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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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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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抵押人
(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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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抵押人(3):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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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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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币种为的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
2.2《房地产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纳评审费、担保费、罚息、抵押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3.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3.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保险
7.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7.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主债务,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9.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1.3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4.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4.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4.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9.4.4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4.5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9.6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9.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9.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9.9法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9.9.1注册资本减少;
9.9.2股东变更;
9.9.3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9.9.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9.9.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9.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9.10自然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10.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9.10.2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
9.10.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第十条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0.2.1受益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
10.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10.3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1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10.5.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10.5.2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0.5.3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现金,以逃避债务;
10.5.4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10.5.5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10.5.6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96条或9103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1.5.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11.5.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11.5.3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1.5.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
序
号
抵押房地产权利
证书及编号
坐 落
抵押房地产
价值
抵押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