者的词义和作用都不

相同。

唐文引据言:

“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九指出:

‘之犹所也’。

对此论证颇详。

”裴书自然不无可

取,但所释多有牵强失误,学界已有文章举发,所以不可盲目信从,引用必须复核。

裴书此条共有9例,所

释纯误,下面析辨:

(1)《贾子·等齐》引诗:

“行归于周,万民之望。

”而《小雅·都人斯》本作“万民所望”。

这本

是古人引用时或不严格忠实于原文而随句意变动用字的情况,只能说换字后句意不变,并不是二者是同义词

若就换用来说,“所望”中的“所”字处也可换为“以、是、攸、有、而、其”等而句意不变,但句子结

构不同了,能说它们都是同义词吗?

(2)《韩非子·十过》:

“平公曰:

‘寡人之好者,音也。

’”《史记·乐书》中“之”作“所”。

(3)《史记·赵世家》:

“狂夫之乐,智者哀焉;愚者所笑,贤者察焉。

”按,此三例是同一类型。

(4)《史记·项羽本纪》:

“若属皆且为所虏。

”又:

“吾属今为之虏矣。

”按,前句言被俘,后句

言成为俘虏,“之”字义虚(参见拙文《论“为”字泛义语法结构及相关误说》中关于“为之”义虚的两种

情况一节),后句为非被动句,“之”与“所”互换就改变了句式。

(5)《淮南子·泰族训》:

“天下,大利也,比之身则小;身,之重也,比之义则轻。

”按,“之”

通“至”,与“大”对言。

若换为“所重”,颇失程度之甚的原意。

(6)《淮南子·fàn@①论训》:

“伯成子高辞为诸侯而耕,天下高之;令之时,人辞官而隐处,

为乡邑之下,岂可同哉。

”本意是:

成为乡邑的下等人,如改为“为乡邑所下”的被动句反觉迂拗。

(7)《管子·七臣七主》:

“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

(8)《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

“南阳之宰,而为越王之禽。

”又:

“乃为越王所戮。

”按,此

二例与例(1)相同。

(9)《论语·宪问》:

“果哉,末之难矣。

”本言不能难住那个人,“之”字是否定句前置的宾语。

裴氏解为“末所难”为没有什么困难,意思大反。

为了凑释新义,用例粗率鄙陋之甚。

裴书9例多数是换用

“所”字后句意不变,但结构变了。

《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唐钰明《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对于“为A之所V”式中的“之”仍训

为“所”。

并且说:

“‘古汉语为了加强重点,常常同义词复用。

’既然‘之’犹‘所’也,那么‘之’和

‘所’就可以复用来加强语气。

袭用吴金华同志的方法,‘所见=所’,可以说‘之所=所’。

复用同义词当然是加强重点的一种方法。

但很难说被动句的固定的重点是什么,这如同也很难说主动句

、判断句、疑问句等的重点是什么一样。

猜想论者之意是说要加强被动的表示(但被动或主动又并非一种语

气),如此则或者把“之”和“所”又各看成一种表被动的语法手段;或者把二者看成是表示被动的语气词

这却都大为不妥的。

又,凡是同义而并列组合的,在汉语中须有它的倒序形式存在(使用频率或有多少的

差异),如“AB”和“BA”。

然而只有“为A之所V”式,绝无“为A所之V”式,仅此一点也都可以

说明“之”和“所”绝不同义,绝不会复用。

我们还可以说,甚有特殊性的“所”字,不仅与“之”字不同

义,而且没有它的同义词。

唐文言“之所”同义复用加强被动句重点的具体书证,是两组各两个大意相同的例句,有关部分各是:

“为老所逼”与“为朽老之所逼迫”;“不为诸垢之所恼”与“不为一切烦恼所害”。

唐文的对比分析是:

“(它们)均属同篇同句,而交替使用‘为×所×’与‘为×之所×”(按,后一×指动词),可见两种句

式并无二致。

从发展层次来看,‘为×之所×’无疑是‘为×所×’的加强式。

”是的,就都是被动句式而

言,确实是并无二致,但本要论证的“之=所”却被暗中换掉了。

“之”字或有或无,而“所”字共有,这

无论如何都不能证明“之”同义于“所”,“之所”是同义复用。

《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又从“之所=所”和“所见=所”推导出“所见=之所”。

应当说这种把几何

学中线段的分段和总长的推算方法用于语言的词义和结构分析,并非科学方法,况且所谓二个等式的前提已

不正确。

“见”、“之”、“所”是三个风马牛不相及的词,会结合成二对同义结构吗?

