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6712221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docx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改wps

GF-2010-08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怀电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巴厘右岸

工程地点:

怀化市湖天路与正清路交汇处

工程规模:

12万平方米(由3栋商住楼和1栋综合楼组成)

总投资:

1.2亿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应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构成。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遣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相关合同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增加工作量或本工程监理工作持续的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到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某一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情报资料。

第八条此监理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监理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此工程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和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适当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㈡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其余办公设备和监理人的生活及资料自理。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㈠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㈡¥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㈢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㈣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㈤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㈥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㈦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征求委托人同意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变更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赔偿金额按《专用条件》第五十一执行。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5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如委托人遇到资金困难,不能按时支付监理费时(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监理人不得停止其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14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或暂停或部分暂停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如委托人在规定时间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三十七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在总包干范围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3、国家现行的所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5、《设计施工图》

6、业主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

第四十五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土建、水、暖、电、消防、设备安装、绿化、环境、小区道路及其所属的配套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正常运行,如不能满足要求,则督促承包人完善上述体系;

(2)、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方案等施工技术文件;

(3)、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防止违章作业;

(4)、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7)、进行费用跟踪动态管理,进行费用控制分析;

(8)、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进度报告和进度款申报表;

(9)、协助委托人处理工程索赔事项;

(10)、严格控制和审查工程变更,编制工程变更报告,报委托人审批;

(11)、进行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及时采取纠编措施;

(12)、及时进行工程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检查验收;

(13)、进行工程质量动态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巡视控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操作实行旁站监理;

(1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5)、核签施工试验报告和质量检查记录等;

(16)、必要时下达停工令,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

(17)、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19)、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管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纠纷,协调工程有关各方的关系;

(20)、组织召开工程周例会,协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费用、物质供应、安全方面的问题;

(21)、签署中间交工证书;

(22)、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立综合月报,此月报的内容包括进度、质量、费用、物资供应、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23)、编制现场大事记;

(24)、负责现场的总体管理,保持现场交通畅通和场地整齐、清洁;

 

第四十六条外部条件包括:

需要与当地政府的规划、国土、城建、市政、消防、人防、环保、质监、交通、城管、劳动、银行、供水、供电、航道、电信、道路、运输、市政排水等主管部门之间沟通和保证此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委托人应提供以下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进场前提供以下工程资料:

(1)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各一份;

(2)地质勘测报告一份;

(3)工程设计施工图一套。

第四十八条委托人应在1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五十条在监理期间,监理机构在现场应派遣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进行全面监管,现场派驻监理员不少于两名,其中土建监理,安装监理。

第五十一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0%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合同监理巴厘右岸3栋商住楼和1栋综合楼及地下室,建筑面积暂按11.5万平米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如超过11.8万平米,超出11.5万平米部分费用另外计算)监理合同期为40个月,监理报酬按监理合同期内4元/㎡计取,115000×4元/㎡=46000元,其中监理报酬总价优惠1万元即45万元包干。

(含税)。

2、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为5万元(含税),实行总价包干,中途不增加费用。

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3、支付时间和金额

①从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两个月后委托人每满一个月付监理费1万元。

②余款待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并资料整理移交(符合要求)后15个工作日付清。

③如果实际工程延长,延期的监理费用在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必须持证上岗,并人证相符。

2、派住的监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导和管理,有足够的“三管理”、“三控制”、“一协调”的能力,能从容应对和处理各级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现场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项属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3、派住的的总监要常驻怀化市,有事外出要向委托人书面请示,委托人要求参加的会议,必须参加。

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其监理职务,要求更换其监理公司必须即时更换监理人。

4、监理人必须保持廉政的工作作风,保证“不要、不拿、不卡、不偏”的“四不”工作态度,如有其以上不良行为,一经有人举报和委托人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辞掉其监理人,并追究由此带来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监理单位若违背以上五条“附加协议条款”,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监理费。

6、本条款一式肆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电话:

电话:

签于: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