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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2009-05-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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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巴西经商处
*贸易主管部门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要负责:
工业、贸易和服务发展政策,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工业质量、计量及标准化,外贸政策,监管及执行外贸规划和措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实行贸易保护机制,提出支持微小企业及手工制造企业的政策,进行贸易登记备案。
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贸易法规体系
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
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
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
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进口管理制度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
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
“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
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
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
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
进口许可证
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
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物装船前进行。
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
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
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悖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
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须领取进口证的产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
(二)配额
纺织品:
2008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于2007年1月17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执行。
沙丁鱼:
2008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6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0303.71.00的沙丁鱼征税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间全球配额为6万吨,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间全球配额为8万吨。
阴性电极棒:
2007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39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90.90的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2%,全球配额为8186吨,有效期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
氯氰苄产品:
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26.90.91的氯氰苄产品征税2%,配额仍为4万吨,有效期12个月。
三磷酸盐:
2008年8月13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共体税号2835.31.90)进口关税从10%临时下调至2%。
该措施实施期限为12个月,全球进口配额9.4万吨。
碳合金钢管:
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34号决议,决定将税则号为7305.12.00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降至2%,全球配额为38794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外汇管理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
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
外汇兑换分两步:
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
合同的签署和交割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
外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
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180天和货物装船后360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360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
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
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
分期付款应分期购汇。
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
(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6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6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c)“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
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
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若进口商品受LI(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展工商部批准的LI号;若进口
商品不受LI限制(或受LI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
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
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i条中的后两项规定。
C.远期付款:
进口商应向银行出具通关证明;若付款需在装船后60天内进行,进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关证明,但必须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单据(若采用信用证方式,需出示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
这种情况下,也要遵守前述相关规定。
(4)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
二、出口管理制度
(一)出口许可
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
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二)出口促进
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
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
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
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
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
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
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
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
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
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
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三、贸易救济制度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
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四、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新规定
1、2008年5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的第7号法令对企业参加“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1)拟加入“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可登录“巴西外贸整体系统”(SISCOMEX)网站申请。
(2)自2008年5月12日起,申请“暂停征税”方式的企业需在出口限制日期起计算60天内,通过填写SISCOMEX系统的特殊表格,提供进出口证明。
该系统将自动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2、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3、2008年6月17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发布的第10号法令规定,“暂停征收税收退税方式”情况下,办理退税需在自企业在SISCOMEX系统登记后起30天内完成;在“免征税退税方式”情况下,自企业向巴西银行提供充分材料后即可进行。
4、2008年9月1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18号法令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进口适用于非自动许可证;产品进口可从退税机制转为其他特殊海关机制。
5、2008年9月24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21号法令对退税机制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1)在国内调整或改装后用于出口的产品适用于“退税机制”。
(2)退税实现方式之一的“用于出口或生产的产品进口暂停有关税收”,将适用于“绿黄特殊退税机制”。
该机制将第37/66号法令、第4543/2002号法令以及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第10833号法律第59条第1款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执行。
(3)在考虑“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效用分析以及批准有关申请时将考虑包括国内市场采购等经营状况。
(4)支付税费期限可在一年内进行,并可再顺延一年。
如进口产品用于长期资本货生产,支付税费期限将符合产品生产和出口期限,可在5年内支付,并可多次延期。
(5)“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有效期应自颁发有关证件后开始计算。
(6)在延期情况下,有效期从退税证书第一次进口申报登记后计算;“绿黄特殊退税机制”的延期应自退税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7)如进行国内采购,进口产品数量应符合退税证书批准的内容。
(8)用于出口的产品售出发票应按照该法令附件T填写。
(9)2008年10月1日起,“绿黄特殊退税机制”的受惠企业需在SISCOMEX系统登记时附件上在国内市场采购的发票信息。
