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培训资料DOC 4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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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
第二部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策(此部分幻灯片演示)
第三部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要求(此部分Word文档演示)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率
法定税率:
25%;
小型微利企业:
20%,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
15%
预提所得税税率:
10%
二、企业所得税审核重点
(一)收入方面
1.收入不入账
常见的方式:
将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
增值税(及消费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调账:
注意跨年度损益调整问题。
通常所用的调账方式:
(1)确认收入
借:
其他应付款(或相关科目)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
(2)根据所确认的收入,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
库存商品
(3)如果应该缴纳印花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4)应补交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
如果在纳税审核时,收入已经入账,就无需调账,但需要指出错误之处。
3.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确认为销售,而税法上规定应该按照销售征税。
增值税中有8种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定视同销售行为。
注意: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中不再视同销售;将产品作为礼物馈赠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审核中,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果其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无须调账,只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其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需要调账。
4.试运行收入
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试运行收入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例题】7月8日,第10号凭证:
投入一条新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一种新的铝产品,发生成本l8万元,销售后共收到货款23.4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
在建工程 l80000
贷:
银行存款 l80000
借:
银行存款 234000
贷:
在建工程 234000
【解析】调账会计分录:
借:
在建工程 34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1+17%)-180000=20000(元)
5.销售折扣、折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投资收益
审核时,注意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项目
1.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只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有余额时,应先使用余额。
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第1行: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4.财务费用
(1)区分哪些财务费用应该资本化,哪些财务费用应该费用化;
(2)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3)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注意:
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6.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
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7.赞助支出
注意:
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若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8.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1)基本保险,允许扣除
(2)补充保险,限额扣除
(3)商业保险,区别对待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2009年汇缴可能会涉及到纳税调减问题。
10.资产损失
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批。
11.租赁费用
注意经营租赁方式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税前扣除的不同。
12.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资产的账务、税务处理
1.最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资产类别
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2.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折旧、摊销的计提是否正确。
注意:
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问题:
注意:
投资者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其他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溢等,均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
4.存货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四)税收优惠
1.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高薪技术企业优惠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4.加计扣除优惠(重要):
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问题
5.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6.加速折旧优惠
7.减计收入优惠
8.税额抵免优惠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0.非居民企业优惠
(五)凭证方面
(六)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1.增值税
财产损失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
1.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2.限额抵免
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的审核要点
1.采取按实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2.采取按经费支出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8年1月1日启用。
1张主表,11张附表。
(一)主表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写说明。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部分。
注意:
1.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实际上是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负数,则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第26行税率只能填写25%。
(二)附表
1.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
2.附表一、附表二的主体内容和结转情况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一)营业收入合计
转入主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一)主营业务成本
转入主表第2行“减:
营业成本”
2.其他业务收入
(二)其他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的第3列“调增金额”
(三)视同销售成本
转入附表三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的第4列“调减金额”
二、营业外收入
转入主表第11行“加:
营业外收入”
二、营业外支出
转入主表第12行“减:
营业外支出”
三、期间费用
1.销售(营业)费用
转入主表第4行“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
转入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
转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
注意: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最关键的附表
最关键的列:
第2列,税收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
“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填写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相应项目金额。
第29行“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4.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税法上的盈利额或亏损额)
5.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五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一、免税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15行“14.免税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7行“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16行“15.减计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8行“减计收入”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转入附表三第39行“19.加计扣除”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20行“加计扣除”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转入附表三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转入主表第28行“减:
减免所得税额”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转入附表三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转入主表第29行“减:
抵免所得税额”
6.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二部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策(此部分幻灯片演示)
⏹企业所得税的地位
⏹1994年~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5070.8亿元增长到57862.4亿元,年均增长率19.0%。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2195.7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1.08%;国内增值税收入总额18139.3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1.35%.
⏹2008年度,我市地税系统共有29512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户数24298户,核定征收企业户数5214户。
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0.8亿元,同比增长10.9%;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主要变化: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房地产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收入类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审核重点:
⏹
(一)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二)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重点:
⏹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处理: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6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
⏹新老税法的衔接问题。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租金收入
⏹由权责发生制转向收付实现制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国税发[1997]171号)
⏹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
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
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
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利息收入
⏹一般意义上,否认了财税[2007]80号认可的实际利率法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