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之化妆水doc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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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之化妆水doc8页
企业标准之化妆水(doc8页)
Q/ABC
A00
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
化妆水
前言
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研制的化妆水富含从珍珠中提取到的人体所不能合成的PPA和生物酶解成份等特殊营养物质,能及时有效的补充皮肤水分、具有营养、保湿、收敛功效。
本产品因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本公司特参照有关化妆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出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的依据,其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将随企业的技术进步及产品的改进而修改。
本标准主要参照:
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2286-1997润肤乳液
QB/T1858-93香水、花露水
本标准由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起草人甲、起草人乙。
化妆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补充皮肤水分、营养、保湿、收敛皮肤等功效的化妆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2000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13531.3-1995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7917.4-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方法甲醇
QB/T1684-1993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19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目的和功效分类。
4技术要求
4.1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4.2化妆水的感官指标见表1:
表1化妆水的感官指标要求
指标
指标要求
色泽
符合企业规定
香型
符合企业规定
清晰度
水质清晰,不得有明显杂质和黑点
4.3化妆水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指标
指标要求
pH值
珍珠营养柔肤水:
3.0~7.5
其它:
4.5~8.5
浊度
5℃水质清晰,不混浊
色泽稳定性
48±1℃,24h,维持原有色泽不变
4.4化妆水的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指标
指标要求
细菌总数
CFU/g
<10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
CFU/g
<100
汞
mg/kg
<1
铅(以铅计)
mg/kg
<40
砷(以砷计)
mg/kg
<10
甲醇
mg/kg
甲醇含量<0.2%
4.5产品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5试验方法
5.1色泽
取试样于25ml比色管内,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
5.2香型
用辨香纸蘸取样品,嗅觉辨别,符合规定香型,无异味。
5.3清晰度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距观察者30cm处观察。
5.4pH值
按GB/T13531.1-2000规定方法检验。
5.5浊度
按GB/T13531.3-1995规定方法检验。
5.6色泽稳定性
5.6.1仪器
a)温度计,精度±0.5℃,一支;
b)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一台;
c)试管,D2cm×13cm,二支。
5.6.2操作
将试样一式两份分别倒入两支试管内,装样高约2/3,并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8±1℃的恒温培养箱内,1h后打开软木塞一次,然后仍旧塞好,继续放入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与另一份样品进行目测比较。
5.7细菌总数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8粪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9绿脓杆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0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1霉菌和酵母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2汞、铅、砷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3甲醇
按GB/T7917.4-1987规定的方法检测。
5.14净含量
按JJF1070-2000规定的方法检测。
6检验规则
按QB/T1684-1993规定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按QB/T1685-1993中的3.9.5,3.10.2.3,3.10.3.3规定执行,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5296.3-1995规定执行。
7.2包装
按QB/T1685-1993规定执行。
7.3运输
必须轻放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激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留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和暖气,并应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保质期三年,保质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算,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按标准要求贮存。
Q/ABCXX-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