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柳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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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柳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东柳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处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柳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办事处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干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风灾、冰雹灾、病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第二章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2.1灾害预警

根据气象、水务、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发出的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干旱、风灾、雪灾、冰雹灾、地震预警以县气象局发布为准;洪涝灾害预警以县水务局发布为准;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预警以县林业局发布为准;农作物病虫害预警以县农业局发布为准;地质灾害预警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为准。

2.2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办事处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半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灾情初步情况。

(一)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报告程序

1.灾情初报

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办事处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初步灾情。

2.灾情续报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有事报事情,无事报平安)。

办事处在每日10时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及救援处置情况书面报县应急办。

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书面报告县应急办。

第三章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3.1灾害等级划分

(一)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大范围长时间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4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30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1人(含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干热风、暴雪、大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

(二)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境内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5.0—5.9级地震,发生在邻近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4.5—4.9级地震,发生在邻近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造成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境内4.0—4.4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震。

(三)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3)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以上,县道中断48小时以上仍无法恢复通行;

2.重大水旱灾害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中型水库发生危及枢纽安全的严重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发生特大干旱。

(四)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东柳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东柳办事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直接威胁办事处、社区居民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2.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依靠本地力量难以扑灭,火势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五)生物灾害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

1.农业灾害

(1)农业特别重大生物灾害(Ⅰ级)

农业生物

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

(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乡(镇)数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25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25

稻瘟病

大发生

>0.4

>=40

蝗虫

高密度土蝗(>10头/平方米)发生面积为10000亩以上

稻飞虱

大发生

>0.5

>=30

农田鼠害

大发生

>0.7

>=30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以农业部界定为准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疫情)的。

(2)农业重大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生物

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

(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乡(镇)数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20-24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20-24

稻瘟病

大发生

>0.4

30-39

蝗虫

高密度土蝗(>10头/平方米)发生面积为7000-10000亩以上

稻飞虱

大发生

>0.5

19-29

农田鼠害

大发生

>0.7

24-29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本县新发生的,病情涉及15个乡镇(含15个)以上;或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20个乡镇(含20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疫情)的。

2.林业灾害

(1)林业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①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有害生物;

②首次发现可能造成林木死亡且受害面积大于5亩(含5亩)的林业灾害生物;新传入的检疫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大于5亩(含5亩)且在2个(含2个)以上乡镇发生;

③已有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0.5万(含0.5万)亩以上,或发生面积虽不足0.5万亩,但发生涉及5个(含5个)乡镇以上的;

(2)林业重大生物灾害

①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受害面积大于1亩(含1亩)小于5亩的林业有害生物;新传入的检疫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大于1亩(含1亩)小于5亩且在2个(含2个)以上乡镇发生。

②已有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0.5万亩以下,或发生面积虽已达到0.5万亩,但发生涉及乡镇数在5个以下。

3.畜牧业灾害

(1)畜牧业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因灾死亡牲畜500头(只)以上,死亡家禽50000只以上;

(2)畜牧业重大生物灾害因灾死亡牲畜300(包含300)—500头(只),死亡家禽30000(含30000只)—50000只;

(六)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因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地质灾害

因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等地质灾害

因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地质灾害

因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下的。

3.2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特大灾害、重大灾害和中等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3.3预案启动方式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由乡政府启动。

第四章应急反应机构

4.1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

4.2东柳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刘孝春(党工委书记)

副指挥长:

蒋玲(人大工委主任)

王中满(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万德红(副主任)

王敏(副主任)

成员:

周毅(党政办负责人)

王良成(城市管理办负责人)

廖万平(财政所所长)

李敬(农技推广站负责人)

赖学兵(民政负责人)

龙剑(安办负责人)

黄文举(派出所所长)

沈明军(卫生院院长)

何爱文(广播站站长)

杨军(国土所所长)

章政(驻办事处水管员)

蒋燕(林业站站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应急办,成员由党政办、民政办、水管站、林业站、国土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国土(杨军)、安办(龙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向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情况;(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组,主要有:

预测预报、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保障、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保卫、通讯保障、宣传动员、恢复重建等。

第五章救灾准备

5.1救援队伍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办事处组织各相关部门技术力量和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组成。

5.2救援物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

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

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救助物资由民政办负责筹集。

第六章应急处置

6.1转移安置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

转移安置由办事处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县政府

报告。

安置点应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意见后确定。

安置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方式。

转移安置由办事处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转移,保证转移安置点和受灾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同时,保障转移安置点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发放及转移安置灾民情况登记,对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6.2紧急救援

办事处组织乡应急救援队伍,干部群众等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受灾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可采取采购或征用的办法,事后由办事处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由街道办民政办、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受灾地的急需情况,发动社会力量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第七章附则

7.1宣传教育和演练演习

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和减灾等知识。

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紧急避灾、转移安置灾民、抢救伤病员等应急演练。

要向社会进行宣传,增强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增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7.2奖励机制

办事处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重大灾害损失的;

(三)抢险、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7.3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规定和要求实施救灾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抢先救灾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收受贿赂,或在应急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或物资的。

7.4预案管理

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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