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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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四章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

第四章

 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

  1、将原“增值税法律制度”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并为全新的“增值税法律制度”

  2、新增“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更新了一系列内容

  ①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②增值税的11%税率

  ③增值税的5%征收率

  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⑤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

  2税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税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

  3税目。

  4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5计税依据。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税收优惠。

  10法律责任。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四)纳税人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进口货物

  (四)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五)销售无形资产

  (六)销售不动产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九)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十)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一)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低税率。

  

(1)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①农产品;②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③饲料;④音像制品;⑤电子出版物;⑥二甲醚;⑦食用盐。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二)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概念。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的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

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9)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扣除率和办法计算扣除。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

  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2)雪茄烟;(3)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

  (6)润滑油;(7)燃料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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