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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租赁合同

仓储设施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合同编号:

乙方(出租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

签订地点:

甲方租用乙方库区、场地及仓储附属设施设备等用于甲方进行粮食收采购、烘干、储存出库运输等经营活动。

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租赁乙方仓储设施情况

1.甲方有偿租赁乙方位于的仓房及其他与采购、存储粮食有关的设施设备、场地、道路等,具体详见合同附件《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租赁物清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2.甲方租赁标的(包括仓库号、面积、仓容)

3.甲方租赁标的还包括租赁仓房所占土地以及与采购、存储粮食、出入库作业相关的设施、设备、场地、道路等。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附属设施(包括通风熏蒸设备、进出库设备、计量检验设备等),并提供《租赁物清单》。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并在《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中标明甲方租赁仓房、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

前述《租赁标的信息平面图》和《租赁物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年检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租赁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包括合法拥有仓库的所有权权证、仓号、仓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将对仓库进行验收,实际储粮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容量,租金按比例递减。

7.乙方租给甲方使用的仓房、设备等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和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

乙方须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不予租赁。

第二条 粮权归属

1.租赁期间内,甲方租用乙方仓房中储存的粮食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粮食对外进行转让、抵押、担保、质押或清偿债务等任何处置行为。

2.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仓房内排他性单独存储甲方粮食,不得与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粮食混同或混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2.如租赁期限未届满,即需要出库的,具体租赁期限以实际储存期限为准。

3.如租赁期限届满,但甲方尚未将所存粮食出库的,租赁期限自届满之日起自动延长至实际出库完毕之日。

第四条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标准:

(可列明费用计算方式,如元/天,或元/月等)

2.上述租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的租赁费、维修费;

②配套的粮情检测、通风熏蒸、照明、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及仪器设备、仓内地笼、输送、计量(含地磅周期检定费等)、安全保卫(含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防火(含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防盗防汛(各类防汛器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费用;

③甲方使用租赁物收储粮食所发生的电费,水费,供暖费;

④甲方驻库管理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基本办公设施、水电暖等费用;

⑤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机械及设备磨损和维修费用、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

甲方除租赁费外不承担任何税费。

3.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未满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存储时间计算。

4.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自动延长期租赁费用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存储时间计算。

5.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开始后个工作日支付全部金额的%,待全部货物出库且合同终止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根据《结算协议》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

6.对于甲方铁路发运运费,乙方协助甲方到当地铁路部门办理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以便甲方取得运费的增值税发票。

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因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

租赁期限开始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或全部货物出库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7、签订结算协议:

租赁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的租赁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签署结算协议。

第五条租赁标的交付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开始前日内完成租赁标的物(包括附属设施)的盘点、验收,双方在《租赁物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甲方在租赁标的物交接前对仓库进行空仓检查,乙方保证仓库内不存有任何物品。

甲方完成空仓检查后,双方签署《空仓验收报告》作为乙方在该仓库未存储任何货物的证明,即《空仓验收报告》签署日起,仓库内存放的粮食和一切物品所有权均归属甲方。

3.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地点建造如下设施或仓房;租赁结束后,以上新增附属设施、仓房等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自由处置及随时取回。

4、合同履行完毕或到期前,甲乙双方应及时对租赁标的物(包括附属设施)进行盘点,更新租赁物清单上的信息,予以共同确认。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良好的储粮环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输送机、卸粮机、出仓机等移动机械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熏蒸设备、仓内电子测温设施、走道板、防鼠设施等供甲方使用,并确保甲方的正常工作需要。

如上述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

乙方拒绝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购买上述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2.甲方有权采取粮权公示和对租仓储存的粮食进行确权保护的任何措施,乙方不得干预妨碍。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开展危及甲方储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为保证储粮和库区的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①安装电子巡更、远程视频监控和远程粮情监控等设施;②建设消防水池、配齐各类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及防汛器材;③加强消防设施检修和防雷设施检测,确保安全有效。

如器材配备不全或检测维修不及时的,甲方有权自行购买配置或检测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5.如乙方不能提供保证甲方储粮正常生产的用电用水或生活用水用电时,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租赁费中扣除,租赁费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6.甲方有权委派正式驻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管租赁仓房中粮食的保管、出入库等各项工作。

7.在租赁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的物品,归甲方所有。

甲方有权在乙方院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投入必要的设备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终止时由甲方自行处理。

