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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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会章程
华侨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侨大学学生会是华侨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华侨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泉州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会员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增进与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同学的联系与团结,树立华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管。
学生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学生会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管。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按职权划分为:
(一)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二)校学生委员会、监事委员会;
(三)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基层学生组织和各类学生附属组织。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遵循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聘请校学生处和校团委的老师任学生会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凡取得华侨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交纳会员费。
第三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学代会当然代表。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单列,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学生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本章程的修正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校学生监事委员会
第十四条校学生监事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的独立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监事委员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监委会委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委会接受指导教师直接指导和帮助,对学代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评议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督、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二)监督学生会工作。
评议学生会干部工作情况,有权对学生会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三)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五)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学生监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干部及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
第五章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校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学生委员会委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学生委员人选由各院(系)推举,成员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分布原则上不得低于全校所有系的二分之一,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名额单列。
第二十一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根据学生会常委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
接受学生会干部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学生会委员,一人提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附议,可形成对学生会常委会成员的弹劾案,学生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代表提议,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九)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中,担任校学生会主要干部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院系学生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其中必须有一名或一名以上华侨及港澳台学生或留学生。
第二十五条校学生会主席对校学生会副主席及各部(室)负责人等主要干部有提名权。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提案;
(三)召集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学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督检。
对学生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确),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设置办公室、宣传部、生活部、学习部、女生部、文体部、公关部、保卫部、监察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境外生事务委员会、社会服务中心、华通社、自律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
若因工作需要,经常委会提出,提交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后,上报学生处审查批准,才可对机构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华侨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会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
其会员对象是:
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遵守《华侨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所有学生社团。
社团联合会的领导机构为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长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理事会其余成员由校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团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三十二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设置境外生事务委员会,下设华侨及港澳台学生联络部、留学生联络部。
会长由常委会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三十三条华侨大学学生社会服务中心是华侨大学学生会下属的一个社会服务机构。
以“学习、实践、开拓、创新”为基本精神,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财务独立核算。
社会服务中心以智力开发,科技文化咨询和服务为主导,结合校内各系各专业特点,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章学生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为全校学生会工作事务的咨询、协商机构。
第三十八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九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方拔给资金;
(二)会费;
(三)创收及赞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财政年度:
本会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底止。
第四十二条财政结算:
本会实行财政公开制度,每学期结算一次,接受学生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会费管理:
由校学生会主席指派一名委员在学生处指导下专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关于学代会代表权利义务案实施细则
(一)学代会主席团判断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的原则:
1、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之议案;
2、多个系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优先;
3、联名提出议案优先。
(二)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至少应将二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须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三)在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议程前,代表有权就事先提出的议案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议案付诸表决:
经到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同时主席团亦有权将一个原列入议程之议案不付诸表决。
动议表决前,主席团应将此种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一次学代会中动议提出不能超过两次。
(四)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代表审议。
(五)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作出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