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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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997.7
〔1998年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植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区分承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以下保险事故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担任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作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不测事故形成的损失;
(四)在发作上述灾祸、事故时,因施救或维护货物而形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担任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形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分裂致使货物流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形成保藏货物腐朽蜕变的损失;
(四)遭受偷盗的损失;
(五)因外来缘由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契合平安运输规则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担任赔偿:
(一)战争、军事举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形成的损失;
(三)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实质缺陷、特性所惹起的污染、蜕变、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末尾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惹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惹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立功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贮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外地的第一个仓库或贮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设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伸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假设不实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则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讯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厉遵守国度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则,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停止的查验防损任务,货物运输包装必需契合国度和主管部门规则的规范。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假设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知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维护措施并立刻通知保险人的外地机构〔最迟不超越10天〕。
赔偿处置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央求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载、普通记载、交接验收记载、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载、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践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维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维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区分计算,并各以不超越保险金额为限。
险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设依据法律规则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担任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假定坚持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央求赔偿权益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沛应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得知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假设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央求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许不支付应得的赔款,那么视为自愿坚持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作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处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置。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区分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触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用书面方式。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997.7
〔1998年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植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保险事故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担任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作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进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不测事故形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形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分裂致使货物流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形成该货物腐朽蜕变的损失;
〔七〕契合平安运输规则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作上述灾祸事故时,因纷乱形成货物的流失以及因施救或维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担任赔偿:
〔一〕战争、友好行为、军事举动、扣押、罢工、哄抢、暴动;
〔二〕地震形成的损失;
〔三〕偷盗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末尾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实质缺陷、特性所惹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惹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惹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立功行为:
第六条 经国度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合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贮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外地的第一个仓库或贮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设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伸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假设不实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则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讯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厉遵守国度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则,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停止的查验防损任务,货物运输包装必需契合国度和主管部门规则的规范。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假设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知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维护措施并立刻通知保险人的外地机构〔最迟不超越10天〕。
赔偿处置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央求索赔时,必需提供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载、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载、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践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维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维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区分计算,并各以不超越保险金额为限。
险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设依据法律规则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担任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假定坚持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央求赔偿权益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沛应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得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假设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央求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许不支付应得的赔款,那么视为自愿坚持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作争议时,协商处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置。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区分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触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用书面方式。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2002年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
保险货物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际经公路运输契合国度规则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植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担任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形成的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作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形成的损失;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犯操作规程所形成的损失;
〔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形成保藏货物腐朽蜕变的损失;
〔五〕契合平安运输规则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六〕在发作上述灾祸、事故时,因施救或维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举动、武装抵触、恐惧举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
〔五〕保险货物自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蜕变、包装不善;
〔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合法运输;
〔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驾、、哄抢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形成该
〔八〕偷盗、抢劫。
第六条 关于以下状况下因任何缘由发作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赞同,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则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任赔偿。
责任起讫期
第八条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后,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末尾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假设货物未卸离运输工具,但实践运输里程超越保单载明的公里数时,自超出之时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活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即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
第九条投保人应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讯问。
如投保人故意不实行或过失未实行照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作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假设不实行以下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均有权拒绝赔偿: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交纳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要严厉遵守国度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则,不得承运包装不契合国度和主管部门规则的货物。
第十一条 运输的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维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那么保险人有权对扩展的损失局部拒绝赔偿。
部
赔偿处置
第十二条 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第一风险赔偿方式计算赔偿,依照承运人在保险事故中依据现行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则应承当的责任比例,计算承运人对实践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低于保险金额的,按承运人的实践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赔偿金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高于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维护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区分计算,并各以不超越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活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增加,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四条 活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作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央求赔偿时,必需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二)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置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外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三)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本条款和现行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的有关规则,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当收回赔款通知书,并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承运货物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央求赔偿的权益。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益时,被保险人应积及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央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和权益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作之日起两年不行使那么消逝。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置方式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中:
(一)因实行本合同发作的争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促裁;
(二)因实行本合同发作的争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单程、活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末尾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活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末尾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活期货物动输定额保险,在未实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按短期费率规范收取自保险责任末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时期的保险费,缺乏一个短期收费期限的,按相应的短期期限收费,剩余局部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凡触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费率规章
单程
单位:
元
人
根
保额
载重
公里
保费
1万
2吨
500
5-10
1000
10-15
2-5吨
500
8-12
1000
15-20
5-10吨
500
20-25
1000
30-35
5万
2吨
500
20-40
1000
40-60
2-5吨
500
30-50
1000
60-80
5-10吨
500
80-100
1000
120-140
活期
单位:
元
保额
期限
载重
保费
一万
十五天
<2
5-10
2≤载重<5
10-15
5≤载重<10
15-20
≥10
20-30
一个月
<2
20-30
2≤载重<5
30-40
5≤载重<10
40-50
≥10
50-60
三个月
<2
40-60
2≤载重<5
60-80
5≤载重<10
80-100
≥10
90-110
六个月
<2
80-110
2≤载重<5
110-140
5≤载重<10
140-170
≥10
170-200
一年
<2
120-220
2≤载重<5
150-250
5≤载重<10
180-280
≥10
200-300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偷盗、抢劫保险条款
〔2002年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清楚偷盗、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白系偷盗、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确002300
第二条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设收货人未及时卸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伸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以下缘由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作民事纠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立功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缘由。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刻向外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实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当货物发作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展,否那么保险人就损失扩展局部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处置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那么,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偷盗、抢劫、哄抢所形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偷盗、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资料及保险人以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资料及保险人以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货物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置的有关规则计算赔偿金额。
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相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相对免赔。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偷盗、抢劫保险
费率规章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偷盗、抢劫保险费率为: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