8.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租赁费用。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①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等设施设备有维修和防止危害的必要;②第三方就仓房主张权利;③甲方的经营、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④其它依诚信原则应通知的事由。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租赁费用。

2.乙方应对出租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并向甲方出具土地、仓房资产有效证明,书面提供无财产纠纷及抵押担保承诺书,确保在出租前及出租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设置抵押权等任何限制物权措施。

3.乙方应提供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标准的仓房及粮食出入库所需的仓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磅计量、清理筛、输送机、扒谷机、仓房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以及仓房地笼、轴流风机、机械通风口、挡粮板等设施设备,负责提供性能完好、正常使用的粮食出入库机械设备,并负责甲方所租仓房的防渗漏维修及仓房设施维护,以保证储粮正常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确保满足粮食安全储存需要。

 

4.乙方出租的仓房应符合安全储粮要求,应保持库区、仓房等设施设备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如果发生质量降低而影响甲方使用或其他权利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维修,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超过3日仍未维修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对储粮库区和租赁物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与驻地各方的关系协调工作,为甲方粮食的管理和出入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6.乙方须保证甲方驻库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用房、办公及生活的设施设备、办公所需水、电供应、网络、取暖、通讯等基本办公设施、设备、环境等。

 7.乙方在仓房出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对租赁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仓储经营管理工作。

8.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不愿意继续出租,须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搬倒及运输费用等)。

9.租赁期间,乙方须保证租赁物所在库区周围的良好社会和经营环境,保证库区和周边进出道路畅通,保证有专人负责租赁物所在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如因以上情形发生突变,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租赁期间,乙方尽量保证租赁物所在库区处于封闭状态,无其他外人随意进出、使用及居住。

如因该等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负责购买仓内走道板、工具箱、看板。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购买物品归乙方所有。

12.乙方负责与当地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关系协调,以确保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工作的顺利执行。

13.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缴纳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等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以及机械磨损和维修费用,以及库区内外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网络、有限电视、电话、办公等日常费用,不得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标的实现合同目的。

上述费用如甲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可直接在应付租赁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

场地、地上物、设备设施等)拥有合法使用权。

除不可抗力外,发生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租赁标的情形,乙方均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须承担本款前述违约责任外,还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租赁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修理完毕并使其能够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标的,每逾期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因乙方自身产生原因造成甲方的粮食被查封或导致甲方粮食任何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声明被查封粮食是甲方财产,并协助司法机关解除查封,还应按被查封粮食或损失粮食总价款(甲方采购成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支付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除应按被查封粮食或损失粮食总价款(甲方采购成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因乙方原因造成储粮环境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甲方对粮食安全储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保证具备实施并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法定及甲方指定资质条件,保证按甲方指定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房产、土地权属证书、资质证照、授权文件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保证任何第三方无权对租赁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整改至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乙方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9.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在本合同中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甲方邮寄文件给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时,自该文件寄出之日起第日即视为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收到;如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变更,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连带保证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或部分履行的书面证明。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5日,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

如60日内甲乙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抗灾抢险,减少损失。

第九条拆迁补偿

租赁期间由于租赁物拆迁造成甲方损失的,拆迁补偿款应据实优先补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粮权确认

甲方粮食入仓储存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应及时签订《粮权确认书》,并加盖双方公章,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未履行义务,造成储粮环境恶化,危及甲方粮食安全或造成粮食损失,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签订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受到严重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合同的,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办理租赁仓房内货物的财产保险事宜,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双方上级单位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工商登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

1.如乙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任何合同、交易、债务或因前述合同、交易、债务引起的纠纷,影响甲方对租赁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或本合同履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如乙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因前述抵押、质押等担保引起的纠纷,影响甲方对租赁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或本合同履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如乙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任何其他事项或因前述事项引起的纠纷,影响甲方对租赁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或本合同履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发生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占有、使用、经营、管理租赁资产或履行本合同的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因该等事项而遭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

5.乙方对租赁土地上非租赁资产的任何使用、支配,不得损害甲方对租赁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和收益。

6.如因乙方无权向甲方出租租赁标的,或乙方向甲方出租租赁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论本合同是否有效,乙方均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租赁期间出现任何乙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不得主张与甲方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连带保证

1.丙方(系乙方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住所/联系电话)对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期限自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范围包括: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可能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债务、经济赔偿责任、各种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该等债务、经济赔偿责任、各种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产生的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前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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