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MP认证相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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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MP认证相关资料
关于GMP认证相关资料
一、关于GMP认证
GMP是英文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中文含义是“良好生产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将GMP定义为指导食物、药品、医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
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简要的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二、关于GMP药品认证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
虽然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但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药品GMP认证目前的指导文件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文件与上一版(98年版)相比,从管理和技术要求上有相当大的进步。
特别是对无菌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新版GMP以欧盟GMP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差距,以WHO2003版为底线。
药品GMP认证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药品GMP认证分类
(一)从GMP适用范围来看,现行的GMP可分为2类:
(1)具有国际性质的GMP。
如WHO的GM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PIC-GMP(PIC为PharmaceuticalInspection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GMP等。
(2)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日本厚生省等政府机关制订的GMP。
(3)工业组织制订的GMP。
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订的,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的GMP,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GMP实施指南,甚至还包括药厂或公司自己制订的。
(二)从GMP制度的性质来看,可分为2类:
(1)将GMP作为法典规定。
如美国、日本、中国的GMP。
(2)将GMP作为建议性的规定。
有些GMP起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合国WHO的GMP。
(三)从药品种类分,可分为3类:
1、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
2、中药饮片GMP认证
3、原料药车间GMP认证
4、口服制剂车间GMP认证
5、片剂GMP认证
6、胶囊剂GMP认证
7、颗粒剂GMP认证
8、散剂GMP认证
9、滴丸剂GMP认证
10、栓剂GMP认证
11、注射剂GMP认证
12、放射性药品GMP认证
13、生物制品GMP认证
四、药品GMP车间洁净等级
药品GMP车间洁净区分为A、B、C、D四个级别区域,医药工业洁净区是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温湿度压差见GMP(2010),照度,噪声等作出规定。
(一)药品GMP厂房不同等级洁净区空气质量要求
A级区:
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口安瓿瓶,敞口西林瓶的区域及无菌装配线或连接操作的区域。
通常用层流操作台(罩)来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层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有数据证明层流的状态并需要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区或手套箱内,可使用单向流或较低的风速。
B级区:
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区和D级区:
指生产无菌药品过程中重要的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中国药品生产洁净区(室)的空气洁净级别标准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um
≥5um
浮游菌
cfu/立方米
沉降菌
cfu/4h
静态
动态
静态
动态
A级
3520
3520
20
20
<1
<1
B级
3520
352000
29
2900
10
5
C级
352000
3520000
2900
29000
100
50
D级
3520000
不作规定
29000
不作规定
200
100
A级,B级相当于百级,A级的背景环境要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C级相当于万级;D级相当于十万级。
(二)药品GMP厂房不同等级洁净区工作环境要求:
A级洁净区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当为20-24℃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温度应当为45%-60%
洁净操作区的风速:
水平风速≥0.54m/s
垂直风速≥0.36m/s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
照度:
>300LX-600LX
噪声:
≤75db(动态测试)
B级洁净区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当为20-24℃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温度应当为45%-60%
房间换气次数:
≥25次/H
压差:
B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洁净操作区的风速:
水平风速≥0.54m/s
垂直风速≥0.36m/s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
照度:
>300LX-600LX
噪声:
≤75db(动态测试)
C级洁净区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当为20-24℃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温度应当为45%-60%
房间换气次数:
≥25次/H
压差:
C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洁净操作区的风速:
水平风速≥0.54m/s
垂直风速≥0.36m/s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
照度:
>300LX-600LX
噪声:
≤75db(动态测试)
D级洁净区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当为18-26℃
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温度应当为45%-60%
房间换气次数:
≥15次/H
压差:
D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洁净操作区的风速:
水平风速≥0.54m/s
垂直风速≥0.36m/s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
照度:
>300LX-600LX
噪声:
≤75db(动态测试)
五、药品GMP认证有效期及复查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GMP证书》
六、中国药品GMP认证流程及时间节点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详细流程如下:
1、职责与权限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该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
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该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
4.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4.3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首次会议内容包括:
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
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
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
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6、认证批准
6.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七、具体的GMP基本原则有下列17点: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历合格的与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2、操作者应进行培训,以便正确地按照规程操作;
3、应保证产品采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4、应按每批生产任务下达书面的生产指令,不能以生产计划安排来替代批生产指令;
5、所有生产加工应按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根据经验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质量要求和其规格标准生产药品;
6、确保生产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卫生符合要求;
7、符合规定要求的物料、包装容器和标签;
8、合适的贮存和运输设备;
9、全生产过程严密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10、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产生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
11、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12、生产中使用手工或记录仪进行生产记录,以证明已完成的所有生产步骤是安确定的规程和指令要求进行的,产品达到预期的数量和质量,任何出现的偏差都应记录和调查;
13、对产品的贮存和销售中影响质量的危险应降至最低限度;
14、建立由销售和供应渠道收回任何一批产品的有效系统;
15、了解市售产品的用户意见,调查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和防止再发生的预防措施。
16、对一个新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设备和物料进行验证,通过系统的验证以证明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八、认证企业需提交材料清单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