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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即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适用范围

1.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2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2.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家组及职责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预防

3.2预测

3.3监测

3.4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4.2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4.3报告时限和程序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5应急响应体系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现场指挥部

5.4应急处置措施

5.5应急联动

5.6相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7.3评估与总结

8应急保障

9责任追究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图

3.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4.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6.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

7.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主体与范围

8.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9.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10.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11.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信息通报

12.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为全面落实《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编制本操作手册。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适用范围

1.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按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

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级别(详见附件1)

1.2适用范围

在即墨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市食安办会同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组织体系(见附件2)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市食安办主任

成员:

市新闻中心、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和部署;

(2)组织、协调、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支持;

(3)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

(6)指导各镇做好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见附件3)设在市食安办。

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指导各镇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见附件5。

2.4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组建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专家组职责:

(1)指导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

(2)对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工作进行分析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3)在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预防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各经营业态的监督检查,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等高风险点的监测检验力度,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潜在隐患和风险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做好防范工作。

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报告或通报市食安办。

3.2预测

各镇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测分析,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根据历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情况,结合气候、环境等因素,对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市食安办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等,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评估研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4.2预警发布

(1)Ⅳ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报请上级指挥部发布。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后,市食安办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预警解除后,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4.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4.5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同各镇、各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见附件6。

4.2报告主体与范围(见附件7)

4.3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市食安办以及事发地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举报。

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卫生部门、市食安办报告。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进行续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市食安办接到Ⅳ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组织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

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发生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也应按规定时间报告。

同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即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内容(见附件8)

4.4.2阶段报告内容(见附件9)

4.4.3总结报告内容(见附件10)

4.4.4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通报内容(见附件11)

5应急响应体系

5.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镇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镇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

(5)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提供增援或保障。

(6)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2.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各部门要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要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为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专家咨询、新闻信息、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等工作组(见附件12)。

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部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部门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工作。

(3)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镇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各镇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5.5应急联动

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同时,与周边相关地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或向上级提出提升响应级别的建议。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新闻中心会同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同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发生地镇、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3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镇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应急保障

市食安办应会同相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强化信息共享、监测数据、医疗、应急队伍、物资与经费、社会动员等方面的保障,加强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9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标准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2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图

附件3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职责

市食安办

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新闻中心

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根据指挥部确定的口径,组织协调市食安办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食药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办公室

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体局

负责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镇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附件4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

编号:

举报情况

1.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

 

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

 

2.处理情况:

 

2.领导指示:

 

附件5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主体与范围

报告主体

报告范围

报告单位

报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附件6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1.报告人:

姓名联系方式

单位

2.报告时间:

3.报告事项:

(1)发生时间:

(2)发生地点:

(3)发生单位:

(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6)采取措施:

 

(7)事故控制情况:

 

(8)简要经过:

 

(9)领导批示:

附件7

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1.新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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