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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文件

汇编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

 

规章制度

(2000年3月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验室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室务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章 实验室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六章 实验管理中心工作条例

第七章 研究组工作条例

第八章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第九章 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第十章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学术活动条例

第十三章 对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条例

第十五章 实验室房屋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十七章 实验室爆炸品管理办法

第十八章 实验室技安管理办法

第十九章 实验室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爆炸与爆炸安全及其相关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条实验室根据国内外本领域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我国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确立并调整研究方向。

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融合,鼓励针对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

第三条实验室由国防科工委主管,依托北京理工大学,接受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和北京理工大学等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因而实验室的工作还需体现出国防科工委和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实验室是北京理工大学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平台,实验室除了进行科学研究以外,还需承担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所有工作的开展应执行北京理工大学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性质与特点,在执行学校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实验室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与补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实验室机构设置

第七条实验室由实验室办公室、实验管理中心和研究组构成,实验室设立室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实验室机构框架图见附图1)。

第八条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办公室主任1名,实验管理中心主任1名。

实验室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任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北京理工大学任命,办公室主任和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由机电学院任命。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条例》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三名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各种事务性工作及管理实验室各种统计信息,实验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运行,实验室技安与治安管理。

第十条研究组是依托实验室的各研究方向而构成的基层组织机构,由若干实验室固定人员组成。

研究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内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等的管理,行政上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

第十一条实验室固定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管理工作岗位,按《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在校内招聘,依岗位类型与级别分别由学校和实验室两级聘任。

固定人员每年考核一次,称职者可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客座人员是指挂靠在本实验室所属学科下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及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人员。

客座人员按照《客座人员管理条理》进行管理。

第三章室务委员会章程

第十三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第十四条室务会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各研究组组长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也可聘任诸如实验室内一级和二级学科带头人或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成员等作为室务会成员。

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担任室务会秘书。

第十五条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学科布局;

决定研究组设置及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举措;

负责研究组长及骨干成员的聘任与考核;

审批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负责审议和通过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实验室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室务会根据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室务会成员应保证出席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不能出席,应当会前请假,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室务会会议才能召开。

第十八条室务会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就所议所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若需要形成决议,则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实际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才能通过。

第十九条室务会会议召开前,实验室主任应在室务会秘书的协助下拟定会议议程,并将相关的材料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会议之中,室务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实验室主任应在会议之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向全室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理工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总人数不超过15人,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及委员由北京理工大学聘任。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二十九条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五章实验室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实验室办公室(简称室办)是实验室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对外联系及实验室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室办设主任一名,干事一名。

第三十二条室办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干事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

在特殊情况下,经室务会通过,实验室主任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干事。

第三十三条室办的主要任务包括:

以书面、电话、布告栏及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内各研究组及研究人员联系,完成文件递送、事项通知、公告发布等;

负责对外联系、接待工作,以及文件的上报;

作为室务会的秘书机构,协助实验室主任召集室务会会议,草拟文件并及时发布;

积极协助机电工程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本科生实践教学和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负责实验室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协助实验管理中心对房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进行信息统计;

负责科研项目合同、总结汇报、验收与鉴定、报奖与成果的登记;

负责室内有关职称评定、实验室人员进修培养、年终考核、工资福利和工会等文件传达、材料的上报及过程的监督工作;

负责其它公益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十四条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三十五条室办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用先进管理技术,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

第六章实验管理中心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为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开放使用的原则,提高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运行效率,实验室成立实验管理中心作为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运行、技安与治安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实验管理中心设主任一名,实验人员若干。

第三十八条实验管理中心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实验人员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

为确保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提高实验室的实验技术水平,经室务会通过,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实验人员。

第三十九条实验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负责实验室范围内的房屋、实验场所、固定实验设施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负责实验室技安、治安的管理,并制定安全规程;

负责实验室危险物品(如火炸药、雷管等)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协助室办负责实验室所有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的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协助进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及相关的信息管理;

负责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教学实验,并接收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

负责实验室研究人员委托的科研实验,提供实验场地、准备实验用品,并记录实验信息;

负责实验室的卫生以相关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四十条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四十一条应加强服务意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提高实验水平。

第七章研究组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在实验室的每个研究方向上成立若干研究组作为实验室的基层组织机构。

研究组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还需依托北京理工大学的某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进行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十三条研究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并有合理的职称结构,有可使用的办公与研究场所。

第四十四条研究组设组长一名,组长需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方向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致,并有稳定的研究经费来源。

第四十五条研究组组长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任期3年,并签署《研究组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研究组组长的主要任务包括:

制订和落实本组的发展目标,制订本组内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

完成本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

负责本组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管理及技安、治安和卫生管理;

负责本组成员出差及对外活动的安排和审批,并作为财务报帐的验收人。

第四十六条在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方面,研究组组长接受所在二级学科首席教授的领导;

第四十七条在本科生教学方面,研究组组长接受机电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章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包括实验室所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和开放课题基金研究人员。

