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819689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7.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docx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2doc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

(二)-

我们认为,上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是费用的筹集,还是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都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借鉴作用。

笔者根据“三支柱”理论建议,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基本思考:

(一)建立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体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按照“三个支柱”理论,根据中国的情况,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职业年金制,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统称)有别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自愿等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体系。

ﻭﻪ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群体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即再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不同特点,分别颁发《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以解决一切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发《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以解决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

此外事业单位的补充保险问题,首先确定其类别划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属于企业性质的,执行《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

其基金的运作方式实行现收现付与半基金制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兼容的个人账户部分应分离出去。

二是事业性单位人员与其体制改革相协调,完全属公益性管理的或参照公益性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加退休年金的办法,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制度须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统一起来,在退休年金的标准上可以作适当调整,以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

事业性单位转入企业的,则向企业养老保险的各种制度并轨。

具体有关政策建议是:

ﻭﻪ

(1)参保范围。

应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因此必须尽快将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均纳入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ﻪﻭﻭﻪ

(2)资金来源。

全部来源于税收,即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为税收基数,并执行统一的税收比例(15%为宜)提取基本养老金费用,以均衡税负。

公务员和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负担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对一些特殊群体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及其指标参数如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缴费方式应采取灵活措施。

如对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中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在某个单位已工作10年以上的,一种是工作不到10年的,一种是新制度实施后的个体户,针对这三种类型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应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首先将其纳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可略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比例,但缴费基数(可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额)应按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税)必须累计满10年或15年(这应与个人账户平均余命计算的年限相同,当然含视同缴费年限)。

只有这样,才有资格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ﻭﻪ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计发待遇可采取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基本养老金按全国统一规定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种方案,企业职工(含参照企业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30%计发。

但是应把计发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结合起来,按国家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必须缴费满10年或15年,那么,很显然,人们在缴满规定的年限后会停止缴费。

因此,为了激励多缴费,我们可以规定缴费满10年(中人)或15年(新人)按20%计发,缴费满25年以上按30%计发。

不过,按上述规定执行,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或叫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要科学合理,以保证按比例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二是对有些地方在新旧制度并轨时,为了平稳过渡,另加的补贴应予以取消,以保持政策的纯洁性和完整性。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应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保持基本一致,应根据公务员职业的性质、工资结构等不同特点,在具体办法上与企业应有所区别:

公务员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或叫退休年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其退休时当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20%~30%之间确定计发比例。

过渡性养老金(或叫退休年金)的计发也应采取与企业不同的办法,具体办法有两种:

(1)过渡性养老金系数、工资基数亦不同于企业,其中,计发基数改为公务员本人退休前两年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略高于企业的1.0~1.4%,约为1.8%(这一系数应随着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增长而逐步降低),第一个5年降为1.6%,第二个5年降为1.4%,直至降到1.2%,也就是说年金的替代率最终保持在40%左右。

公务员的退休金比例按30%(基本部分)40%(年金部分)20%(个人账户部分)的构成比较合适,取消指数计算法。

用公式表示,则为:

职工退休前两年的平均缴费工资×1.8%(同上即是变动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必须取职工的全部缴费年限,如果在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间只取其之一,那么,过渡性养老金给付水平就低了,因而就要再加一块年金补贴,那样块块多了,计算起来也麻烦。

从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及退休金制度的特点看,公务员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不完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如果把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目标定为90%左右的话,那么,过渡性养老金=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一(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90%.假设某一公务员在新制度以后的10年办理退休,全部工龄为35年,退休前的当月工资为1700元,如其个人账户缴费按月平均1500元的缴费工资计算[即1500×8%(个人缴费费率)×12(月)×10(年)÷120(月,即指平均余命)],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为120元,那么,用上述两种办法计算,其替代率前者为90%,后者为93.7%,但后一种更为准确可靠。

这主要是考虑到必须确保公务员退休时的工资水平与老办法相一致。

因为现行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90%左右)高于企业(83%左右)。

确保公务员的养老待遇90%替代水平,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我们采取了有别于企业的具体办法。

