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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

论文:

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

 

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

 

姓名:

尹鹏学号:

201209241443

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时间:

2013年6月23日

 

引言:

当前,诚信成为大众新闻热议的重要话题。

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屡见不鲜;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

计划经济时代,信用问题暴露得并不明显一切依政府计划行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来自政府和党团组织的权威,而政府和党团组织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

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

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应是诚实守信的。

信用环境的恶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交易安全,甚至影响到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

信用危机已经成了关乎市场经济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生死存亡问题。

所以当前的中国社会经济形式要求我们必须面对并着力处理诚信问题,建立合理可靠的诚信机制。

一、中国诚信制度缺失的问题分析

1.问题所在:

(1)商业失信,表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诚实信用无从谈起。

面对虚假的广告宜传、营销人员的信口雌黄,消费者再严加防范、小心戒备还是屡屡上当。

据统计,1998年我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不但老百姓深受其害,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而屡禁不绝的金融诈骗、恶意逃债,使金融企业放贷投资如临大敌、寸步难行,也使担保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

以个人信贷为例,曾经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上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由于运作当中频频发生信用危机,如今风光不再,这一新事物正陷入全面退出的尴尬境地。

而集资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破坏商事信用的犯罪更是触目惊心,危害严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犹如向“心脏”刺上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甚至酿成金融危机.再有上市公司造假,也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从银广夏到郑百文,从大庆联谊到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虚构利润,有钱时猛扩张,没钱时用骗术,不但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众说纷纭的股市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企业信用方面,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易中的合同欺诈,例如近年来有些建筑开发商不严格执行售房合同或者在合同上“做手脚”;企业之间欠债严重,许多企业利用我国买方市场的局面和法制不健全,随意欠债,甚至有钱不还,恶意拖欠,造成全国范围内久治无效的“三角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长期拖欠银行大量贷款,以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比如说企业在破产、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租赁等花样繁多的改制之名的幌子下,逃废大量贷款债权;进口走私,出口骗税,这种反信用的行为也是一种构成经济犯罪的行为,给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引发不平等竞争,损害各方利益,加剧经济秩序的混乱;非法交易,如贩卖毒品、拐卖人口,黑市交易等;商业信用工具的使用十分有限,进程缓慢。

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方面,主要表现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活动中,一方面它要承受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及面临由此引起的不良资产问题,另一方面,其自身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信用缺失现象;保险公司也存在同业之间盲目、无序竞争、设陷阱诱导投保人签订含有欺诈内容的保险合同等问题;在证券公司方面,在承销业务上,有些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不遵守“三公”原则和证监会规定,操作不规范,甚至造假等行为,在自营股票业务中,一些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串通起来,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在经济业务中,挪用客户保证金。

(2)政府失信,这样的例子也是频频可见。

河南省某地前不久发生了这样一起诉讼,捉凶市民状告公安机关悬赏未付酬。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7条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

但河南某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悬赏却不兑现,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自然破坏了国家机关应有的信用.山东省临沭县政府因被告上法庭,无胜诉可能的县政府为了“反败为胜”,竟然集体出具伪证。

[2]这反映出了部分基层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较普遍的信用缺失。

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不仅是企业信用,是交易双方的信用,更是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让民众处于绝境,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

政府利用手中权力不恰当地干预经济活动,“透支”政府信用;随意许诺,不信守承诺,出尔反尔,失信于民众;政府的制定缺乏科学性,随意性大,朝令夕改,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滥用信用,以政府信用代替市场信用,为经济活动提供变相担保,扭曲市场机制,又使政府职能错位;地方保护与腐败现象更凸现政府的信用缺失;政治机制和政府官员选拔体制上的缺陷扭曲了市场信用,影响政府的信用。

(3)个人失信。

主要表现在信用观念淡薄,信用意识扭曲,各种失信的案件中都有个人违信的痕迹;个人信用水平低,信用消费能力有限,阻碍了信用交易方式的发展;大学生的诚信缺失相当普遍,如考试弄虚作假,学术抄袭成风,捏造个人简历;严重缺乏信用意识,骗贷逃贷,拖欠学费,随意违约。

2.原因分析:

(1)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国民信用状况恶劣主要是源于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由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保证;对于失信赖帐等行为惩处打击不力,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薄弱、提供的服务水平不高等原因。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亦指出,普遍失信现象在于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对人们的行为有不良诱导作用,即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而守信行为的收益不明显。

事实正是如此,当人们发现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有许多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感觉到不守信又没有什么惩罚,反而有获大利的情况,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

