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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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

法律意见书

编号:

      

释义

本所

      市      律师事务所      分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备案登记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次备案登记

本次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

公司

AA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融办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存管业务指引》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存证业务指引》

《      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指引》

57号文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引言

致: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市      律师事务所      分所接受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备案登记指引》等法律和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备案登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实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二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计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备案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监管部门。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备案登记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经核查,      公司为本次备案登记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提供情况

1

公司基本信息说明,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已提供

2

股东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已提供

3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已提供

4

合规经营承诺

已提供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已提供

6

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

已提供

7

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已提供

8

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已提供

9

经营总体情况说明

已提供

10

产品信息说明

已提供

11

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已提供

12

上海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已提供或不适用】

综上,公司已根据《备案登记指引》及上海市金融办的要求,提交了备案登记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已经齐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此处简要说明核查方式】,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备案登记要求。

备注:

律师核查申请材料的基本手段有:

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

具体而言,如第1.2.7点,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来获取信息。

第3.9、10点,可以通过公司出具说明以及人员当面访谈的方式获取,关于产品还可以登录官网或者App进行了解。

第4点合规经营承诺,律师可以在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后现场见证签字,另外可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第5点和第6点,则需要公司及相关人员出示各项证明性文件,像营业执照、身份信息、企业征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材料侧面印证,如通过社保明细验证工作经历,通过学信网的学历备案证明看学历等。

第8点官网和App,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搜索及下载,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网站的域名证书,ICP许可或备案证明、App备案文件等。

第11点整改可以在要求公司出具说明的基础上,结合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文件,以及与监管部门直接沟通的方式进行核查。

二、公司的设立、运营及存续

1.公司设立

   年   月   日,公司取得      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住所地为      ,经营范围为      ,经营期限为长期。

2.上线运营

公司于   年   月   日申请注册网站域名www.     ,并已完成ICP备案及公安局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

      、      ,另外,公司通过自行研发/委托      公司研发出网贷App,名称为      。

公司于   年   月   日正式开始上线运营,上线运营时间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前。

备注:

网贷机构法律主体的注册时间与网贷平台的上线时间是不同的,一般是先完成公司注册,再以公司名义搭建网站、开发App,然后上线运营。

从网贷监管精神来看,监管部门更看重的是网贷平台的上线运营,而不是机构的注册。

如果网贷机构在暂行办法发布前设立,但实际上线运营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备案是否有难度?

57号文规定,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因此,如果网贷机构在暂行办法实施后才开始上线运营的,原则上不能备案登记。

3.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通过了2012年度以及之前的历年工商年检。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完成2013年度信息公示,并于   年   月   日完成2014年度信息公示。

公司依法更换营业执照,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企业登记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另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因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备注:

有效存续是针对网贷机构的存续还是针对的是线上平台的存续?

虽网贷机构存续,如果平台发生中断或下线,该类机构是否予以登记?

从监管精神来看,如果网贷机构正常存续,但是线上平台发生过或可能发生中断、下线等情况的,应适当说明原因及对网贷平台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股权结构及股东、实际控制人

1.股东

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明细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2

合计

100%

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下:

1.股东1      【姓名、性别、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

2.股东2      【姓名、性别、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东1持有公司   %的股权,为公司最大股东,自公司设立以来,股东1始终以超过50%的股权比例绝对控制公司。

另,自公司设立以来,股东1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公司重大经营方针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股东1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备注:

(1)如何判断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入手。

实际控制权是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最终的自然人、国有主体或上市公司。

可以结合以下两点进行判断:

一是持股比例,二是决策影响力,一般持股比例超过50%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特殊情形

一是共同实际控制人,通常是两个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且均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事务有共同决策权的情形。

二是无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主要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且持股比例比较低,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股东之间也没有一致行动协议,属于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的情况。

监管部门并未禁止共同实际控制或无人实际控制。

但通常而言,应当尽量认定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如果确实为多人共同实际控制或者无人实际控制,则应充分论证认定理由,并说明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公司的股权演变

【简要列明历次股权变化情况】

备注:

股权结构演变一般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进行梳理即可,如果存在未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股权变化,可以通过访谈的方式了解,并要求相应股东提供相关转让协议或支付凭证。

从股权演变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的变化。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频繁,甚至实际控制人也发生变更,那么公司的稳定性可能存在问题,需要予以解释说明。

5.公司子公司

【简要说明公司对外投资及子公司的情况】

备注:

网贷机构的对外投资,暂无明确规定。

我们倾向于认为,网贷机构可以设立子公司,但子公司的业务应与网贷业务相关,至少不能与网贷业务相冲突。

如果子公司从事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可能会影响备案登记。

四、从业人员及运营条件

1.从业人员

公司目前的从业人员共   名,公司已与   位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与   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已为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公司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

(2)从业人员分布

部门

人员

部门职责

风控部

风控经理1名,专员2名

制定和完善公司风控制度,构建风控管理流程和体系;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涉及部门工作指引及运作流程;支持和跟进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其他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控业务合规性;定期举办风控培训等。

