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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试用期,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试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申请辞职;

2、辞退

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试用期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并于一日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二)、合同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员工转正后在合同期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

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经公司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2、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经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法40条),公司可劝退员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3、辞退

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或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合同期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情节重者,公司提前三天与员工进行交谈,告知公司决定,三天后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除《劳动法》(劳动法39条)中相关条款对辞退的明文规定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员工:

合同期,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辞退该类员工须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

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4、除名

除名是在合同期,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公司除名员工时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被除名员工和所在工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

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对公司有重的欺骗行为的;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未办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行政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员工所在部门须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自动离职,报人力资源行政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再以工会发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其本人。

(三)、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公司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应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并在十五天反馈给人力资源行政部,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第三次签订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写明劳动合同期满不在续签,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审批流程和完成时限

⑴辞职、劝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个人提出)的手续办理

员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中注明辞职、劝退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离职。

⑵辞退、除名、合同到期满不再续签(公司提出)的手续办理

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工会及本人,办理工作交接。

4、自动离职

员工自动离职后,部门必须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第2天上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在2个工作日部门主管人员和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对其离职手续情况进行跟踪。

四、离职处理

1.暂时冻结拟离职员工的有关帐户

行政人事部接到批准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在通知其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后,为其结算。

2.拟离职员工将各相关人员签署过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

3.拟离职员工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相关离职结算手续。

手续结束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结算工资并报总经理审批。

五、工资结算

1、离职员工工资结算随下月工资发放;

2、补偿工资的计算,则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工作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补给,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给。

3、补偿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福利性质的补贴。

六、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于员工自动离职未及时申报的部门,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查实后,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考核意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所属部门主管,部门领导须承担相应责任。

其它该移交而未移交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签署人员的责任。

3、因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若员工辞退、辞职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1、拟离职员工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但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于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重新应聘,公司一律不予以考虑。

辞职员工重新回公司应聘者,间隔时间必须在半年以后,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八、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九、附件

  1、附表1《员工离职申请表》

  2、附表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附表1

东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离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岗位/职务

所在

部门

入职时间

离职时间

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人力资源行政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接交人签字:

年月日

监交人签字:

年月日

物品

交接

情况

项目

清交结果

办公用品

通讯器材

图书资料

其他

经办人:

年月日

本月出勤天数: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

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附表2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先生/女士):

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

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7、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工作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

(签章)

年月日

附:

《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

其他原因(如:

辞职、辞退、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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