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683706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docx

常压金属罐储罐管理规定剖析

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

QG/SHGC05.33-2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大连石化公司《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指:

建造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均质基础上,其罐底与基础紧密接触,储存液态化学产品、石油产品及其它介质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固定顶罐又分为:

自支承拱顶罐、自支承锥顶罐等。

其通用附件:

包括罐壁人孔、清扫孔、呼吸阀、量油孔、切水阀、液位计、梯子平台及护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入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从事常压储罐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的承包商也必须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机动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储罐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使用单位对常压储罐设计、采购、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常压储罐管理体系,完善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四)负责审核各使用单位编制上报的常压储罐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实施。

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及时掌握公司各单位常压储罐设备状况并做好常压储罐技术状况分析。

(五)针对常压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

(六)负责审核公司常压储罐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参与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重要常压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参与常压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负责对公司各使用单位的常压储罐管理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要求。

(三)根据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检验计划,组织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停用、倒空、置换等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四)参与常压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和落实新、改、扩建储罐及罐区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人事教育部主要职责:

负责常压金属储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供销部主要职责:

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工程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质量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和质量标准。

(二)认真做好储罐施工项目的过程检查、中间交接、竣工验收和质量签证工作,有权制止不合格工程交付。

(三)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为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可靠依据。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常压储罐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储罐管理实施细则。

对常压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常压储罐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好储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三)负责本单位常压储罐防雷、防静电、电器仪表设备状况的检查。

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施工委托计划(白土加工厂由保运单位负责)。

(四)负责储罐的定期外部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档案,做好储罐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

(六)负责编制、上报储罐的修理及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储罐更新改造计划,参加储罐新、改、扩建项目中重要常压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参与常压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设计、采购、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

(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R1001;

(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D5001;

(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R0001;

(六)《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八)《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

(九)《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

(十)《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01012;

(十一)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

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十五条常压金属储罐具有专有技术的附件须签订技术协议。

第十六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材料和附件到货后,供销部应组织到货验收并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加强储罐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确定、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防腐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竣工后须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交付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对于有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必须进行涂料防腐和氮气封闭隔离等措施。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各储罐属地单位须建立健全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检验报告;

(四)月度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五)技措、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六)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二十二条属地单位负责常压储罐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检查。

具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严禁超温、超储运行。

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

(二)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检查,防止冒顶和突沸等事故发生,认真填写运行、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三)检查罐区内储罐及其安全附件,阀门、基础、围堰、排污等设施是否完好、清洁,有无损坏;

(四)封存、闲置的储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机动部负责监督属地单位对常压金属储罐每月运行情况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月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常压金属储罐罐体及罐体附件是否完好投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及报警系统、罐区排水系统、罐体基础、防火堤及围堰完好情况等。

(二)呼吸阀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定期检查。

(三)将月度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属地单位负责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年度检查),机动部负责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罐体检查:

检查罐顶和罐壁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折褶及渗漏穿孔。

(二)罐顶、罐壁测厚检查:

每年对储罐顶、壁进行一次测厚检查。

测厚点应固定,设标识并编号。

(三)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所有附件、安全设施完好投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检查罐体外部防腐层、保温(冷)及防水檐。

(五)检查储罐基础、散水坡、防火堤、围堰。

(六)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每年检测二次。

对内浮顶罐还要检查防静电连接导线连接情况。

(七)年度检查结果及时记录。

第二十五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须增加设备本体、附件、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查、检测频次。

第二十七条用于计量交接的常压罐在建成投用前应进行储罐计量标定,并编制出容积表,确定最高安全高度;运行后的计量标定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九条从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和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

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三十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改造,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设备修理、改造后,及时做好修理、改造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加强金属储罐设备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确认、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工作,确保防腐施工质量。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常压金属储罐应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清罐全面检验,一般每六年一次。

对于储存介质腐蚀性不强、腐蚀速率≤0.1mm/a、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且上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储罐技术状况良好的,经各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全面检查时间,但最长不可超过九年。

第三十三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实施,异常工况下及时安排全面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时发现缺陷,需限制条件使用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结果告知书。

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机动部负责检查和考核各使用单位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