第四十九条实验室客座人员在指导博士生、学术访问和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第五十条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在室办公室报到,办理入室手续。

第五十一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室内的博士生副导师或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五十二条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五十三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待一人:

每天给与一定的补助。

第五十四条客座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相关的学术问题。

第五十五条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署名双方单位名称,开放基金和访问学者基金项目还应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五十六条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及《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节基金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申请者及经费限额:

申请者年龄一般不高于50岁;

来自境外的科技专家:

申请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来自国内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十九条境外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低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20%,校内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高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30%。

第六十条申请时间及相关事项:

实验室按年度分别在3月1日和9月1日之前两次向教育部基金办公室提出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金额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书后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上报基金办公室,经基金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再将资助经费下拨所在学校。

第二节经费使用计划及范围

第六十一条经费使用时间按《高等学校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中访问期间的工作计划填写。

第六十二条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访问学者在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经费使用额度,按规定实验室视具体情况提取30%--50%用于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外,其余划归访问学者使用。

第三节访问学者基金报销办法

第六十四条实报实销部分:

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北京的差旅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其间的住宿费。

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会议费及发表文章的版面费。

从事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费、办公文具费、实验及计算用品等费。

第六十五条生活补助费部分:

按照每个工作日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40元,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

国外访问学者不超过50元,每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六十六条报销办法:

费用的报销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在报销单的验收或证明人一栏需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签字。

由于所有访问学者共用一个经费卡,因此报销后需要在经费支出本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报销日期、访问学者姓名、用途及报销数额。

第四节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总结

第六十七条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以备存档和上报。

第六十八条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六十九条本实验室要求访问学者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其中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一十章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七十条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主要从事爆炸与爆炸安全安全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七十一条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从事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十二条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二节资助范围

第七十三条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方法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七十四条开放课题应与实验室目前所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节申请条件

第七十六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后)的研究人员;

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

第七十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七十八条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七十九条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节申报程序

第八十条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八十一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十二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

第五节审批程序

第八十三条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按室务会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

《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节课题管理

第八十五条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八十六条室务会对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

第八十七条主管学术工作的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对开放课题基金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定合同;

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课题验收;

向学校或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八十八条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每半年向室务会提交课题进展报告。

室务会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如第一次为优良中,继续资助;连续两次为优者,加大资助力度,连续两次为中者,停止资助。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缓拨项目经费。

第八十九条课题结束2个月内,研究人员应认真填写<<开放基金课题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软件源程序和论文等。

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室务会组织验收。

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九十条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与重点实验室共享。

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七节经费管理

第九十一条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3--5万元人民币,由室务会核准并将其中的50%直接下达课题负责人,剩余部分留在实验室作为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

第九十二条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中期评估时,客座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中期研究报告。

室务会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次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

第一十一章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质量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实验室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

第九十四条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相关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清单,拟参加的会议应尽可能在此范围内选择。

第九十五条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有论文被会议接受,其费用一般从相应的项目经费中支出。

作为大会特邀报告、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的参会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由项目经费资助参加一次国内和一次国际学术会议。

在学和在站期间成绩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七条同一学术会议需派多人参加时,参加的人数及参会人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九十八条离室赴会前,参会人应高质量高标准地认真准备论文报告,不得敷衍了事。

第九十九条与会期间,应积极参与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

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一经发现,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第一百条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室的工作,携带散发实验室有关宣传材料。

第一百零一条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二周内,应将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材料及时如数上交室图书室。

逾期不交者,由实验室从其工资中扣除会议资料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向综合办公室提交参会的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存档和宣传。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学术报告或不交书面报告者,取消一年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第一十二章学术活动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试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博士生开题报告会、博士生答辩会、博士后出站报告会、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

第一百零五条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与年初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各研究组长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策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作阶段性访问者除外),均有实验室统一支付讲座费。

第一百零七条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室办整理成文,由室办统一存档保管。

第一十三章对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实验室人员发表的论著是实验室科研水平的最主要衡量标志之一,不仅涉及论著作者,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

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作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

此类情况一经发现,按北京理工大学响应规定进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实验室成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必须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

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或StateKeylaboratoryofPreventionandControlofExplosionDisasters,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

第一百一十二条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

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奖励办法按北京理工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四章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实验室经费分为科研项目经费、北京理工大学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和实验室公共经费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照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北京理工大学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实验室公共经费包括上级划拨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各研究组按承担科研项目经费数量筹集的自有经费,以及其它来源资助实验室的经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实验室公共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重大的财务支出(如大型设备维护、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超过两万元的支出须经室务会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凡进行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各种财务借款与报销按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一十五章实验室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实验室的房屋包括实验室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研究及办公场所。

包括各种实验用房屋、各种库房、实验室公共办公用房屋、各研究组办公、研究用房屋以及各种辅助设施房间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按实验室房屋座落,分为校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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