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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站一期路网PPP项目合同

 

西站一期路网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于201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方:

某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附件目录

1、授权文件

2、合资协议

3、公司章程

4、项目用地红线图

5、建设期履约保函

6、可用性绩效指标及付费

7、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及付费

8、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9、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一章总则2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2

1.1定义2

1.2解释7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0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11

3.1甲方承诺11

3.2乙方承诺12

3.3乙方确认12

3.4双方确认12

3.5双方风险的分配13

第二章项目范围和经营期15

第四条项目范围和经营期15

4.1项目范围15

4.2经营期15

4.3项目经营期满后的处理15

第三章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函16

第五条前期工作和建设期履约保函16

5.1前期工作16

5.2建设单位管理费16

5.3建设期履约保函17

5.4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17

5.5不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17

第四章双方的一般责任18

第六条甲方的一般责任18

6.1情势变更18

6.2不当提取保函18

第七条乙方的一般责任18

7.1股东和股权转让规定18

7.2遵守适用法律19

7.3情势变更19

7.4安全保障19

7.5环境保护19

7.6批准20

7.7项目文件的协调20

7.8税收20

7.9保险20

7.10对承包商的责任21

7.11监理及相关21

7.12资金使用22

7.13财务报表22

7.14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22

7.15培训22

第五章项目建设24

第八条建设要求24

8.1建设责任24

8.2建设期限25

8.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25

8.4设备与材料采购26

第九条土地使用27

9.1场地范围27

9.2土地使用权27

9.3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27

第十条建设27

10.1工程质量27

10.2工程进度28

10.3工程延误28

10.4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28

第十一条甲方要求的变动29

11.1甲方的变动通知29

11.2乙方对变动的回复29

11.3变动的实施29

11.4批准29

11.5减轻损失的义务29

第十二条乙方要求的变动30

12.1乙方的变动通知30

12.2甲方的回复30

12.3批准30

12.4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30

第十三条验收、结算30

13.1竣工验收30

13.2运营期起始日31

13.3竣工验收备案31

13.4结算31

第十四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31

14.1延迟31

14.2放弃32

14.3视为放弃32

14.4甲方介入完成建设32

第六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34

第十五条运营和维护要求34

15.1乙方的主要责任34

15.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36

15.3监督与检查37

15.4甲方介入运营或维护37

15.5对项目进行变动37

15.6运营维护承包商37

第十六条运营维护保函38

16.1出具运营维护保函38

16.2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38

16.3保持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38

16.4运营维护保函的延续38

16.5未恢复、延续或未更换39

第七章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40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40

17.1可用性绩效指标及可用性付费40

17.2运维绩效指标及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40

第十八条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调整40

第八章项目移交41

第十九条项目移交41

19.1移交范围41

19.2移交验收41

19.3备品备件41

19.4保证期42

19.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43

19.6技术转让43

19.7人员及培训43

19.8合同期限及相关43

19.9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43

19.10风险转移44

19.11移交费用和批准44

19.1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44

19.13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44

第九章违约和终止45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45

20.1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45

第二十一条违约及赔偿46

21.1甲方违约及赔偿46

21.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47

21.4减轻损失的措施47

21.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47

第二十二条终止和终止补偿48

22.1甲方发出的终止48

22.2乙方发出的终止48

22.3情势变更48

22.4协商一致终止49

22.5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9

22.6甲方的权利49

22.7终止的后果50

22.8终止后的补偿50

22.9继续有效50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51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51

23.1协商51

23.2争议解决51

23.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51

23.4继续有效51

第十一章合同的转让和相关合同52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转让52

24.1甲方的转让52

24.2乙方的转让52

第十二章其它53

第二十五条解释规则53

25.1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53

25.2修改53

第二十六条文件权利及保密54

26.1对文件的权利54

26.2保密54

第二十七条其他条款55

27.1通知55

27.2适用法律55

27.3合同文字55

27.4合同生效56

 

前言

(a)某区xx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xx西站一期路网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xx区xx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授权某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某区xx西站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西投”)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2)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3)的约定在xx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与xx西投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本项目采用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甲方授予乙方合作范围内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运营权。

甲方负责完成立项批复、地质勘查、施工图设计、监理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涉及的拆迁工作;乙方主导的项目公司负责指定范围内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负责以上基础设施在合作经营期内保证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必须保养、维护等工作;项目运营期满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

项目公司通过甲方或xx区xx指定主体支付服务费的收入来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本PPP项目内容包括一期路网(南片区)、一期路网(北片区)、xx西站五纵道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罗村大道北延线建设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全部工作内容。

单项工程

本项目包括9个单项工程,分别为:

xx西站环站东路(站前南路-罗村大道)道路工程、xx西站环站西路(站前南路-桂丹路)道路工程、xx西站站前南路西延线道路工程、xx西站环站东路(站前北路-兴业路)道路工程、xx西站环站西路(站前北路-兴业路)道路工程、xx西站站前北路(环站东路-兴业路)道路工程、xx西站站前北路(工贸大道-上柏大道)道路工程、xx西站五纵道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罗村大道北延线建设工程项目

甲方

指某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有限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乙方承担的但约定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应由项目公司股东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时提供的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如为独立体投标,****亦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如为联合体中标,****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

如联合体中标,且联合体中一方负责项目投融资,另一方负责项目施工时,如负责投融资一方出现违约时,负责施工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与xx西投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就本项目而言,可用性服务费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可用性服务费的报价,该报价或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同时甲方实际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金额将依据常规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就本项目而言,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报价,实际支付的金额将与依据常规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工程费用

本项目的工程费用指本项目的工程建安费与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之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

三通一平费、涉铁配合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经营期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暂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2月,必须在2017年5月竣工,余下为运营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道路、桥涵、排水、结构、绿化、照明、交通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情势变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6.1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日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确认的日期止。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8.2条。

运营期起始日

指本合同第13.2条约定的日期。

固定资产投资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经常性支出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省、市、区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2.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2.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b)“元”指人民币元;

(c)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d)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f)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g)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h)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i)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j)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基本权利:

(i)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i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ii)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iv)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vi)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vii)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合同约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b)甲方的基本义务:

(i)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连接到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乙方解决);

(ii)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iii)负责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以及承担相应费用;

(iv)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且区政府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提请人大决议;

(v)在项目经营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vi)按法律法规明确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合同双方约定的费用除外)。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的基本权利:

(i)享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在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享有无偿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

(iii)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iv)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b)乙方的基本义务:

(i)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ii)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iii)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iv)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经营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v)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并支付项目公司合理的管理性质开支。

(vi)负责三通一平、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水电报装、向铁路部门办理相关事项的报批等。

三通一平、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水电报装必须先经甲方审核施工方案后才能实施;

(vii)承担三通一平费、涉铁配合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本合同明确约定由乙方负责的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viii)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

(ix)乙方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工;

(x)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xi)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提供协助。

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xii)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xiii)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

(xiv)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乙方应另行通过贷款或补充担保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甲方与xx西投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不提供项目融资的一切担保条件。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承诺

(a)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2.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在和甲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根据项目的进度对资金筹措安排予以调整。

甲方对乙方的资金筹措安排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上述核实。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2.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3.3乙方确认

(a)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b)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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