“所见V”是被动

句中的谓语,是有独立性的整体,而“之所(V)”是另一类稍异的被动句式中的无联系无结构关系的割裂

拼凑,二者根本无可比性。

所言二者相同的例证又是李密“所见明知”在《晋书》中作“之所明知”,本文前已申叙。

此可再反问

如果确实相同,千多年来的典籍,何以仅此孤例。

这绝无仅有之例岂不是说明“之所”是割而又拼的畸零

体?

但唐文继作推论:

因“之所=所见=所”,故“之、所、见”三者语法性质相同,因之复用产生了“为

A之所见V”式。

对此本文前面已有釜底抽薪的分析。

仅再反问:

“之所见”的同义复用也当有“见之所、

所之见、见所之、所见之、之见所”之类的异序同义体。

既然没有,就透露出“之所见”是不同层次的相邻

而己,不是同义复用。

唐文总结说:

“综上所述就可以得出以‘所’字为核心、为纽带的如下公式:

之所见=之所=所见=所

换言之,‘为×之所×,为×所见’,‘为×之所见×’均可缩减为‘为×所×’式。

……这三种形式虽

然是‘为×所×’式的发展,但远远不足以取代‘为×所×’式,而仅仅是‘为×所×’式的补充和变换,

因此我们便把它们理解为‘为×所×’的变式--即与‘省略式’相对应的‘加强式’。

对此可以讨论如下二点:

“所”字在古汉语中是个普通多用的结构助词,它组成的“所”字结构在任何句式中都是一个整体,不

涉及句法或句式。

在被动句中也只是作谓语,并不是被动句的关键所在,怎么会成为“核心”和“纽带”呢

如此,与它同义的“之”和“所”岂不也是核心和纽带了吗?

被动句的核心和纽带应是表被动的助动词。

不同时代的助动词不同,助动词所联系的施事者或其他相关成份的有无,区分了被动句的不同或繁简。

本来

是被动句谓语多用“所”字结构的局部问题,非本质问题,论者说成带全局性的和关键性的问题,反而不易

看出其间的实质问题。

“省略式”、“加强式”之称也是不明确而易混的。

对于被动句来说,“为AV”应是全式,即有助动

词和施事者,而“为V”则是省略式。

把“为A所V”称为省略式,“为V”又怎么称呼呢?

“加强式”是

加强什么,用什么来加强?

本文前面已有评述。

句中有了“之”仅是语气舒缓一点,而“见”又是谓语中前

附的泛义动词。

含有“之、所、见”三者并未加强什么,无须有此一称。

五、析“为A见V”式

“为A见V”式在唐钰明文中《先秦时期被动式出现频率表》中有《庄子》1例,当是王力《汉语史稿

》所示《至乐》:

“烈士为天下见善矣。

”其实它应当是“为AV”式。

其中“见”字不是用以表示被动的

其中的“见善”与曹操“恐为海内之人所见凡愚”中的“见凡愚”一样是动宾关系,“见”是看得的常义

“见善”犹言称善。

唐文言汉魏六朝有1例,即《论衡·自纪》:

“不好缴名于世,不为利害见将。

”此也应是常义的动宾

关系。

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所著《论衡注释》对此句作注:

“将:

泛指州郡长官。

--不因个

人的利害去拜见长官。

”所注为确。

此例完全不是被动句。

若作被动:

不被利害将,文不成意。

又有《后汉

书·邓寇列传》1例:

“臣卒恐为豺狼横见噬食,故冒死欲诣阙。

”例中“见噬食”是泛义“见”字前附式

,其前有状语“横”可证,此例也是“为AV”式。

又有《出曜经》2例见于频率表,文中未及例句。

吴金华《试论“R为A所见”式》(《中国语文》1983年第3期)曾举《曜·欲品》1例:

“爱欲

生危者,为豪贵见夺其妇。

”又《与山巨源绝交书》1例:

“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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