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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案例
篇一: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X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1X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1X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X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X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X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
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1X年9月至201X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至201X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
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X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X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案例4: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X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1X年11月底至201X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篇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201X年10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市法院近期判决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一、跨省违规倾倒危险农药废物涉案多人受制裁
汪明生,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
张海涛,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
崔宝伟,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人。
焦长胜,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人。
201X年11月初,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汪明生为谋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环氧环验[201X]177号》文件关于固废处理规定,将金囤农化的农药废物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张海涛处理。
张海涛联系临淄区敬仲镇崔宝伟处理农药废物,崔宝伟同焦长胜合谋将农药废物倾倒在临淄区敬仲镇蔡王村北废弃沙坑。
201X年11月30日,张海涛联系林德华安排了张海明、殷开矿驾驶苏JF1849半挂车,张冬青、周运平驾驶苏JF2453半挂车从金囤农化有限公司装运91.06吨农药废物污泥,于201X年12月1日下午从江苏省响水县运往淄博市临淄区。
201X年12月2日,崔宝伟带领两辆货车到敬仲镇白兔丘村焦长胜的停车场、敬仲镇双庙镇村碑东徐光磊院落内;焦长胜联系高洪森、崔加、王化军、徐相群等人帮助其卸化工废料,并倾倒至敬仲镇蔡王村废弃沙坑内。
经认定,农药废物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11-04。
案发后,汪明生、崔宝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汪明生、张海涛、崔宝伟、焦长胜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汪明生、崔宝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海涛、焦长胜等十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X年10月23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汪明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海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崔宝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焦长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高洪森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无证经营电镀加工废水利用暗管排入下水道
蒲忠水,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
201X年4月份以来,蒲忠水在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庄村无证从事电镀加工生意,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利用暗管排放到车间外的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
经淄博市淄川区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车间外排口处的废液PH值小于2,重金属锌的含量为594mg/L,下水道处的废液PH值小于2,重金属锌的含量为286mg/L,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倍以上。
201X年12月9日,蒲忠水到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龙泉派出所投,并上缴违法所得。
蒲忠水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中排放有毒物
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蒲忠水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蒲忠水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X年10月20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蒲忠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土法炼油产生危险废物直接排入院内渗坑
刘猛,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山东省桓台县人。
201X年7月,刘猛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台县新城镇耿三里村南侧原淄博鲁参菜汁有限公司厂院内进行土法炼油,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厂院内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经
认定,渗坑内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物代码为017-001-08,此类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理。
201X年10月23日,桓台县公安局将刘猛存放于非法炼油罐内的14.54吨原油扣押至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保存。
次日,刘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刘猛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刘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X年10月1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14.54吨原油予以没收。
四、非法处置276.42吨浆渣高沸物造成损失243.41万元
吴迪,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01X年10月20日被减刑释放。
高红波,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
201X年2月10日,李保华在既无资质又无能力处理浆渣高沸物的情况下,伪造“浙江大有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佳化工公司”)签订处理浆渣高沸物合同。
李保华在未审查张华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传授给张华非法处置浆渣高沸物的方法,并将三佳化工公司运来的浆渣高沸物交由张华处置。
201X年2月中旬到3月6日,张华将276.42吨浆渣高沸物先后交给吴迪、高红波等人非法倾倒淄川区昆仑镇、双杨镇等处。
经鉴定,浆渣高沸物系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价值为243.41万元。
案发后,吴迪主动投案,高红波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及环境污染处置费11.9万余元。
201X年7月18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保华等人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三佳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吴迪、高红波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参与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吴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吴迪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减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吴迪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高红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201X年10月1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高红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来源:
http:
///kx1679.html
篇三: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X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材料
(二)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X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1X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1X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
存在。
201X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X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X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m,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1X年9月至201X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33
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至201X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
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臵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臵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臵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臵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臵。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
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X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X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臵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臵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臵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臵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臵,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篇四:
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X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材料
(二)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X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1X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1X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
存在。
201X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X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X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m,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1X年9月至201X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