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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肥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0年4月29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适用围及工作原则

  

(一)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措施果断。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长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计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武警肥东支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成员单位。

  2、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承担县委、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值班室工作职能;负责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示、决策的信息传递;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境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

  县卫生局:

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能。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体系和机制,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县计委:

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制定、落实卫生应急工作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体制。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并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打击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交通局:

协助卫生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坐人员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中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和应急调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协助做好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城镇职工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保障政策。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预防和控制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安监局:

牵头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执行相关法规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支持卫生部门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应急物资以及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物品的产品质量监测和监督。

  县工商局:

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物价局:

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囤积商品、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旅游局:

组织旅游企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所在地区的传播扩散。

  县建设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安全供水,预防和控制因城镇居民供水安全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武警肥东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和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当事件超出本县控制围时,提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组织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对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伤亡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共同负责。

  (三)应急处理专家组织

  县卫生局组建“肥东县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或直接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队伍组建、培训等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县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处理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监测、分析、报告,承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应的卫生学处理等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应急工作宣传、培训,参与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承办县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应急工作。

  2、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职能和应急信息报告职能,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卫生监督职责,协助县卫生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违法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一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流行;1周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一个平均潜伏期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发生,一周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县(区)行政区域发生了下列传染病:

发生霍乱病例;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病例;一周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下有死亡病例;2周,发生麻疹10-29例,或1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发生白喉、血吸虫首例病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未分级事件:

未达到分级事件人数标准,但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试行)要求的。

一次食物中毒5-29例,2周发生风疹5-9例,麻疹5-9例。

5例以下均不作为事件处理,不列入网络报告,但学校、工地食堂食物中毒达5例要网络直报。

  (六)未分级事件的处理:

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处理传染病疫情事件,并向县卫生局作初步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县卫生监督机构与县疾控机构共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县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辖区传染病等的监测分析,及时向县卫生部门做出预警报告。

县卫生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3、报告方式、程序和时限

  设立全县统一的“329557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县疾控中心承担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任务,接受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事件的报告与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都可以拨打“3295575”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同时向“3295575”报告。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1小时应立即组织县疾控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初步调查认为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迅速报告市疾控中心并经过初步确认后,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并注意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对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向上级卫生部门网络直报。

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部门。

  4、报告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的原则

  1、科学决策。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

  2、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反应。

  3、快速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快速高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及时调整。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

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应急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疫情控制措施。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围,划定控制区域。

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宣布疫区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强制控制紧急措施。

事件特别严重时,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

  (4)流动人口管理。

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及街道、社(居)委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预警及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提醒群众开展自我防护。

  (7)开展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8)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

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信息报告与沟通。

县卫生局应急办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中心工作职能,负责对各责任报告单位的信息收集,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卫生局的信息报告,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信息通报。

  (6)技术培训。

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技术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达Ⅳ级以上事件,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医疗救治机构

  

(1)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病人的接诊和收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2)县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最短时间到达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现场抢救,并按照规迅速开展病人救治和转运。

必要时,卫生部门可紧急抽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病员。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救治工作按照《肥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4)按照卫生部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要求,做好医院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交叉感染和污染。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按照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在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下,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必要时请省、市疾控部门技术支持。

  (4)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

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涉及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应对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当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县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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