由于对违规行为处罚太轻,长久下去,守法经营的人就有可能被同化.政府失信也是如此。

信用约束实际上是利益约束,法律对政府信用的约束之所以无力,是因为百姓的“人心选票”不能决定官员的仕途,所以当下官员信用缺失并不意味着任何利益损失。

普遍的信用缺失,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当信用成为稀缺资源,不仅使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遭受破坏,更为严峻的是,广大公众对文明社会的美好信念也由此产生动摇。

(2)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企业的方面的情况来看,信用供给与需求机制失衡。

市场经济中,只要存在利益差别与对立,信用风险就必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风险大小而已。

人类所能做到的失如何控制信用风险度,而不可能消除信用风险的存在。

信用制度建立起来并不意味着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或欺骗行为就可因此而彻底消除,信用规则对交易者行为的约束存在着利益界限的"扬弃",一旦欺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信用就可能遭到破坏。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完善的法律是克服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手段。

  (3)诚信道德建设滞后。

优良的传统道德、崇尚诚信的思想理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扬,取而代之的是凡事“损人利己,唯利是图”。

这种发展模式,会使人们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

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活动中出现和存在的东西,并不都是积极、健康、合理的,仍然存在许多违背道德或丑恶的东西腐蚀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扰乱我国的诚信道德建设。

  (4)信息不对称。

市场存在着许多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危害更大的则是信用风险,而信息不对称对我们破坏最大的正是提高了信用风险。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人们,如果交易双方在以后的交易中再次相遇的概率越低,存在欺骗的肯能性就越大。

企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可制假冒假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过度竞争时尤为突出。

(5)产权不明晰。

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定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难以形成对未来的预期。

而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地方政府敢于利用各种行政权力来干预乃至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导致民营企业缺乏建立长期信用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企业没有解决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和约束问题,经营者只考虑自己任期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短期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企业的长期信用是不存在必然一致性的,甚至有明显的冲突。

(6)经济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诚信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当前经济领域失信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前社会诚信意识的普遍淡化,使诚信体系缺少发展壮大的后劲。

  (7)决策与选择的不确定性是信用风险产生的一种客观因素。

二、中国诚信制度的建设办法

(一)紧抓思想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首先要从源头上入手,加强全民信用意识的教育,着重落实个人信用建设。

对社会公民要进行社会道德教育,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不讲信用使对自身品质的危害,其社会地位将会随着每一次失信行为而降低。

(二)制定信用法律规,范国家要立法,用法律来规范社会信用。

法律规范应具有强制性,有制裁规范,把不讲信用的人列入“黑名单”,严重者要曝光。

对不守信用的人要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用法律来调整信用行为。

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不具体,没有制裁性规范,不便于操作,亟待于修正完善。

应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尤其要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

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还可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强化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的要求的。

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法的有益经验,上市公司只要没有履行诚信义务,就应认为是违法,就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损失额.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而且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法人地位却要高于自然人,所以经常会出现法人损害自然人利益但却不受惩罚的现象。

因此吸取美国有关法律的精华,对建设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地外在信用约束机制。

从市场层面讲,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用的损害.从社会层面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依然没有起到应有的强约束作用。

在个人信用立法方面,尽管深圳市已经率先发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其他一些城市也已经开始试点,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

为拉动内需,我国鼓励个人信用消费,如果不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必将制约经济的发展。

立法先行则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加强诚信道德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必须重视诚信道德教育,通过诚信道德教育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诚信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诚信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诚信道德责任感,使人们从内心深处形成诚信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

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倡顾全大局、讲风格、讲诚信,培养费人们人民的坚定信念、高尚情操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等腐朽思想,增强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激励他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辱”。

(四)加强诚实信用理念培育。

在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同时,把社会诚信准则灌输到公民人格中,将诚信准则内化为一个具体心理结构中的认知、意志和情感尺度,将运用这些尺度进行的自我评判、自我监控、自我激励和自我惩罚转化为个体的人格定势。

(五)建立健全信用体制。

企业应加强客户资信管理,提高信用分析能力,防范和减少施欠帐款的发生,提高应收帐款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信用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必须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技巧。

鉴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中央决策层已充分意识到了重建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从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已被列为重点内容之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六)加大失信的成本,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应开展信用专项整治活动,公布"黑名单",制裁信用缺失企业,使失信企业为不讲信用而付出代价。

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合同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对不讲信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部门应强化法

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3)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

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无疑要记录许多个人的隐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随意泄露他人与社会公众无关的个人信息,不但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精神痛苦,甚至会给他人带来难以预料的物质损失,这就要求我们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如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法使用人违反保密义务,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语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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