本办法的优点是,既体现了公务员养老待遇略为优厚,也没有改变大的制度结构框架,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较为简便。

公务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采取与企业职工账户统一的计发办法,即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也可以把平均余命定为150个月)。

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老人),仍按国家原规定发放养老金。

ﻭﻭﻭﻪ对于企业“中人”在旧制度下的工龄认定问题,即“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我们亦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第一种计算法,计发系数略低于公务员的2%,约为1.6%,用公式表示则为:

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6%×视同缴费年限(即认定工龄)。

第二种计算法,计发系数与公务员的相同(因为公务员工资基数一般比企业平均工资高,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则为2%,用公式表示,则为:

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这两种计算方法是国外普遍的做法,与现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相比,它至少有三大优点:

(1)简便、明了、直观,管理成本低。

(2)对职工过去的工龄认定是客观的,由于计发基数是取职工退休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因此,职工可以从中享受到经济发展的部分成果。

(3)有利于“中人”待遇水平与“新人”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ﻪ 需说明的是,公务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企业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的性质不同。

公务员的过渡性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年金,这种计算方法适应按新制度退休的所有人,且不分“中人”和“新人”。

之所以称其为过渡性养老金,一是想把它与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在概念上)一致起来,二是想与退出公务员队伍的年金计算法分开。

ﻭﻪﻭﻭﻪ (4)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公务员的基本养老金保持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大体相当。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挂钩,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养老金,其金额与企业相差不宜过大;也可与在职人员增加工资脱钩,依据当地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增加养老金。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方式,即把原有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并将个人账户的个人部分做成实账后,与企业的补充保险合并,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由企业和个人按新的政策规定缴费,积累储存。

这样一个基金制的个人账户将构成养老金计划体系的第二支柱。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企业缴费部分都将由国家立法,制定政策,强制执行。

鉴于目前金融体制还不完善,从稳妥出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由政府管理为宜。

但是,必须根据不同群体的需要,建立一个既比较统一、合理,又有所区别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ﻪﻭ

ﻪ(1)统一补建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从1996年1月建立的。

为了统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对未参加的、或已参加而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所有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应从1996年1月起补建其个人账户。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账户按其实际缴费工资及规定登记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按规定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可根据1996年起步时的比例到现在的执行比例之间确定一个综合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以职工现行工资为基数采取一次性补缴或分阶段补缴)收取养老保险费后,应根据国务院[1997]26号文件的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并从1996年1月1日起,登记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

ﻭﻭ(2)统一个人缴费费率。

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要建立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养老基金的机制,实行国家保障和公务员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改革由国家统包养老保险费用的做法。

其中,国家负担部分,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个人负担部分,应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强制性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42号文件精神,由11%降至为本人工资的8%.关于补缴历年的,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历年缴费比例相同,也可考虑一步达到8%.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存在互济性。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养老金或公务员年金)关系转移。

公务员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储存额;公务员调出公务员队伍时,退休津贴(年金)一次性规定算清,作为补充保险随同转移。

其计算公式:

转移基金额=转移时月缴费工资×计发系数×在公务员岗位的实际工作年限×10月×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10年,“10年”可以再研究)。

在岗公务员死亡或退休后未支付完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

但是在职公务员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丧抚费应从公务员年金中支付。

ﻭ(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在职工工资之和的4~l0%之间进行弹性选择。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与个人缴费部分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为减少麻烦,节约管理成本,记个人账户时按提取费用的绝对额记入,再不记缴费工资基数。

ﻭ(4)建立公务员退休津贴(年金)。

在公务员实行与企业职工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于企业还可以按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因此,拟考虑单独建立公务员退休津贴(年金)制度,作为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退休津贴(年金)按照在公务员岗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拟出年金计算方法,政府认账,不必真正设立年金账户,这样成本大,没多大意义(因为按上述方法计算养老金,实质上就包含有退休年金在内了)。

如果公务员退出其队伍,可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一笔费用,采取一次性清算给本人。

