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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讲稿高等教育法规讲稿主讲人:

颜三忠教授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一.教育法原理

(一)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教育法是国家创制的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主体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特征

(1)教育法是法具有规范性、权利性、公共性、强制性、可诉性、统一性

(2)国家意志性与广泛民意性的统一(3)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统一(4)国家保障性与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二)教育法的价值1、正义价值

(1)教育法的正当性

(2)教育法的公平性2、自由价值

(1)教育法对个性发展的保障

(2)教育法对学生自由的保障3、人权价值

(1)教育法要体现以人为本

(2)教育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4、秩序价值

(1)教育法对教育秩序的维护

(2)教育法对秩序与自由的平衡(三)教育法的作用1.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确认与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3.制定教育活动与教育改革的基本准则4.规范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发展教育的职责5.制裁教育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6.提供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四)教育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公民有受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从事教育活动有进行公民从事教育活动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务规定教育管理权限规定教育管理权限

(2)宪法对教育的功能宪法对教育的功能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

(1)教育法教育法1995.3.8第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1995.9.1日施行。

日施行。

(2)教师法教师法1993.10.31第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第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次会议通过过(4)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4.12第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次会议通过过2006。

6。

29修订修订(5)学位条例学位条例1980.2.12第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次会议通过过(6)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5.15第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次会议通过通过(7)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8第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其他法律如其他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教对教育问题的规定。

育问题的规定。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制定,如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学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法实施条例等。

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6.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二、教育法基本原则

(一)教育法治原则(依法治教原则)1、教育法治理念法治的含义法律的统治善法之治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教育法治理念

(1)从个人之治到规则之治

(2)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3)从管理本位到服务本位(4)从道德至上到法律至上2、教育立法立法原则:

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立法科学存在问题

(1)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如教育经费投入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学校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考试法律规范,教育公平的法律保证,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教育乱收费的法律规制等等。

(2)教育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一是教育法律法规原则性条款多,技术性规定少。

二是教育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

三是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和教育文件的混淆导致教育法的权威受损。

四是教育法立法观念滞后。

(2)教育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一是教育法律法规原则性条款多,技术性规定少。

二是教育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

三是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和教育文件的混淆导致教育法的权威受损。

四是教育法立法观念滞后。

教育立法的完善

(1)更新教育立法理念

(2)制定教育立法规划(3)完善立法程序(4)完备教育法律体系(5)维护教育法律权威(6)提高教育立法质量3、教育法的实施

(1)教育守法教育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是教育守法的重要保障政府守法是教育守法的关键强化教育法治理念是教育守法的基础

(2)教育执法规范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的职权与义务强化对教育主体权利的保障规范教育执法的程序落实教育执法的责任保障(3)教育司法教育司法的两大职能A、解决教育纠纷B、救济弱者权利教育司法的原则A、坚持法律权威性与尊重学校自治相结合原则B、程序性审查优先原则C、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则(4)教育法治监督监督原则监督机制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1.什么是教育的公共性

(1)教育属于公共产品

(2)教育目的的公益性(3)教育对象的全民性(4)教育机会的均等性2、政府对于教育的责任

(1)制定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教育国策及其教育发展实施纲要

(2)普及和保障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的免费和公平(3)完善教育投入法律保障机制(4)建立教育公平的法律调控机制(5)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与救济机制(6)对学校办学的督导与评估制度(7)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三)教育公平原则1、教育公平的含义社会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教育公平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类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与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

第一方面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是体现了一种对作为现代社会每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更高级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第二方面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则体现了人们对更高级教育利益的竞争结果权。

其中,第一方面是第二方面的前提。

只有人们首先拥有对基本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才能使每个人的起点平等,才能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也才能保证竞争结果的公平。

2、教育不公平的表现

(1)城乡教育投入失衡导致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公。

国家教育投入的不公,人为地造成教育资金向城市倾斜,越是大城市这种倾斜越发明显,由此导致最好的设施、教师、管理等公共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流动和集中;而“同在一片蓝天下”的农村,得到国家教育投资相对较少,使农民在基础教育上负担过重,其子女的入学率、升学率和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

