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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宗教政策

中国的宗教政策

中国的宗教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当今世界,宗教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世界范围内大大小小的动荡和恐怖组织几乎都与宗教有关。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

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

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

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国家保护宗教团

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囿于其本质和性质,如果宗教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将产生冲突。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跟本利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宗教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我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理论的新突破、新贡献。

  再次,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先决条件之一。

这里的宗教事务特指宗教社会事务。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是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活动,以及社会公共活动中涉及宗教界权益的的方面进行的行政管理。

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为了更好贯彻这一政策,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包涵着这样一个前提:

加强宗教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日我们又施行了《宗教事务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反映了我国宗教立法的不断完善。

  最后,必须加强党对宗教事务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

国家的各项事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前进。

党的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

这就要求各级党委,要有力的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民族宗教无小事。

加强党对宗教事务的领导,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的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

全党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的宗教政策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战略规定。

  对宗教问题的新的认识,促使党对宗教政策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继承有效的宗教政策的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多的时代特色。

具体的讲,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坚持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这是一项长期政策,一直要贯彻到宗教消亡为止。

改革开放以后,党对这一政策内涵作了全面科学地论述: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从一开始就被作为党的宗教政策的核心内容来贯彻的。

与此相应,党在与宗教人士的关系上,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当然,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不能放弃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第二、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允许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但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成为推动发展某一种宗教的工具,也决不能成为强行禁止、暴力消灭某一种宗教的武器。

宗教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有所发展,但决不能干预正常的教育活动和政治活动。

宗教,除了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主要是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来影响外,宗教仪式、宗教组织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方面要坚决保护正常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同时也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的掩盖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迷信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第三,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在政治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

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经受了历史考验的。

党在与宗教人士的关系上,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

政治上尊重宗教人士,为宗教安排合理的活动场所,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培养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解决宗教界后继乏人的问题这一切都是党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具体表现。

  第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对外交流。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我国国家主权在宗教事务上的具体体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一方面鼓励宗教界对外交流,另一方面强调独立自主自办,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势力对我国宗教事务的渗透。

《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并不是自我封闭,而是要宗教界以平等姿态正确地、健康地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第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1年2月5日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战略。

2001年12月10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同志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了详细论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必须明确另外两个问题:

一个是要明确改革开放以后,宗教上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另一个是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近代以来中国宗教界最辉煌的时期。

不仅宗教自身得到可发展,其社会作用的积极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一方面是因为宗教自身作了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走向世俗化,更重要的方面是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制定切实有效的宗教政策法规,为宗教的发展及实现自身的价值转型提供有利的环境。

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虽然面对全球化和国际国内形势越趋复杂的现实情况,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我国宗教界必将呈现出新的面貌,广大的信教群众必将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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