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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

集美区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

系列工作方案汇编

目录

 

1.厦门市集美区非绿标车限行工作方案

2.厦门市集美区道路一体化保洁工作方案

3.厦门市集美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

4.厦门市集美区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5.厦门市集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考核办法

6.厦门市集美区环境空气质量月调度方案

7.集美区餐饮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集府办〔2015〕41号文,2015年5月6日已印发)

厦门市集美区非绿标车限行工作方案

集美公安分局、区机关后勤保障中心

根据《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收缴公务黄标车的通知》(厦管[2015]16号)精神以及2015年4月10日黄晓舟区长主持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家园清洁行动暨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限行车辆

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及时段

分三阶段实施:

一阶段:

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日7:

00-20:

00,禁止限行车辆在集美区集源路上行驶。

二阶段:

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每日7:

00-20:

00,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一阶段限行道路及集美区乐海路以南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三阶段:

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二阶段限行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措施

落实黄标车限行试点。

在限行路段的限行禁令标志设置进行规划、设计并协调完成标志的设置工作。

(责任单位:

集美公安分局)

加强黄标车执法检查。

采用在试点路段设置卡口,通过卡口数据与市环保局的黄标车数据进行比对查处。

(责任单位:

集美公安分局)

加强卡口建设。

卡口内容为一个断面4车道。

2015年5月1日前完成设计,6月1日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试运行,6月10日前完成建设并正式启用。

(责任单位:

集美公安分局)

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前在主流媒体发布限行通告,并利用各媒介广泛宣传环保限行措施、时段等。

(责任单位:

集美公安分局)

公务黄标车整治。

2015年5月31日前整治全区14部公务黄标车。

除已报废或已处置完毕的公务黄标车外,通知各单位于5月31日前自行送到指定地点交车停放并完成办理交车登记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

区机关后勤保障中心)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召开部署会对岛外非绿标车限行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强力推进工作进展。

㈡加强部门协作。

要加大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和工作互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协调推进非绿标车限行措施,严厉打击非绿标车违法上路行为,持续推动促进提升整体工作成效。

㈢落实职责分工。

要严格落实任务分工表,逐条逐项推进各项工作进展,严厉按照进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倒逼非绿标车逐步淘汰。

厦门市集美区道路一体化保洁工作方案

区建设局、集美公路分局、

各镇街、区执法局、区效能办

为全面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环保分局等部门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系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各项任务,根据2015年4月10日黄晓舟区长主持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家园清洁行动暨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保洁水平,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42号)的任务分工,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厦门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质量标准(试行)》,按照“吸、扫、冲、收”一体化的要求,城区道路每日两次冲洒,全区主干道每周、次干道每半月清洗一次,小街巷定期清洗,做到路面见本色,道路“无尘土”;道路机扫率达80%以上;主次干道路及人行道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果皮箱内外的干净整洁,无脏点死角,日常保洁到位;垃圾日产日清,收集转运中的跑、冒、滴、漏基本杜绝;社区(村居)不出现焚烧生活垃圾。

二、任务分工

区建设局、集美公路分局、市路桥集团、市政集团金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泉厦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镇街负责道路“吸、扫、冲、收”保洁一体化作业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各镇街负责对露天垃圾焚烧情况的巡查监管;由区考评办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移送区效能办,区效能办将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予以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㈠加快设备更新完善。

按照“吸、扫、冲、收”保洁一体化作业和道路机扫率达8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道路清洗队伍,并于9月30日前配齐不少于10台的“吸、扫、冲、收”保洁一体化作业设备。

95部道路降尘车辆、机械化洗扫车、道路护栏清洗车、多功能清洁车、农村垃圾运输车等环卫作业车辆争取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采购,并按实际需求配置给各镇街及相关部门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

㈡高标准组织道路清洗。

按照“路面见本色”的标准,在确保主干道每周、次干道每半月清洗一次的基础上,适度加大重点道路、重点时节的清洗密度。

并按照道路权属管理要求,与道路建设单位做好道路移交工作,在道路正式移交后,根据道路清洗标准和实施条件,将新建道路纳入清洗计划。

市政集团金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和泉厦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管辖的高速公路、集美公路分局管理的12条辖区路段及区建设局管理的辅道要做到每日两清扫两保洁,并进行冲洒水作业;区建设局要加大与各镇街的协调力度,加强对城区道路的日常冲洒水作业以及重点路段的冲洗作业;各镇街环卫站加强对城区11条主干道(集源路、石鼓路、杏东路、杏林湾路、嘉庚路、龙船路、鳌园路、银江路、杏西路、杏南路、杏北路)以及环保降尘监测点周边(诚毅东路周边、杏林水厂周边道路、集美中学周边道路)的每日冲洒、每周一次清洗。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集美公路分局、各镇街、市政集团金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泉厦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㈢定期专项整治。

对各镇街辖区内卫生死角以及道路延伸的“三不管”地带(如:

在建工地围墙外部位;各镇街、公路局、路桥公司道路保洁红线外的交界地带、交叉路口等)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每半年至少对道路中分带、绿化带中的垃圾进行一次清理。

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周应开展两次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夜间渣土车上路高峰期。

(责任单位:

城管办、区建设局、集美公路分局、各镇街、集美公安分局)

㈣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各镇街要按照《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重视、不执行《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区考评办移送区效能办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考评办、区效能办)

㈤加强垃圾转运管理。

杜绝垃圾转运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根据“厦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年度的目标要求,对生活垃圾转运系统、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更新和补漏补缺。