如果公务员不退出其队伍,继续留在公务员行列退休的,那么在新制度建立后的退休人员都可采用上述公务员的两种计发办法(任选之一)计算退休待遇。

ﻭﻪ(5)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补充保险。

个体工商户除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税)所规定的费用外,还需为自己缴纳法律规定的个人账户部分。

为了便于管理,个体工商户可按目前的缴费办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合二为一,设定一个综合费率(15%~18%为宜),其中,8%为个人账户部分,其余部分作统筹后,再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个体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设立若干档次,供其选择:

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度、半年、年度等:

增加个人缴费网点,方便其就近缴费。

数据库不必再记录缴费工资,只记入实际缴费额就行了。

如果个体工商户重新在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再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管理。

即可在当地参保,如果数次就业未离开统筹地区,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2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按个体工商户的办法执行;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一次性清算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ﻪ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个人账户)的计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后,其待遇水平按个人账户储蓄额的多少来确定,有两种计发办法:

一是按个人账户实际累计总额的等额计算法。

即按账户储存累计数(含利息)÷平均余命(可定为120个月或150个月)计算;二是差额计算法。

不过第二种方法不稳定,不可取,以第一种计算方法为宜。

补充养老金水平总体替代率保持在30%~40%左右为宜,这就是说,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不要把补充缴费率定得太高。

职工调动转移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加利息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

职工死亡或未支付完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

但是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丧抚费应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中支付。

ﻭﻭﻭ(7)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管理。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

 

ﻪ68立的个人账户类似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钱全部为个人所有,一般不进行统筹。

但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是采取完全积累还是部分积累需根据情况而定。

如果在社会统筹账户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够时,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应采取绝对分账管理(这是重新调整养老保险制度意义的关键所在),个人账户必须按照资本化管理原则,先缴费,后记账,不缴费不记账。

这样,半基金制的管理模式将成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色。

ﻪﻭﻭﻪ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出自于个人自愿行为,参加个人储蓄养老有两种办理方式:

一种是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并按照其有关条款规定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支付方式。

二是个人储蓄养老也可由各商业银行经营,劳动者个人自主到银行开办养老金储蓄专户。

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使养老金利率高于一般的商业市场利率或规定存多少钱可以免税,但要有限额。

养老金储蓄一般在职工退休后领取,如果要提前支取则只按一般性居民储蓄利率和利息税计算。

ﻭﻪ

ﻭ总之,为全面建立、规范企业的养老保险,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另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水平也不一样,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方面,应允许各地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省、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人寿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的建立,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养老需求。

ﻪ从上述建议与思路看,我国新安排的养老金制度体系将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

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计划是整个制度的核心,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一部分的替代率水平要高于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它所覆盖的缴费者和受益者均是目前所谓的“中人”和“新人”。

很显然,为了这个基金制计划的健康发展,这部分人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空账问题不能被带人新的基金制计划中,所以,在重新设计制度的思路中,应将他们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上所存在的空账进行隔离处理,即为此而单独建立一个“旧账户”,通过国有资产变现等其他融资方式,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既定承诺的回报率(包括储蓄本金和承诺的利息),补上空账的亏空。

从分账之日起,新的供款和此前的结余部分要全部记人“新账户”,按照规范的基金制度运作。

ﻪ4.降低替代率。

如何把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使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认为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

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待遇达到80%~lOO%的,有两种解决途径:

一是在今后2~3年内,即使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而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最好不增调,即依据通胀或工资增长率逐步下调,直至与新养老金水平汇合后,用工资增长率来调整。

因此,近几年内,国家尽量不出台硬性的“普惠制”的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具体标准。

今后如果再调整养老金,也只能由国家出台原则性、指导性政策,省一级提出实施意见,市、县一级规定增调标准。

除此之外,任何地方政府一律不准出台调整待遇的政策。

二是按政策规定严格清理统筹项目,对统筹外的项目,应纳入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支付。

对今后新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可按上述三层次计发方法实施。

ﻭﻪ

ﻭﻪ5.修改退休政策,严格退休条件,堵住提前退休黑洞。

国家应尽快明确废止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布新的退休法规。

一是对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定位,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

