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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

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格×100%

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应当根据质押物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权利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动产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质押率=贷款金额÷权利价值(动产评估价值)×100%

第十条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生活、消费开支资金需求的贷款。

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

(一)户籍在本行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

(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三条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还款意愿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四)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五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四)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

(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

(七)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产品开发

第十六条总行在对市场和客户的调查分析基础上,研究与设计个人信贷产品。

个人信贷产品推广前,应先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七条开发的个人信贷产品,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按要求报批(报备)后方可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八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程序为:

市场调查与分析、产品研究与设计、产品审议、产品报备与报批,产品营销试点、产品完善、产品推广、产品市场信息反馈、产品评价与总结。

第十九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流程:

 

监管部门

本行分支机构总行

 

客户和市场

第六章个人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管理应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

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支付须按照借款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须在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后方可自主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按要求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关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本行利率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的合同要合法有效。

第七章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最迟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最迟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应取得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应按要求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设定抵(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个人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应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以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份或全部信用等措施,并做好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客户准入退出制度。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向客户提供其需要的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管理运行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指定专人管理,实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的全程监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款监测实行风险分类法。

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适时调整信贷资产形态,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第三十五条抵债资产管理。

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呆账贷款核销。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制度规定的,可在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相关注解

2.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附件1

相关注解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

(2)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

(3)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附件2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总行

授信审批

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门

三农个人业务部门

一级支行

三农个人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

授信审批

委员会

 

客户

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

授信审批

小组

审查岗

调查岗

受理岗

注:

1、表示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内业务办理流程。

2、表示超过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的业务上报支行(部)审批流程。

3、表示需经总行审批的业务上报审批流程。

二、业务流程

(一)授权经营网点办理授限范围内的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

客户向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受理岗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与调查。

受理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材料送审查岗审查。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审查岗对调查岗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报授信审批小组审批。

4、审批。

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授信审批小组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进行审批。

对未通过审批的,受理岗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5、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与客户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6、贷后管理与信用收回。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或信贷人员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二)办理超过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授权范围的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受理岗初步认定,调查岗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材料送审查岗初审,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授信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一级支行(部)三农个人业务部门。

一级支行(部)三农个人业务部门复查认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将调查材料送一级支行(部)风险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按规定报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

信贷业务审批后,一级支行(部)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直接批复至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

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三)办理需经总行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初审同意,一级支行(部)审核同意后,由一级支行(部)三农个人业务部门直接上报总行三农个人业务部,总行三农个人业务部对信贷业务进行复查后,将调查材料移交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并按规定提交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

信贷业务审批后,风险管理部门将审批意见逐级反馈授权经

营网点(或二级支行)。

对未通过审批的,受理岗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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