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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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样本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该规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规定,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备重要意义。

现将该规程某些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增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统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解决系统、控制系统等(如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她燃料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基本规定。

对于合用范畴内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勉励生产单位研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运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规定。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的值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条件之一。

   第二章 设计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规定。

锅炉设计文献鉴定期应当对节能有关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有关规定设计文献,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规定;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原则规定或顾客技术规定。

   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涉及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经济性。

   第七条 锅炉设计阐明书应当涉及锅炉安全稳定运营工况范畴、设计燃料规定、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营关于重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根据。

   锅炉安装使用阐明书中应当涉及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引规定和经济运营操作阐明等内容。

   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如下规定:

   

(一)额定蒸发量不大于1t/h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功率不大于0.7MW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t/h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不不大于或者等于0.7MW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功率不大于或者等于1.4MW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额定功率不不大于1.4MW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锅炉,不不不大于1.4;

   

(二)除前项之外其她层燃锅炉,不不不大于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不不大于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不不大于1.25。

   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构造设计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二)锅炉配风装置构造可靠、操作以便,风压、风量可以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构造,并选取合理通风截面比,其炉拱可以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引燃和强化燃烧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 依照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构造,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阻力。

   第十二条 锅炉构造应当以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不不大于或者等于7MW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立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备良好密封和保温性能。

当周边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合理设立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

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构造,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规定之内。

   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配备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备规定》(见附件B)规定。

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营状况。

   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运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她消耗,增进热能回收和梯级运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 应当依照顾客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取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营。

   第十八条 当顾客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用均衡负荷办法,实既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系统宜配备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营平衡,处在经济运营状态。

   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选用应满足使用规定,不应使锅炉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备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营规定。

   水泵配备应当满足如下规定:

   

(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依照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取,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

   

(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选取能适应系统补水需要,补水量普通不适当不不大于系统循环水量1%;

   (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营。

   锅炉风机参数选用应当依照锅炉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阻力计算,并且依照空气含氧量、烟气温度和密度以及本地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持续排污水热量应当合理运用,宜依照锅炉房持续排污总量设立持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对总容量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0t/h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立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运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持续排污水热量,并且采用办法尽量提高可回收冷凝水回收运用率。

   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互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热量。

   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献中应提出符合关于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水质规定。

   第二十五条 锅炉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量循环使用。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规定,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裁减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如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办法进行热效率测试(如下简称定型测试)。

定型测试热效率成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成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规定。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原则进行能效测试,测试成果应当满足相应原则规定或者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生产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状况),定型测试完毕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查机构。

在定型测试完毕并且测试成果达到能效规定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查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查证书。

批量制造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非批量生产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毕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普通在安装完毕后调试试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成果不符合能效规定期,应当采用下述办法:

   

(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规定,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锅炉产品;

   

(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规定状况书面告知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查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成果不符合能效规定期,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减少原有能效指标。

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也许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减少。

   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提供与安全关于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关于技术资料,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锅炉设计文献鉴定期对节能有关内容进行过核查证明材料;

   

(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工作负责。

从事节能管理工作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

   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行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关于制度。

节能管理关于制度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节能目的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系统寻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三)锅炉燃料入场检查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规定对的选用燃料;

   (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六)锅炉水(介)质解决管理制度;

   (七)锅炉操作人员、水解决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营知识教诲培训、考核工作筹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积极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规定应当及时进行整治。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涉及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状况时,应当及时解决并且记录。

   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进行寻常检查和监测。

重点检查和监测项目,涉及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状况。

   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记录工作。

有条件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进行评价,评价办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

   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依照终端顾客蒸汽量、热负荷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运营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第四十条 电站锅炉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凝汽式电站锅炉不高于1%;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2%;

   (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5%。

   第四十一条 工业锅炉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解决工业锅炉不高于10%;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工业锅炉不高于2%。

   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介)质解决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解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规定。

   第四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

有条件单位应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似某些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

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四)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五)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营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六)锅炉及其系统寻常节能检查记录;

   (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八)锅炉水(介)质解决检查报告;

   (九)燃料分析报告。

   第五章检查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四十四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并统一发布。

   第四十五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公正性,以及测试成果精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成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查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关于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中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办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

当测试成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90%,或者顾客规定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中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办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原则规定办法进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能效测试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

   第四十九条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有关状况。

已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应当提供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测试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规定,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十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设计文献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相应项目测试和设计文献鉴定资格,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并且对测试成果精确性和设计文献鉴定结论对的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当前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治,并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原则规定状况,按照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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