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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协议书

隐名股协议书

篇一:

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大连公司(下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3.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4.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经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方及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1.丙方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1,000,000)。

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40%股权。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40%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乙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5.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股权转让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乙方承担,股权转让后,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3.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交易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账号、出具收款凭证、以公司名义出具股东确认函件等。

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4、甲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乙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按40%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丙方有权按持股比例等比增资。

3、丙方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甲、乙方转让公司股权时,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丙方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5、丙方认可其对公司的权利仅限于股东权利,并承诺不对该部分出资以任何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

四、监事

各方同意由冯文阳女士,居民身份证号:

出任公司监事,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承担中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六、协议解除或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但须由各方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合同各方,并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

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八、其它

1.合同各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内容为准,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其它各方。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隐名股协议书)协议以中文和英文文本制作,因不同文本解释产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本协议中英文文本各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及公司持有中文及英文文本各一份。

各方所持有的协议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国际:

法国

护照号码:

篇二:

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

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

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

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25日

隐名股东的法律需知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由此不难看出,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

第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的问题,即隐名股东问题,特别是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投资渠道狭窄,莫名的禁忌较多,加上的制度设计,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由于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导致纠纷不断,极有必要进行研究。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

投资就有风险,这是常识。

发生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

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来考量。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况虽然在两者之间比较清楚,但对于公司来说不受其约束,公司仍然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须由人民进行裁判。

3、隐名股东案例中大量的存在与职工持股会中,如果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可以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维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对于职工要求转为显名股东的,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作为显名股东无相反证据不被否定的特例,盗用他人名义或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的,被盗名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有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享有。

这是因为投资者以民事行为必须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既然系被盗名则必不存在意思表示,这不仅限于权利,同样适用于风险与义务。

对于盗名或伪造假名这一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所以,隐名股东至少可以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有效协议,向公司申请名义变更或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退一步讲可以依据协议主张

篇三:

隐名入股协议书

隐名入股协议书

出名营业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隐名入股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兹为隐名入股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投资入股甲方所拥有南安市水头镇万佳东方酒店,并隐名购买甲方名下该酒店部分股权,成为甲方万佳东方酒店的隐名股东。

乙方依据其所持有股权比例,与甲方共摊风险,共享利润,共同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股东乙方以人民币出资,享有该酒店3%的股权。

甲方可根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向乙方提出,按各自持股比例追加投资的要求,乙方必须积极主动进行配合,若乙方在甲方提出追加投资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则视同乙方自动退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前期所有投资款。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投资行为为保密行为,乙方的股权为隐性股权,即乙方股权挂靠在甲方名下,乙方不得泄漏給除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且不可在任何场合使用酒店股东的身份,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出资额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从甲方应向乙方分配的盈余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甲方可根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自由支配乙方所投入资金,用于酒店装修及经

营。

第五条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所有资本金后,即为隐名股权人。

乙方根据本协议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时须以甲方的名义。

第六条在万佳东方酒店经营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双方本着酒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均可就扩大酒店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或提高酒店星级等事项,向对方提出按各自持股比例追加投资的要求,双方承诺今后有资金实力也愿意进一步追加投资。

若今后甲方向乙方提出追加投资的要求,乙方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追加的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承诺自愿放弃其在酒店的股份及所有的投资款,且酒店的一切与其无关。

第七条乙方损益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负担;但亏损的承担以不超过乙方的实际投资为限。

第八条甲方酒店根据酒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应于酒店财务结算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分配的比例由甲方根据酒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关于甲方万佳东方酒店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参与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乙方可按季向甲方询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也可按季向要求甲方提供酒店经营内部报表以供查阅。

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甲方万佳东方酒店,查阅公司详细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如以上所涉及的相关资料依法应该由相关专业部门予以出具,甲方应聘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服务并出具相关资料,费用列为酒店日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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