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5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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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53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

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

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

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

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

B

【解析】:

①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之债,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

②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

2.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

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布到微博上并@了乙的现女友。

乙发现后立即找到微博运营商要求其删除该微博。

微博运营商直至1个月后才删除该微博。

其间,乙的女朋友因此而与乙分手。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就乙扩大部分的损害,甲和微博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C、微博运营商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D、微博运营商已将帖子删除,故不应对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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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1节>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网络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甲在微博上泄露乙的隐私,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关键是微博运营上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法

3.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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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

故A选项错误。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故B选项错误。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

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

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1题,单选)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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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肖像权及著作权。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侵犯丁某的肖像权。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生活照的著作权没有约定,归李某。

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

5.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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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C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②须注意:

《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范意旨在于:

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

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被告起诉。

具体到本

6.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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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

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故本题选项为C。

7.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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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

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②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同时

8.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2题,单选)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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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市场价是9万元,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因姚某与唐某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9.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7题,单选)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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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的动产抵

10.甲驾驶车在某收费的高速公路行驶,不慎将一包货物失落在高速公路上。

半小时后,乙开车发现前方障碍,遂紧急转向,撞向路桩车辆毁损,并且与前方的丙车追尾。

下列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对丙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丙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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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3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

【答案】:

A

【解析】: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因此A项错误。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B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遗撒货物造成乙丙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11.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

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

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

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4节>宣告死亡

【答案】:

B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因此选项A错误。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选项B正确。

《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

《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

1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2016年卷三22题,单选)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生命权。

生命权的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

A项中,情敌剪去甲女的长发,侵犯的是甲女的身体权,故A项错误。

B项中,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侵犯了丁的生命权,故B项正确。

C项中,戊本想杀死已,但结果是将其重伤,侵犯的是己的健康权,故C项错误。

D项中,庚因为误诊造成辛残疾,侵犯的是辛的健康权,故D项错误。

13.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

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

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

()

A、不能,因为小张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小张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C、能,因为小张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5章>第2节>继承权的保护

【答案】:

C

【解析】: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选项的

14.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

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

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

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0题,单选)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1节>可撤销婚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目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一种,故A项错误。

陈某父母赠与的房屋与陈某、胡某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陈某父母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本身是真实的,不存在撤销的理由,故B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

1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5题,单选)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

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

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

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A项。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全部债权时效发生中断。

故A项错误。

B项,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此处甲和乙是基于同一债务的连带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故B项正确。

C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同时中断两个时效。

故C项错误。

D项,债权

16.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

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

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

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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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

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

17.甲公司在2012年7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2年5月,甲公司将一套设备低价卖给丙公司。

2012年8月,甲公司与知情的丁公司串通将厂房低价转让给丁公司。

同时,甲公司向希望小学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电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B、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厂房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C、甲公司有权撤销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D、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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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2年7月1日,而甲丙的买卖合同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无权撤销,A选项错误。

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B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可以行使撤销权,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3种情形即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C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关系成立之后,且损害了乙的债权。

乙有权撤销,D

18.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

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选项A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故B项正确,C项错误。

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

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

19.下列不可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A、某水电站输出的电力

B、票据

C、长在某明星头上的一根头发

D、商标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1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

虽然电力是无体物,但由水电站发出的电力具有归属的意义,可以作为物。

票据作为承载票据权利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权的对象。

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故长在某明星头上的头发不能作为物。

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故C项正确。

20.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卷三9题,单选)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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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9章>第5节>地役权的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有二:

(1)相邻关系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

(2)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本题中,某郊区小学校与研究院之间的“学校人员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的约定显然为学校设立的是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因为相邻关系既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有偿。

故B选项正确而A、C、D选项错误。

2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

B、甲公司须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能对抗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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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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