我们认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但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而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就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如提高特殊津贴,定期检查身体,定期组织疗养,工作一定年限后轮岗。

二是分三个步骤,逐步延长职工退休年龄。

首先,打破女职工女干部的身份,把退休年龄统一到55周岁;其次,逐步与国际接轨,把女职工退休年龄与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拉平,明确60岁为职工的统一退休年龄;第三,随着人均寿命的普遍提高,在适当时候,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但根据中国劳动力富裕这一国情,在现阶段,不宜把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到65周岁。

三是取消退职的规定。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ﻭﻭ

(二)建立“三纵一横”的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以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ﻭ

ﻭﻪ为了让国家的政策顺利实施,为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改革发展看,政府主办的基本养老的管理,英国是由社会保险部负责,而且在地区及基层不设分支机构,它制定的社会保障政策由社会性组织及该组织在本地区和基层的分支机构执行;新加坡也是这种管理模式。

日本则是由中央和地区两级机构管理,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负责养老基本保险年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计划的编制和数据的统计,地方管理组织有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组成。

主要负责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

国外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借鉴作用。

ﻭﻭﻪ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三纵一横”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格局。

所谓“三纵”就是社会保障部垂直一条线,加强对社会保障各项事务的管理,财政部纵向一条线,加强对基金的统一调配与拨付,税务总局纵向一条线,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税(费)的征收,保证墓金安全入库。

所谓“一横”就是按上述管理体制原则,在各省、市政府部门间建立横向的管理机制。

根据“三纵一横”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廉洁高效、良性循环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运行机制。

 1.建立行政纵向管理层体制。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混合管理体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因为,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

劳动部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对劳动就业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以及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监督与检查等在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与指导,其管理的性质是纯行政行为。

而社会保障部的管理职能除了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行政行为管理外,还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即控制着保障基金的调配与使用。

从养老保险看,无论是在宏观管理上还是在微观操作上都将由政府直接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计划化、社会化的管理与发放。

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兼行政职能与金融职能于一身,既是一个准行政机构,也是一个准金融机构,责任重大。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十五纲要”制定的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垂直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的行政管理层分中央和省、市(指计划单列市)二级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以下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性质是准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险种有别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中央政府协调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会保障工作各司其责,并委托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法规和政策,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建立中央统一调剂金制度,要让这种调剂金制度成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省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费改税的情况下)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使其对本地区内的社会保障工作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

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分开,单独作为省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本省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垂直领导,不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将所管理的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下放各地进行属地管理。

这样有利于职工流动,有利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减少管理成本等等,关键是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中央与地方责任的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还需有行政管理的激励机制,即不仅管票子,还应管帽子,按照银行系统、商业保险和税务系统的垂直管理办法,将人与事都进行垂直管理,这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ﻭﻭ

ﻪ2.建立行政横向管理层体制。

目前,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政府性财政收支预算总额中地方大于中央,因此,养老保险的事权主要应在地方,那么,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项事宜,原则上都应由各省级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间职责的划分由省级政府依据上述原则逐级合理分解、明确。

因此,在同一统筹地区(同级政府部门间)应建立起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社会保险横向管理体制。

即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障税(费),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包括退休审批、待遇计发等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统一调配。

在收、支、管业务运行管理中,财政、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可采取微机联网方式共同管理。

如保险费征收方式:

征收个人费用和企业补充费用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通过微机将当月应征收数据(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税不需联网)传送税务方,税务方据实征收,并将实收数据反馈对方。

如养老金支出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微机将当月应支出的养老金传送财政方(联网的头第一个月可以这样,次月只需报增减变动),财政方据实直接将所需金额拨款到各代发银行,这样形成一个收、支、管良性循环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既能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又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与此同时,各地社会保险部门还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严格监督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以及投资状况,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人们对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信任感。

ﻭﻪ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剂体系ﻭﻪ

养老保险三支柱制度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基本养老金在全国范围进行调剂开通道路。

我们认为,根据三层次的制度范围和管理范围,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