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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专业分包字()第号

签订地点:

签订单位: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方:

专业工程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分包工程工期

1.本分包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

2.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3.根据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本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如遇下列情况,经业主现场监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经承包方确认,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三条分包工程合同总价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实际价款以业主和承包方最终工程决算价格中相应部分的确认造价为准。

业主要求审计的,以业主最终审计价款为准。

该价款已包括分包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造价及各种风险因素。

(2)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即合同总价共计(大写)元,小写:

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

为确保分包工程按时按质顺利完成,严肃执行本合同,分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交工期、质量保证金元。

如分包方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按业主实际返还承包方缴纳的工期、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时间,承包方返还分包方相应额度的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除由业主提供外,经商定由提供。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本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业主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组织供应。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并符合法律、技术规范及工程技术要求,都要检查验收,递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业主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设施由分包方负责保管并防范相关风险。

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由责任方承担检验费。

(5)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6)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7)本条前述各规定不影响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应由责任方承担的质量等责任。

第六条分包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分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技术规程、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以及承包方的监督检查。

2.分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复)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3.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由分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由承包方验收后,分包方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工程师代表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工程师代表未接受检查验收,不得继续施工。

如分包方提出异议,可进行复查,其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设备安装工程,同承包方会同业主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及竣工图等资料足以移交业主,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效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经核定为工程。

分包方承担分包工程质量及所负责的设备材料质量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方对外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行政的法律责任;费用、成本的增加;利润或利益的减少;处理争议所发生的交通、通讯、人工、诉讼或仲裁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商业信誉等不易量化的损失按照不低于万元计算。

6.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由业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

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分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

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7.分包工程交工验收后,分包方对其施工部分工程按国家或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如保修期内发生维修事项,分包方应根据承包方或业主的通知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修理。

未按时修理的承包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因此造成的费用或损失分包方增加支付50%给承包方。

第七条施工设计变更

1.业主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分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

设计修改议定单经业主签证后,分包方才予实施。

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分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书面通知业主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第八条分包方负责事项

(1)向承包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保证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以确保工程质量。

(2)按合同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于每月底前天向承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业主供应

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交付:

(5)分包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并持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严禁物证人员上岗。

因无证上岗发生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及设备材料,在交工前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风险防范,清理场地符合良好交付的条件;

(7)提供验收技术资料,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保修范围的事项负责无偿修理。

(9)执行承包方公司有关质量/环境组织体系文件。

(i0)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交通等事项、手续及后果负责,为施工现场非属于业主及承包方的人员以及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11)施工中应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财产的安全。

(12)除非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本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第九条税费的扣缴

1、承包方提供现场用水、用电条件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其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承包方直接在分包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在分包工程中,分包方按工程造价的%缴纳相关税费(包括税费)。

第十级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承包方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款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业主工程款到位的基础上,承包方依下列进度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

(1)分包方报送工程量,经业主确认后,按照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付款比例,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业主直接支付分包方;

(2)自分包方收到每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将应交纳的管理费、税金及其他合同约定的必要费用支付给单位承包。

如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由分包方共担资金风险。

2、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分包方的责任:

(1)分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偿付承包方逾期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分包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逾期一天,偿付承包方逾期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任何一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按万元承担违约金。

2、业主给与提前竣工奖的,由承包方和分包方按下列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的其他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经业主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份,其中承包方执份,分包方执份。

本合同附件有同样法律效力。

 

承包方(盖章)分包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负责人:

(签名盖章)负责人:

(签名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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