备注:

以上以风控部为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部门,但基本的风控、技术、业务、财务部门等应具备,并配置相应的人员,人员的数量和从业经验等应当与业务内容及规模相适应。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如下:

高管1:

      【姓名、性别、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履历、金融领域经验】

备注:

对于网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倾向于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应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风控总监、产品运营总监、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互联网、财务、法律等工作经验。

2.资本金

据《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号验资报告,截至   年   月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

实收资本明细如下:

【实收资本明细表】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号审计报告,【引用审计报告数据,说明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及现金流情况】。

公司资金充足,足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备注:

应根据实缴出资及公司财务情况说明公司资金足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3.办公场地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地为      。

公司与【物业公司或其他出租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位于      ,面积为   ㎡的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公司设有前台、总经理室、客户接待区、财务室、会议室、办公区、档案室等区域,功能完备,足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

4.分支机构

公司已在      、      、      等地设立有分支机构。

具体信息如下:

分支机构1:

      【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编号、负责人信息、员工人数】

5.办公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说明公司拥有的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硬件和软件情况,如有自主知识产权,则相应说明知识产权登记注册情况。

五、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实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订有如下制度,并在日常经营中正常实施: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制度落实的基础和条件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东权利及公司运作应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信贷集中风险防范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融资项目审核制度》

要求借款人提供融资项目证明文件,如相关合同、权属证书等,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并指导业务人员的资料收集活动。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业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的应及时汇报。

《防范欺诈制度》

一是选择与适格的征信公司、反欺诈服务供应商等机构进行合作,快速识别欺诈风险;二是通过机构本身的数据和反欺诈经验,进行欺诈识别

由公司风控部门与技术部门协作执行。

《客户资金管理制度》

遴选适格的商业银行并与其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就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业务做规定。

由总经理负责执行。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坚持“了解你的顾客”基本原则,着力于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的建立。

加强对网络客户信息的查实,保证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在客户注册阶段时,要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行业背景、抗风险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

由公司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协作执行。

《平台运行维护及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配置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由技术部门负责执行。

 

《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由技术部门负责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

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责任人,可由风控总监担任,披露内容应经董监高审核。

《关联交易制度》

严格管控及审查关联交易,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禁止一切有损公司利益及公司客户的交易

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监事发表意见。

六、业务模式

1.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备注:

《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据公司说明,公司的业务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公司从事的业务为个体网络借款信息中介业务,即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引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营业利润数据】,主要收入及利润来源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

备注:

在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时,除经营范围及公司说明外,还可以结合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判断。

2.公司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图】

3.公司主要产品介绍

产品要素

具体内容

借款用途

备注:

根据现金贷整顿办法,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借款本金

备注:

不得在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备注:

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还款方式

备注:

P2P比较常见的是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分期还款。

违约金

服务费用

备注:

以融资金额为基数,提取部分费用作为服务费用。

综合资金成本

备注:

综合资金成本,包含利息及各项费用,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总和不得超过36%。

4.业务规模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审计数据说明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

5.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结合高管访谈说明未来业务发展方向】

七、资金存管、数据存证及业务合作

1.资金存管

为确保网络借贷资金的安全,公司已与      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      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从事网络借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业务。

资金存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

      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已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测评。

      银行其已设置负责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保障业务运营的完整、独立;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另外,资金存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公司及银行的职责与义务,同时还约定了账户开立管理、资金划拨条件和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存管服务费用、风险提示、反洗钱职责等存管业务指引中规定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与      银行依法订立资金存管协议,能够有效防范借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及上海市主管部门的要求。

2.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

公司已与      公司签订有《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协议》,      公司作为存证人,接受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信息安全团队;已取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第三级要求并通过相应测评;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另外,依据存证协议,存证公司进行存证的内容包括如下原始信息: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签署方的身份信息;签订电子合同的时间信息;签订电子合同的网络地址信息;其他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与      公司依法订立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协议,能够有效保存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信息,符合《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3.其他业务合作

【核查并据实说明公司就客户导流、担保、信用信息服务、贷后管理及催收合作等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情况,重点说明合作机构的服务资格和能力,合作合同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合作合同实际执行情况。

八、主体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1.公司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涉诉或存在仲裁情况等。

备注:

有些网贷机构曾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大。

从本次备案登记的要求来看,似乎并未一刀切地要求不得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

对于这种情况,要如实说明相关事实经过,并重点说明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如何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2.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和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股东、董监高的配偶信息如下:

【补充列明配偶的信息】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涉诉或存在仲裁情况等。

备注:

判断信用状况和合法合规情况,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

一是征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从中可以看到企业和个人的债务情况;二是涉诉情况,可以查询裁判文书网及被执行人名单等;三是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因违规经营如虚假宣传被处罚过;四是所属主管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社保等出具的合规证明,个人可以要求当地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存在不良记录,应当解释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说明采取的处理措施。

如果相关人员有重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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