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复习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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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复习四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由于年龄、性别的原因,或者由于身体、精神或智力的缺陷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各项政策法规的保护,不仅在政府的一般工作中体现对这些特定人群的扶助,而且在立法层次上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的完善的政策法规系统,以保障这些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

本章将以这些政策法规为基础,分别介绍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方法。

第一节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界定,60岁以上的人即为老年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的预期寿命不断提高,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因此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

全国老龄委2006年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

这种人口老龄化尤其是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老龄工作,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对老年人尊重、赡养、保护的条款。

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确定了21世纪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除此之外,国家还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先后制定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这些老年社会政策法规,为我们开展老年人社会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限于篇幅,本节将主要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阐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而且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确立了老年人婚姻家庭权、社会保障权和参与社会发展权等三大类共十项合法权益。

(1)婚姻家庭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对老年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权利涉及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权、居住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现分别阐述如下: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是指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确立了老年人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供养和照顾的权利和家庭成员供养和照料老年人的义务。

这里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老年人的配偶和由其抚养长大的弟、妹。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则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来讲,老年人享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基本的供养与照料:

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三项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老有所养”。

(2)特殊的供养与照料:

包括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这是针对“老有所医”对赡养人提出的要求;以及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这是针对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的特殊供养要求。

2、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

老年人的居住权有三层含义:

(1)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指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

虽然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时最好与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协商,但这种协商并不能限制老年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放弃赡养义务。

如果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说明,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亲属都不得干涉。

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和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依法将其财产出售、转让,不必征得其子女或者亲属的同意。

那种认为父母的财产理所当然属于子女所有的认识是片面的,子女干涉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甚至强行索取、占有老年人财物是一种侵犯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5、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与年轻人一样,老年人也同样拥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

换言之,老年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他继承人在协商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忽视或根本不考虑老人的继承权利,或者分配后不予给付使老人的继承权利落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对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确立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服务权等权利。

1、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也就是说,老年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外,也拥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同时这也意味着,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并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作出了规定。

(1)养老保险。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由于我国存在着城乡差异,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城镇和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方面,对于城镇中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城镇中的离退休老年人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挪用,以使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确实得到保障。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中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之用。

(2)社会救助。

除养老保险外,老年人还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三无”老人。

与在养老保险上有不同的规定一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城市老人和农村老人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2、医疗保障权

医疗保障权是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权利。

也就是说,老年人除有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外,也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这同样意味着,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医”并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权作出了规定。

(1)医疗保险。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着差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城乡老人的医疗保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方面,城镇中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农村中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待遇。

(2)社会救助。

除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外,老年人还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3、文化教育权

文化教育权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社会政策法规的两个基本目标。

为了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和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1)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2)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是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服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老年人除了可以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生活照料外,也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是“老有所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家庭成员有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同样也负有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的责任。

为了保证老年人享受生活照顾权利的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老年福利设施。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2)社区服务。

国家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3)特殊优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浏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贡献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是“老有所为”目标的具体体现。

为了确保老年人能够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列出一章,即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来规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具体来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尊重、创造条件和鼓励等三方面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1)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老年人虽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的权利并没有丧失,老年人有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有继续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2)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并且从法律上保护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

(3)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均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上,既可以采取宏观的一般性方法,也可以采取微观的具体方法。

(1)一般性方法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宏观入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从宏观的角度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四种一般性的方法: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2、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

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要重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

4、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开办老年节目,地、县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转播,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办老年节目。

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

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具体方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除可以采取上述一般性方式方法外,也可以采取具体的方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方法:

1、行政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说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

二是说有关部门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同样有两层含义:

一是说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除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外,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是说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自己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3、社会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均应按照各自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这也就是说,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组织请求帮助,而有关组织也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譬如,当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时,就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而后者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在进行调解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节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内的比较完善的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体系。

除此之外,国家还把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先后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明确提出了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行动计划和纲领。

这些政策法规和行动纲领的颁布实施,成为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有力武器,也为我们开展与妇女有关的社会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本节将主要围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阐述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其实现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确保这些权力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2)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参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具体来讲有三层含义: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参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2)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

(1)妇女合法地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五)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3)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六)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自序权、生育权、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和子女监护权:

(1)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指妇女拥有结婚与离婚的自我决定权,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生育权。

生育权指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

(3)财产权。

财产权指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4)子女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也从行政保护、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方面具体规定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1)行政保护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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