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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专项采购合同

货物专项采购合同

(主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标的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方:

卖方:

结算单位:

收货单位:

第一节合同总则

根据XXXX公司XXXX年XXXX专项招标结果(XXXX号中标通知书),XX单位(买方)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卖方名称]对该项目货物[物资名称]的投标(应答)。

买方和卖方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1条合同货物的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第2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2.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支付比例为: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的,支付方式可参照执行或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

2.2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如果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

0:

10:

0;如果合同金额大于20万,但不大于100万,则支付比例为0:

0:

9:

1;其他情况的支付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第3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第4条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1招标文件;

4.2投标文件;

4.3中标通知书;

4.4总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

4.5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在后者为准。

第5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5.1本合同书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5.2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含骑缝章,办理电子签章的可不盖骑缝章),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5.3买方授权的收货、结算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结算单位:

为本合同之货款支付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货款支付的权利和义务。

(2)收货单位:

为本合同之货物接收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货物接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货物/材料的采购合同。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技术协议”指本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商务条款”指除技术协议外合同文本的总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其他附件。

1.3“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承继方。

1.6“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7“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1.9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设备缺陷”是指生产设备在制造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发生的设备质量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未达到合同中预期的观感或使用功能、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情况。

设备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其他缺陷。

1.10.1“紧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0.2“重大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0.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紧急、重大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0.4“潜在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伏、隐蔽的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验收、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设备身份证编码:

用于对物理设备个体的分类和识别,是物理设备个体的唯一编码,适用于设备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交换,对该物理设备全生命周期信息进行归集,并通过身份证编码实现账卡物的关联。

1.14“付款周期”指买方在接受卖方完整申请付款资料后,按照自身财务部门要求进行每月定期申请次月用款计划并进行付款的时间。

1.15“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6“合同货物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7“监造代表”指由买方自行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8“现场”指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9“验收”指合同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外观、开箱、技术资料的移交等方面的验收工作。

不包括对标的物电气性能等质量问题的检测。

1.20“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须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

1.23“日(日)”指公历日。

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合同货物

2.1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其中合同货物包括设备本身和备品备件等所有买方购买的物资。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其他规定详见双方在招投标或谈判时约定的技术要求。

2.2卖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等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技术协议》。

2.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合同货物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安全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

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4备品备件应可替换合同货物的原部件,其制作材料和质量与原部件相同。

2.5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合同货物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未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清而发生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及时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6在卖方承诺的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卖方须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采购范围内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元器件。

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备品备件价格时,则以当下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

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2.7合同货物使用寿命内,卖方拟停止原设备、系统或材料的备品或更换件的供应时,须提前6个月通知买方,并使买方有机会根据设备、系统或材料的预计寿命,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订购一定数量的备品或更换件。

买方认可由卖方供应替代方案备品或更换件的,按替代方案执行。

2.8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第3条技术资料

3.1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货运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3.2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货物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货物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货物接入系统后正常运行。

3.3买方有权将卖方向其提供的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等与货物有关的资料,告知或复印给货物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

买方应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

3.4所有技术文件和资料都应适用公制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

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原制造商英文陈述、解释和一式六份的中文翻译版本。

3.5卖方如果破产或濒临破产。

卖方应按法律上许可之范围内或买方之要求尽快向买方免费提供条款信息资料、图纸、模型、工具、模具和规格,且这些信息资料将由买方按本条款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

卖方也应免费给予买方任何法定权力、许可权及全权随意生产备品备件,为此应允许复制卖方为本合同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图纸、模型、规格及其他技术资料,但用途仅限于买方自身使用上述备品备件。

第4条技术服务

4.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经验丰富,有较高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4.2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技术协议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卖方技术人员、物流人员及车辆在现场提供到货、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4.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4.5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4.6买方发生合同货物故障时,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货物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故障的,卖方应在30天内向买方提供详细书面报告。

4.7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货物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培训,指派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培训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检修维护手册。

4.8卖方指派的培训人员的资质要求:

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类似项目培训经验,熟练掌握设备结构性能、系统功能、操作程序、维修方法等技术。

4.9卖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个月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双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实际需要,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和计划。

4.10卖方提供所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培训资料和工具,如教材、使用手册(明确日常维护周期、维修周期等事项)、合同货物图纸、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培训教材归买方所有。

培训资料如有更新,卖方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最新版本。

4.11培训地点在卖方工厂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培训须用中文普通话完成。

卖方必须按照使用手册里的日常维护周期、项目,AB修周期、项目、方法进行演示,保证其可行性。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分开单独包装,保证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购件包装箱内还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独立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合同货物一起发货。

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4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清晰标志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等识别记号。

5.5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5.7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例如松木)属应检验检疫的,应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8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一般不用同一箱号。

5.9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合同货物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货物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

(11)仓储保管要求;

(12)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10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

(6)仓储保管要求;

(7)其他应标计内容。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卖方在每个备品备件上贴有辨认的标签,该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统一的序号和工厂分类号、品名、图纸参考号、数量、单价等。

5.12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13卖方按照买方给定的设备身份证编码和附件2《设备身份证编码二维码标识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关标识的标注。

第6条合同价款支付

6.1本合同价款的金额见第一节总则。

本合同价款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卖方提供保护措施、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的费用;与分包商、原材料或部件供应商相关的各项费用。

具体价格构成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6.2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专利权费用。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版权和其他被法律保护的权益等的起诉。

卖方负责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并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6.3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6.4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的,支付方式可参照执行或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6.4.1如果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

0:

10:

0;如果合同金额大于20万,但不大于100万,则支付比例为0:

0:

9:

1;其他情况的支付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若合同货物涉及2个以上项目,其到货款可根据各项目货物的到货状态,分别安排支付。

按批次供货的物资,入卖方成品库款和到货款可按批次支付。

6.4.2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到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6.4.3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

全部合同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

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此比例合同价格的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到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6.4.4到货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

全部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到货证明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

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到货证明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按比例支付到货款。

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已满10个月的证明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到货款支付。

但到货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6.4.5质保金

本合同全部标的物质保期届满或达到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质保金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买方支付余款并不意味着质保期的变更,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6.5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6.6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买方。

6.7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

第7条履约担保

7.1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7.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7.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完成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验收合格或组塔/挂线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为止。

7.4卖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没有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卖方应于其所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7.5履约保函内容有误或买方认定存在风险,包括条款、名称等,买方可拒收履约保函,直至履约保函符合要求。

回退保函或重开保函的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6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时并无索赔(若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买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

7.7合同金额不大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第8条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买方的监造标准,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含出厂试验见证),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质量体系文件、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试验大纲和方案、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买方支付监造人员因监造而产生的监造费用。

同时买方派到卖方工厂的监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配合买方与卖方共同制订制造计划,并督促卖方严格执行制造计划;

(2)检查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任何卖方设备计量器具及图纸;

(3)按规定检测准备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材料、部件及其它物资;

(4)检查合同货物实际加工过程,要求中断或改进与合同不符之加工过程;

(5)要求卖方提交有关设备制造工作报告;

(6)举行会议,与卖方讨论制造过程出现的问题;

(7)如卖方不履行或拖延执行合同,代表买方提出交涉。

8.1.2在卖方或监造代表认为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1.3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8.1.4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出厂试验时间通知买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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