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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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uu第一节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uu第二节第二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uu案例案例第一节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概念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案例)(案例)n有侵权的事实有侵权的事实n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n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三、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种类江西一家广告公司为做公益广告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江西一家广告公司为做公益广告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作为张贴画,照片作者发现后将该公司告上法拍摄的照片作为张贴画,照片作者发现后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院。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纷案作出判决。

20042004年年1010月,摄影爱好者王光琪意外地发现,一块道月,摄影爱好者王光琪意外地发现,一块道路标志牌上的张贴画是自己的拍摄作品,作品名为路标志牌上的张贴画是自己的拍摄作品,作品名为“瓷都瓷都南大门南大门”,而作品使用并未经他本人同意。

张贴画的落款,而作品使用并未经他本人同意。

张贴画的落款为为“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王光琪得知此标志牌,王光琪得知此标志牌均是委托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制作经营。

他试均是委托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制作经营。

他试图向半圆广告公司讨个说法,但是被该公司拒绝了。

公司图向半圆广告公司讨个说法,但是被该公司拒绝了。

公司认为,王光琪拍摄的是标志性建筑物,不享有著作权,而认为,王光琪拍摄的是标志性建筑物,不享有著作权,而且公司属于公益广告宣传,不构成侵权。

王光琪为维护自且公司属于公益广告宣传,不构成侵权。

王光琪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己的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摄影作品虽然在拍摄时未征得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摄影作品虽然在拍摄时未征得建筑物权利人同意,但鉴于它是建在公共场合的物体,可以筑物权利人同意,但鉴于它是建在公共场合的物体,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所以作品本身并未构成侵犯建筑物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所以作品本身并未构成侵犯建筑物著作权。

被告虽然是作为公益广告使用,但由于未经作者著作权。

被告虽然是作为公益广告使用,但由于未经作者本人同意,所以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本人同意,所以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且公开赔礼复制使用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且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赔偿原告损失道歉,另外赔偿原告损失30003000元。

元。

案例:

案例:

图为涉案的公益广告牌图为涉案的公益广告牌图为涉案的公益广告牌图为涉案的公益广告牌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种类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第4646条、第条、第4747条列举以下条列举以下1919种侵权行为:

种侵权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的作品发表的;3.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5.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6.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种类(续)(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表演的;11.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2.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3.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种类(续)(续)14.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5.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6.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7.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18.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二节第二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我国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及有关法律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我国我国刑法刑法第第217217条、第条、第218218条条,明确规定严重侵犯著作权,明确规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根据情节不同,对犯罪人处以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根据情节不同,对犯罪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时,才能成一定的经济损害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

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责任与违反合同责任的区别n1.责任基础不同(合同)n2.责任形式不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n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损害事实/违反合同义务)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n1.停止侵害n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n3.赔偿损失n

(1)全部赔偿原则:

直接和间接损失n

(2)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n上述措施,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一)设立行政责任制度的原因n1.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n2.欺骗了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n3.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八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n

(一)设立刑事责任制度的原因n1.情节严重n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n严重欺骗了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n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n2.主观恶意、态度蛮横、行为猖獗、类似“海盗”

(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n1.生产制作行为n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的;n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n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n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n2.销售行为n刑法第218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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