ËÎÌå;mso-asci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4.5 投标保证金:
无
4.6 投标有效期 20天
4.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4.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二份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投标书正本”或“投标书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7.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书中。
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名签字。
4.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视为无效投标。
4.8 投标书的递交
4.8.1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4.8.1.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中,且在密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4.8.1.2 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_2006年4月18日__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4.8.1.3投标文件密封必须使用密封完好的资料袋,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
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
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4.9投标书的递交
4.9.1投标时,各投标单位于2006年4月18日15时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报送到,并在此时此地参加开标。
第五条 开标
5.1开标时间及地点:
遵照4.9.1条款。
5.2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
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
5.3.1投标袋未按规定密封,未按规定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5.3.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有涂改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投标文件未满足规定数量的。
5.3.3投标书未区分正副本的.
5.3.4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5.3.5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证件的;
5.3.6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迟到15分钟以上到会的;
5.3.7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第六条评标
6.1评标机构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小组参加评审。
6.2评标小组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按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将被拒绝。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6.3本次评标原则首先考察投标人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将作为废标处理。
符合条件的投标按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6.4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买方联系。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6.5招标人和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6.6评标于2006年4月21日前完成。
第七条中标通知书
6.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用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6.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八条 签定合同
7.1 招标人买方在发中标通知书的3日内,投标人应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
7.1招标人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适当的百分比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
第九条合同
IC卡冷水水表设备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2006年4月12日,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设备购销合同:
1.设备条款。
需方和供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确认的IC卡冷水水表设备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2.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所供设备必须与投标时的产品样品一致,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2)开箱合格率达到100%。
(3)设备送达需方指定地点:
。
(4)按本次投标文件承诺的保修期保修,超过保修期后,三年内维修只收零配件成本费。
(5)保修期内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供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水表。
(6)在保修期限内,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上门服务,并在当天内修复,否则予以更换;如不能及时赶到,用户委托其它单位维修,其费用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签定合同后10日内供货,免费送货上门并当场验收(交货须有验收单,并经需方签字盖章),设备运送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4.供方应在交付设备时向需方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的资料。
5.付款方式。
本合同不预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合同总额的50%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指当地水务部门批准准许使用)10日内再付合同总金额45%,留合同金额5%的尾款,待设备正常运转2年后付清。
6.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拒付设备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每逾1日,需方向供方偿付欠款总额3‰的滞纳金。
(3)供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4)供方不能交付设备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5)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
逾期交货超过2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解除合同,按第六项第4条执行。
7.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8.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9.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澄清的承诺书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供需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质量鉴定结果为准。
11.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按11条执行。
13.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合同一式4份,供需双方各执2份。
需方:
供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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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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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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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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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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