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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气焊起重工木工

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作业前要检查所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等有无松动、断裂或不牢靠,如果有问题,必须修复,清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对手持电动工具,要检查是否装有漏电保护器。

支模前必须熟悉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要排除模板工程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高处作业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袋中

第二条:

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四条:

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安装,应先检查基坑土壁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有塌方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才能开始作业。

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

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五条: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第六条:

拆除模板必须要有手续齐全的拆除模板申请单,现浇的砼构件必须满足拆模时所需强度,并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更不能在拆除底模时,发生塌陷或裂缝等质量问题。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工完前,晃得留下松动的悬挂的模板。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放,防止钉子扎脚。

第七条: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第八条: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九条:

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

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厘米。

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十条:

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5毫米。

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十一条:

刨厚度小于1.5厘米、长度小于30厘米的要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

第十二条:

遇节疤、戗槎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

刨旧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第十三条:

裁刨贺形木料,必须用贺形靠山,用手压牢,慢速进料。

第十四条:

机器运转时,禁止在防护罩和台面上放置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换刀片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第十六条: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颖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使用。

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毫米。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二条:

现场施工用高低压用电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施工现场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的隔离开关。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供电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件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五条:

现场自备发电机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六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KV)

1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七条:

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

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八条: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或干砂灭火。

 

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二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氧气瓶要防止直接受热,避免暴晒,使用用乙炔气和氧气不得将瓶内氧气和乙炔气全部用完,至少留有0.15兆帕的余气并关紧阀门。

第四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五条:

当瓶阀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焰烤或烧红的金属去烫。

第六条:

氧气表、压力表要做定期检验,已超过检验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阀门,随后立即关闭气阀门。

第八条:

使用前应检查焊炬、割矩的所有连接部位是否有漏气现象,合格后方可正常工作。

第九条:

乙炔瓶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在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

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第十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冻结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第十一条:

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

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十二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十三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十四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要在专用库房,分别存放。

第十七条:

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

工作完毕应洗漱。

第十八条: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

拧上安全罩。

乙炔浮桶浮桶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

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二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三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四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五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

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表1

钢丝绳的

缆风绳

缆索起重机承重绳

手动起重设备

机动起重设备

作吊索无弯曲

作捆绑吊索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安全系数

3.5

3.75

4.5

5-6

6-7

8-10

14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表2

折减或

报废

钢丝绳种类(交互捻制)

6*19+1

6*24+1

6*37+1

6*61+1

1.00

0-5

0-7

0-10

0-15

0.90

6-10

8-14

11-20

16-25

0.80

11-16

15-20

21-30

26-40

报废

16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40以上

当钢丝绳出现以下现象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钢丝绳中有一整股折断时,该绳应立即更换。

2、断丝数目在使用中增加很快时,应立即更换。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应立即报废。

4、钢丝绳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形态时,应立即报废。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应立即报废。

6、吊赤热、熔化的金属或酸、易燃易爆物品时,钢丝绳报废受力折减表中的数值减半。

第六条:

钢丝绳与带电供电线路要保持一定距离,至少要大于2米,严禁与电线接触。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

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七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八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

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绳卡应用范围

绳卡

型号

卡杆直径(毫米)

允许承载力(吨)

适用于钢丝绳直径(毫米)

绳卡间距(毫米)

绳卡使用量(个)

Y1-6

M6

0.72

7.4-8

90

3

Y2-8

M8

1.28

8.7-9.3

90

3

Y3-10

M10

2.00

11

90

3

Y4-12

M12

2.40

12.5-14

100

3

Y5-15

M14

2.88

15-17.5

100

3

Y6-20

M16

5.12

18.5-20

120

4

Y7-22

M18

6.48

21.5-23.5

140

4

Y8-25

M20

8.00

24-26.5

160

5

Y9-28

M22

9.68

28-31

180

5

Y10-32

M24

11.50

32.5-37

200

5

Y11-40

M25

12.50

39-44.5

250

6

Y12-45

M27

14.80

46.5-50.5

300

6

Y13-50

M30

18.00

52-56

300

6

注:

搭接时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九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十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用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十一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

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十二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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