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雅苑一期业主临时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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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雅苑一期业主临时规约

德惠雅苑一期项目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置业)在销售德惠雅苑一期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众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众星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众星置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湖南众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物业)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众星置业与众星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以实际规划为准。

物业名称:

德惠雅苑一期

座落位置:

岳麓区莲坪路53号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建筑面积:

78,886.94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新生路

南至:

星城路

西至:

山塘村六亩丘组

北至:

莲坪大道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楼梯间、屋面、楼盖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业主专有部位和共用部位外,其余部分产权和设施设备均归众星置业所有。

众星置业行使公共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正常使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应危及建筑物安全。

新建房屋建筑,众星置业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业主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等文件,明确告知业主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第九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及因物业设计用途改变相关被影响方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交纳装修押金等费用。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楼宇对讲系统、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众星物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众星物业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停车区域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第十八条封装阳台、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应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并应当经本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决定后,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众星物业方案认可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擅自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行为;

2、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3、破坏或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包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安装外置式防护窗(含隐形护窗)、晒衣架等设施时,不按众星物业提倡的要求执行;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或损坏共用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有部分,擅自移动或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8、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9、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噪音、振动;

10、存放或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规定或对其他业主/使用人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11、任意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不得在众星物业指定的地方以外弃置垃圾或废物,或者将垃圾及废物抛出窗外。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14、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5、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种菜等;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共有部分饲养任何家畜家禽以及猫狗等可能骚扰其他业主/使用人、影响小区环境和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的宠物。

饲养宠物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饲养人自行承担。

16、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17、擅自在共用部位、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场所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18、在未得到众星物业或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前,不得在本小区建筑物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遮棚、花架、旗杆、招牌或者其他任何伸出物或者结构,不得封堵任何窗户、封闭阳台。

19、在未得到众星物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本小区外墙、共有部分上张贴或安装通告、招牌、广告或者其他物件。

20、不得容许或容忍其他人在其所有或使用的物业内,做出对其他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或构成损害的行为。

否则,由该业主/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1、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应遵守政府及小区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在小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2、业主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犬伤他人的业主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禁止饲养的动物。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本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包括但不限于):

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本栋专全体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决定后,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众星物业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否则,受侵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招牌或广告招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众星物业认可后实施,如因招牌未经审批或未按照技术规范制作及安装固定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全部赔偿责任;

众星置业或众星物业指定通风排风口,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道。

如果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将通风排风口改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并将改道相关施工书面资料报众星物业认可后方可进行改道施工。

  

店外经营应当符合众星物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乱搭乱摆设摊位,应当保持商铺的门前卫生整洁;  

消防变更必须通过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将审批文件报众星置物业备案后方可开张对外营业。

如由此导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任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餐饮业的排污管理应当符合餐饮业标准规范和环保、城管行政主管要求标准执行,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施工书面资料报众星物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1、居住房屋的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2、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告知众星物业。

3、违反本条各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或使用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约定的,众星物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众星物业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予以劝阻或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限制性物业服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使用电梯、停止施工、拒绝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没收施工工具、停止供水电等等);

(3)屡次违约并拒不改正的,违约现场拍摄照片小区公示并事件通报。

5、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向众星置业、众星物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众星置业,众星物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众星物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众星物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众星置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众星置业或众星物业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众星置业或众星物业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众星物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众星物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属地辖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或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众星置业和众星物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众星置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众星置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众星置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众星物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负有实施管理的职责。

2、以批评、规劝、公示、书面通知、限制性物业服务(包括停止供水电、停止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小区物业服务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4、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使用人、众星物业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众星物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众星物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经营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支出)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合法同意、众星物业认可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交纳及设备设施相关维修责任的法律、法规约定事项:

1、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委托众星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公布;

3、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4、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遵守本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众星置业和众星物业;

5、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及时与众星置业办理表户名变更过户手续。

第六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的,众星物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社区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20%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20%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四十一条众星物业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

第七章物业承接查验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

具体方法按照《物业承接查验》有关规定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执行。

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众星置业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众星置业承担。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约规定,守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必要性开支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八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与众星物业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业主承诺与其它物业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众星物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众星置业和众星物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否则由原业主与新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约由众星置业、众星物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德惠雅苑一期栋层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德惠雅苑一期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

三、如有违约,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全部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必要性开支等;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规约承诺书并送交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或湖南众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本人承诺与物业继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必要性开支等全部费用。

本人特此承诺并签署本承诺书。

承诺人: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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