提供发票日期不应超过该发票签发后60天。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卫生监督局、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等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卫生检疫和质量标准检验措施。
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相关规则包括:
注册、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于2004年6月7日生效。
2004年8月,巴西批准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进出口条件的指令,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及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
2005年4月,巴西卫生监督局制定了用于浸泡和煎煮产品特性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法规草案。
该草案制定了煎焙咖啡、巴拉圭茶、大麦茶和可溶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和标签要求。
2005年6月,巴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副产品的检疫要求。
《2007年第55号标准指令》。
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2008年1月2日在G/SPS/N/BRA/378中通报的对第55号标准指令的修订,该指令批准在巴西境内使用原产地植物卫生证书。
有关规定作为2008年4月16日第20号标准指令公布在2008年4月17日第74号联邦官方公报上,自2008年4月17日起生效。
《2007年第52号标准指令和2007年第59号标准指令》。
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59号标准指令,该指令公布于2007年12月21日第245号联邦公报上,自2007年11月21日起生效。
该指令建立了巴西国内不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1)和巴西国内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2),并批准了清单的更新程序。
此外,第59号标准指令还修改了第52号标准指令的附录II(A2清单)。
《关于小吃用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残留限量的MERCOSUR技术法规》。
巴西卫生监督局2007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114号决议草案—MERCOSUR有关快餐食品(食品第18类)添加剂及其最高残留限量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报上。
该法规规定了小吃类食品(第18类食品),尤其是马铃薯、谷物、面粉或淀粉制小吃(第18.1分类)和油质种子及加工干果(第18.2分类)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限量。
《有关多菌灵(carbendazim)的决议草案》。
巴西卫生监督局2007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113号决议草案,该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报上。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多菌灵在棉花种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1mg/kg放宽到0.2mg/kg,在大米中的MRL由0.05mg/kg放宽到0.5mg/kg,在玉米中的MRL由0.05mg/kg放宽到2.0mg/kg。
《2008年第3号标准指令》。
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2008年1月8日发布了第3号标准指令,公布于2008年1月9日第6号官方公报上,自2008年1月9日起生效。
该指令批准了在柑橘类植物中黑斑病GuignardiaCitricarpaKiely(PhyllostictacitricarpaVanderAa)的害虫风险管理系统性途径中应用综合性措施的准则和程序。
《关于婴儿奶瓶强制性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2007年12月4日INMETRO第434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婴儿奶瓶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
《关于婴儿用橡皮奶头强制性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2007年11月21日INMETRO第415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婴儿用橡皮奶头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
《关于投放市场前药品监督的技术法规》。
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者以及医药公司法人代表在将药品投放市场前,必须遵守的市场监督标准。
《有关修订巴西药典的技术法规》。
该法规征求公众对巴西药典中各项单性规定的修改意见。
2008年2月19日第6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批准了在MatoGrossodoSul州和巴拉圭之间边境区内的口蹄疫高度监控地区执行兽医监督体系的指南。
《关于精甲霜灵(metalaxyl-M)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棉花种子种植中使用精甲霜灵(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安全期未定。
《关于土霉素(oxytetracycline)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大蒜、洋葱、柠檬和豆类种植中使用土霉素(叶部施用),其中大蒜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安全期7天;洋葱为0.02mg/kg,安全期7天;柠檬为0.01mg/kg,安全期7天;豆类为0.01mg/kg,安全期7天。
《关于多效唑(paclobutrazol)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多效唑在芒果种植中使用的安全期从278天改为“安全期未定”,并删除其叶部施用形式。
《关于嘧菌酯(azoxystrobin)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棉花种子种植中使用嘧菌酯(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安全期未定。
2008年3月5日的第42号决议。
该标准指令草案批准了关于有机肥料规格、担保、公差、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并征求公众评论意见。
《关于通用钢缆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颁法案草案》。
该草案规定了通用钢缆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的技术要求。
2008年3月7日第42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就关于农用有机肥料-单一品种肥料、混合肥料、复合肥料、矿物质有机肥料,以及生物肥料的规范、保证、容许量、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的标准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3月4日的第8号决议草案《关于药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机制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就整个药品链中药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机制的最低要求征求公众意见。
该药品链包括生产、分销、运输、贮存和配给最终消费者。
2008年3月5日第10号决议草案《关于注册的卫生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分类要求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就为注册目的的医疗器械(不包括:
整形外科用植入物、活体外诊断装置(实验室试验),以及有源器械)中使用的材料分类的定义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2月27日第6.385号法令。
该法令修正了1952年3月29日的第30.691号法令所批准的工业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法规(RIISPOA)第854条和第918条,免除了在出口国的巴西领事机构在卫生检疫证书上背签的要求。
此外,它还在第918条中增加了一段,规定无论进口国是否要求在巴西卫生检疫证书上背签,巴西将对来自该国的卫生检疫证书施加相同的程序要求。
《关于Tembotrione的决议》。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玉米种植中使用Tembotrione(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安全期98天。
2008年4月1日第14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批准了综合性草莓生产的技术标准。
2008年4月7日第17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规定禁止在同一家工厂中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和非反刍动物饲料,除非该工厂符合该指令的要求。
对于已有设施,该指令规定给予365天的过渡期。
2008年4月24日第65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就关于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和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4月24日的第64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就关于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4月24日的第63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就关于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4月16日第21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批准了农业用矿物肥料的规格、保证、杀虫剂容许残留、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
2008年4月14日的第56号决议草案。
该草案规定了兽医认可要求,以颁发“副产品流通表”。
《关于吡丙醚(pyriproxyfen)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苹果种植中使用吡丙醚(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安全期45天。
《关于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双炔酰菌胺(叶部施用):
莴苣(MRL:
3.00mg/kg,安全期3天);马铃薯(MRL:
0.01mg/kg,安全期3天);洋葱(MRL:
0.5mg/kg,安全期2天);西瓜(MRL:
0.5mg/kg,安全期1天);甜瓜(MRL:
0.1mg/kg,安全期1天);黄瓜(MRL:
0.3mg/kg,安全期1天);番茄(MRL:
0.2mg/kg,安全期1天)。
《关于丙硫菌唑(Prothioconazole)的决议》。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丙硫菌唑(叶部施用):
棉花种子(MRL:
0.03mg/kg,安全期30天);豆类(MRL:
0.05mg/kg,安全期14天);大豆(MRL:
0.05mg/kg,安全期30天)。
2008年4月14日第10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公告了巴西2008年牛、猪、马和家禽肉、乳、蜂蜜、蛋和水产品的国家残留控制计划。
2008年4月23日第62号决议草案。
该草案对批准关于利口酒和兴奋性饮料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年4月15日第1号联合标准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杀虫剂的注册准则和程序,这些杀虫剂的成分用于检疫、卫生检疫、植物卫生检疫和环境紧急情况。
2008年5月7日第15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批准了中国产烟叶进口的植物卫生要求。
《牛骨及其制品进口的卫生检疫要求草案》。
该草案规定了从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