(2)高考录取线的不同,导致高考录取机会严重不公。

一方面,按户籍划定不同的录取分数线,这是考虑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是地道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低分却“户口过硬”的考生占据有限的录取名额,排挤掉了其他高分考生,显然不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是地道的无效率。

这样的公共政策显然背弃了公平公正价值,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是“丧失了灵魂的公共政策”。

以几乎神话了的“清华”为例,在迄今为止的二十多年间,它投放于北京市的名额始终超过苏、皖、鄂、川4省的总和(在高考制度恢复之初的几年间为其2-3倍),2001年则占到其招生总数的18%,而当年北京高中毕业生的数量只占全国总量的0.9%.结果是必然是各地录取比例和分数线的悬殊,“在北京能上清华的分数,在一些地方上不了重点大学;在北京能上重点的,在一些省则无学可上。

”1999年,北京的考生只要获得相当于百分制的43.6分就可以上大学,各科平均不及格也可以本科,因此其录取比例高达72.6%,其中理科考生更达78.9%,与多个省区不到30%形成对照。

以1999年为例,两校招收的5080名本科生中农村学生只有902人,仅为17.8%,与同年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近70%形成鲜明对比。

两校在北京招生的情况则显示,在全中国8-9亿农民中,能够进入北大和清华的人数不及一个北京市。

比如,在清华大学1990-1992年招收的三届本科生中,来自全国农村的学生为433人、385人和381人,而出自北京市的竟分别达到437人、410人和481人,92年整个高出100人。

(3)大学分布严重不均。

国家投资建造的重点大学在省际间严重分布不均,许多城市尤其是北京比一般地方过多地享有了高等教育资源,等等。

作为最高教育管理部门,在声称要大力解决这个问题时竟然只提到一些表面现象,这使人们对解决问题的远景感到失望。

(4)教育腐败践踏公平。

教育乱收费与腐败问题是关系到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

人情、金钱、权力,都可能影响到招生官员的裁断。

招生名额分配的地区差异,也使得城市和农村、富裕生与贫困生、有背景者与无背景者之间的竞争失去公平。

(5)民工子女没有平等受教育权。

民工子弟进城上学,处处受到不公正待遇,民工子弟学校则在夹缝中步履维艰,“借读费”提高了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门槛,客观上制造了城里孩子和民工子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也由此形成了民工子弟上得起收费的民工子弟学校,却上不起“免费”的公办学校的怪现象。

3、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1)建立国家财政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便要求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到世纪末达到4。

遗憾的是这个目标至今仍未达到,2006年才占到279。

尤其是农村教育经费的不足,加剧了城乡教育的不平衡。

(2)其次,公平分配义务教育资源,此乃治本之道,否则投入再多也只是白搭,例如应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财政部门主要按学生人数进行财政拨款,让那些长期缺钱少粮的学校首先得到实惠,完善教育设施,提高教育水平,进而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本校的信心。

其他改革只有在校际资源公平分配这一基础上才能逐步做到。

(3)再次是形成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

通过教育决策的集体选择,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

这样的利益平衡机制还是社会和教育的“安全阀”,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平政策的产生。

三、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政府的教育职责1、教育立法权2、教育执法权3、教育司法权4、教育监督权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权利(教育法教育法第第28条)条)

(1)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

(2)教育教学活动权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生权招生权(4)学籍管理权学籍管理权(5)奖惩权奖惩权2、义务、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5)依法接收监督。

依法接收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第七条)六大权利:

1.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即教书育人的权利。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

教书就是教学:

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十分负责的系统工程。

教师的“教”,包括教什么、怎么教两个主题。

具体包括培养目标的确立;课程的设置;教材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制度;考试的方式;能力的培养等六个要素。

学生的“学”,包括学什么,什么学两个任务。

育人就是教育学生做什么人,怎么做人。

做什么人?

教育法规定,就是要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就是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新人。

怎样做人?

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但是,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是学会尊重他人。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五层次理论生活的重要生存权安全需要归宿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精神上的一种很重要的需求就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

怎样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首先,你的尊重他人。

那么,怎样尊重他人?

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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