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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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值班管理。
第三条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条值班起止时间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
第五条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市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同级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
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水务局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
第六条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是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它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七条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第九条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置三部电话,第一部为防汛专用电话,原则上只进行接听,第二部为专用传真电话,第三部为对外联系电话,负责对上下联络,通报情况。
第十条值班职责及要求:
1、及时了解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
堤防、水库出险和发生山洪灾害、城市进水受淹后,要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2、及时掌握本地区防洪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3、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
重要信息也要立即逐级向领导汇报。
4、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6、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
接打电话、收发文件要礼貌到位,简洁高效。
对群众来电来函要耐心答复处置,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
7、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
8、认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介绍值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对值班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汛抗旱值班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和值班人员休息室。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贴。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
为规范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对辖区内及主管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检查,并建立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制度。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对松花江、呼兰河、通肯河、克音河、努敏河等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责任制》,分别组织开展相关防汛抗旱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及行业的检查工作。
第二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抗旱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
防汛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开展,汛期可针对特定情况进行检查;抗旱检查根据旱情变化适时开展。
第三条防汛抗旱检查方式为自查、检查和抽查。
根据管理体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开展全面自查,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抽查。
第四条防汛抗旱检查内容为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
(一)责任组织体系: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岗位、技术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情况等。
(二)工程设施:
堤防、河道整治、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涵闸、泵站、渠道等防洪、供水设施运行状况,在建水利工程和各相关部门、行业的各类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灾损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各类工程的运行状况等。
(三)监测预警设施:
水文气象监测预报、防汛通信、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旱情监测、山洪灾害监测、水旱灾害预警等设施。
(四)预案体系: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江河洪水调度方案、城市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水文预报方案等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及落实情况,以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应急度汛预案制订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
防汛抗旱工作制度、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各类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准备落实情况等。
(六)其他与防汛抗旱有关且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防汛抗旱检查立足于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各部门和单位自查要进行登记,并建立自查档案。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条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和负责的原则,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严禁走过场,被检查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对于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规定,制订防汛抗旱检查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
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方面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信息内容
1、汛情、旱情、灾情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
2、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
具体规定见国家防总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
3、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法规、政策、制度制订等方面的情况,其他需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的事项。
(二)采用方式
l、直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
2、在编辑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时采用。
二、通报内容及形式
在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月初将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及采用情况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等情况。
二是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采用情况,并按照直送领导批示以及编报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等类别,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统计。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防汛抗旱信息报送职责,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2、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
3、要加强信息报送的硬件建设,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年度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作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和专家组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是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第二章组派条件
第三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条件: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2、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3、部分县(市、区)发生严重旱情;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有明确指示;
5、其它应组派情况。
第四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1、传达中央、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
2、察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
3、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建议;
5、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1、查看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
2、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水量调度意见;
3、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第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人员组成
第八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担任,组长人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商定。
第九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或兼职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专家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关工作。
各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工作。
第五章工作组(专家组)管理
第十一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
第十三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赴受灾地区的差旅费一般由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人员出差补助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
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人员伤亡;城市被淹;群众被洪水围困;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较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严重突发灾情。
第四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早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害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报告内容
第七条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问、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2、水库险情态势:
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3、水库抢险情况:
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堤防基本情况:
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3、堤防险情态势:
险情发生时问、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4、堤防抢险情况:
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涵闸基本情况:
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水毁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2、涵闸险情态势:
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而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3、涵闸抢险情况:
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一条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
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屯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
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三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污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签发。
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六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
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
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核实发布
第十七条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十八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子以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水库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建设时间
是否病险
主管单位
集雨面积
总库容
大坝类型
坝顶高程\坝高
泄洪设施
泄流能力
汛限水位
校核水位
设计水位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类型
当前库水位
蓄水量
出入库流量
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2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堤防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堤防级别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堤顶高程
堤防高度
断面情况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范围
险情类型
河道水位
河流流量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3
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涵闸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涵闸类型
涵闸孔数
闸孔尺寸
闸底高程
闸顶高程
启闭形式
过流能力
特征水位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类型
河道水位
河流流量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涵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4
防汛抗旱突发灾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灾害类别
灾情描述:
死亡人口及失踪人口、受淹城镇和村庄、被洪水围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等情况。
1、死亡、失踪人口及原因分析。
2、群众被洪水围困情况,包括原因、范围、人员数量、安全状况及其他。
3、城镇、村庄被淹情况,包括被淹区域基本情况、水深、对人员安全及生产生活影响。
4、抢险救灾情况,包括抢险和救灾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抢险救灾人员,群众转移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5、可能引发的新的灾害。
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
报告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
考评年度为自然年。
第三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是指:
水库(水电站)、松花江肇东段、呼兰河、通肯河及其重要支流堤防、闸涵、泵站等发生垮坝、决口、漫坝、渗漏、崩岸、工程水毁,或出现垮坝、决口、漫坝前兆等工程出险情况。
重要突发灾情是指:
发生人员死亡,或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10%以上,或城市因干旱、水源工程毁坏、突发性水污染造成5000人以上居民用水困难等危急情况。
第四条考评采取赋分制。
单次考评满分为90分。
由时效性分(50分)和准确性分(40分)两部分构成。
具体斌分标准如下:
时效性分:
在事发1小时内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50分;在事发1-4小时内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35;在事发
4-10小时以后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35-20分;在事发10小时后报出,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先从其它渠道得知消息的得20-0分;
准确性分:
上报传息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的,得40-30分;准确性、完整性、条理性一般的,得3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