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教程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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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程知识产权教程广平县教师进修学校广平县教师进修学校牛志耕牛志耕第一讲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概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知识识产产权权”这这一一术术语语源源于于德德国国,英英文文为为IntellectualIntellectualPropertyProperty。

中中国国香香港港译译为为“智智力力产产权权”;中中国国台台湾湾译译为为“智智慧慧财财产产权权”;中中国国大大陆陆译译为为“知知识识产权产权”;日本译为;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无体财产权”。

知知识识产产权权是是指指自自然然人人或或法法人人对对自自然然人人通通过过智智力力劳劳动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享有的专有权利。

依法确认享有的专有权利。

(P1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二)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1.无形性无形性:

2.2.专有性专有性:

包含三层意思:

包含三层意思:

1)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

2)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项权利。

3)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变更。

3.3.地域性地域性:

分三种情况:

1)知识产权仅在一国范围内有效.在一般情况下,一国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境内受其法律保护,发生法律效力,在外国并不当然发生效力。

如果想在外国取得权利,必须依外国的法律申请并得到批准才可享有。

2)知识产权在两国范围内有效。

一些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签订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

3)知识产权在多国范围内有效,按照一些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是加入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依照规定的程序,所获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在各缔约国中都有效。

版权,对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定来说,版权在各缔约国基本上都有效。

4.4.时间性时间性:

这点与物权不同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的不适于永久存在,有的不必要永久保留,因而法律上对其都有一定存续限期的限制。

至于存续期限的长短,则要根据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以及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做出规定。

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苏联的规定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美国从批准日起算17年;英国从提交完整申请案日起算20年。

5.5.可复制性可复制性:

(PP2424)又称工业再现性,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1.1.激励发明创造。

激励发明创造。

“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2.2.保护发明创造。

保护发明创造。

3.3.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四)知识产权的主体(四)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1.其其原原始始取取得得,是是以以创创造造者者的的身身份份资资格格为为基基础础,以以国国家家认认可可或或授授予为条件。

原始主体:

作者。

予为条件。

原始主体:

作者。

2.2.其继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会产生数个权利其继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会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除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除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权。

因继承、遗赠、赠与取得著作权;因继承、遗赠、赠与取得著作权;委托(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委托(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特殊主体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购买、接受赠与、法律规定)。

如国家(购买、接受赠与、法律规定)。

如1919条第一款:

无人继承的、第二款: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终止后,无条第一款:

无人继承的、第二款: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都归国家所有。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都归国家所有。

3.3.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国民待遇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按照双边或国际公约确定外国人权利义务(3)前者之外:

按照互惠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无公约以及无国籍人:

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作品首先在中国的成员国发表;作品首先在中国的成员国发表和非成员国同时发表;在外国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出版的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合约(五)知识产权的客体(五)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1.1.知识产品的类别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

如作品、工业技术2)经营性标记:

如商业性注册商标3)经营性资信:

如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2.2.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4)社会性(六)知识产权的分类(六)知识产权的分类(p20p20)知识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制图、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国名称厂商名称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其他其他(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分类知识产权法律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32)(八)(八)WTOWTO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三大理事会(三大理事会(WTOWTO三大支柱)三大支柱)l货物贸易理事会l服务贸易理事会(P29)l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目前,已经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

1.保护国业产权巴黎公约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P47)课后复习题课后复习题PP6666一、复习题一、复习题1.1.什么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

PP14142.2.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PP30303.3.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PP32324.4.什么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什么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PP46465.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WTO的关系?

的关系?

PP2626PP2929二、思考题:

二、思考题:

(一)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

(一)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出售给了某甲.请问请问:

1.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3.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如果不移交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权未转让?

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二)我国的

(二)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50年年,德国的德国的版权法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70年年.请回答下列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

1.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60年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在我国出版发行?

这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2.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3.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60年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在德国出版发行?

这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三)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三)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合同约定使用定使用11件日本专利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

1.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不需要.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2.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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