建立垃圾转运车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洁楼、公厕等环卫设施每日进行消杀作业以及外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垃圾作业车辆按要求安全文明规范行车,防止垃圾转运中“跑、冒、滴、漏”。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各镇街)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4月15日-4月30日)

提高思想认识。

对“环境整治提升年度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20日)

各镇街、责任部门结合“环境整治提升年度行动”,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节点、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工作进度。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各镇街、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建立长效管理负责机制,主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

严格实施考评。

区考评办要把本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为市容考评的重要内容,开展明察暗访,不定期对列入整治提升的内容进行督查检查,每月对各各镇街、责任部门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并视情通报,促进此项工作高标准全面落实。

五、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街、各责任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攻坚克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细化,层层分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加大投入,落实保障。

加大对各镇街道路清扫保洁、清洗以及社区(村居)的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整治提升所需经费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各单位要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强化管理,巩固成果。

各镇街、各责任部门要深入总结“环境整治提升年度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积极探索有效机制,做到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常态化,巩固行动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厦门市集美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

集美环保分局、区经信局、质监二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快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环保分局等部门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系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各项任务,根据2015年4月10日黄晓舟区长主持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家园清洁行动暨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会议精神,自2015年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年的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具体工作方案。

一、目标量化

对本区采用燃煤、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等燃烧设施开展整治。

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方法,开展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有效减少空气污染;关停无法实现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对全区现有35蒸吨(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采取先进的脱硫、脱硝、高效除尘处理措施。

㈡全区10蒸吨(不含)以上、35蒸吨(不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采取低氮燃烧和有效的脱硫、除尘处理措施。

全市10蒸吨(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关停。

全区高污染燃料工业窑炉推行清洁能源替代。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开展技改并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对批建不符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三无”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窑炉)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关闭。

二、具体项目

全面清理违建锅炉

由集美环保分局牵头组织质监、经信、执法部门和各镇街对集美区批建不符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三无”锅炉及工业窑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质监二分局牵头对“三无”锅炉及工业窑炉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对一年内无法取得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的,由质监二分局依法予以关停并拆除有关设备。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质监二分局;

配合单位:

各镇街、区经信局、区行政执法局。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结合集美区工业布局、能源结构、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加强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管理,依托华夏电力供热分阶段推进杏林片区集中供热替代。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配合单位:

区建设局、区环保分局等。

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

1.35蒸吨(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到2016年底,对全区共4台35蒸吨(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安装先进的脱硫、脱硝、高效除尘处理措施,同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完成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脱硫减排任务。

具体整治任务如下:

2015年底前,完成2台锅炉整治;2016年底前,再完成2台锅炉整治。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质监二分局。

2.10蒸吨(不含)以上、35蒸吨(不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到2016年11月底前,全区共2台10蒸吨(不含)以上、35蒸吨(不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全部实现低氮燃烧,并采取有效的脱硫、除尘处理措施,同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具体整治任务如下: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1台锅炉整治;2016年11月底前,再完成1台锅炉整治。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质监二分局。

3.10蒸吨(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开展锅炉使用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锅炉动态数据库,制定锅炉整治工作计划,及时宣传上级部门锅炉整治各项政策。

到2016年11月底,全区共34台10蒸吨(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全部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

对无法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原则上实施关停。

因特殊情况无法关停的,必须经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并采取高效污染防治设施。

具体整治任务如下: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17台锅炉整治;2016年11月底前,完成17台锅炉整治。

责任单位:

区经信局;

配合单位:

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质监二分局。

4.高污染燃料工业窑炉整治

到2017年底,全区共2台高污染燃料工业窑炉全部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对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经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审批同意,并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和脱硫、除尘等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对未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且无法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一律予以关停。

具体整治任务如下:

2016年底前,完成1台整治;2017年底前,再完成1台整治。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质监二分局。

强化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监管

现有的经合法审批的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窑炉暂不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企业将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达标排放的锅炉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015年底前,全区现有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质监二分局。

加强污染控制、推进总量减排

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和10蒸吨(不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应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质监二分局。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质监二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的集美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日常事务由集美区环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整治工作的总调度,对整治工作中疑难问题,牵头研究提出对策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加强政策支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改、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2017年底前,按计划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并经经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和按计划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及补助标准、发放程序等有关内容将另行制定补助办法。

严格行政执法

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锅炉及工业窑炉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和长效管理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质监二分局、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

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⒉质监二分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加强执法检查,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严格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核发安全监测合格证等的审查。

牵头单位:

质监二分局;

配合单位:

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

加强行政管理

1.牵头部门应加强对所牵头工作的工作调度和业务指导,按月将拒不按计划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治理或关停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至区环委会办公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通报区人民政府以及金融管理、环保等部门取消有关企事业单位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列入绿色信贷、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

责任单位:

区环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

各相关单位。

⒉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锅炉(工业窑炉)替代用户供应清洁能源的价格监督。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

区经信局、区建设局。

⒊落实专项治理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组织指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

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

4.本市国有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应率先开展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

区经信局

配合单位:

区环保分局。

㈤加强舆论宣传

要注意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

鼓励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单位、个人自觉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通过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

牵头单位:

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

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

其他事项

1.全区各锅炉及工业窑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作为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计划,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2.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建立锅炉动态数据库,按照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制定的整治验收方案,组织区经信、环保等部门对辖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有关验收情况应及时上报报市环保局和市经信局备案。

牵头单位:

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

区经信局。

3.根据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等有关文件,建成区不得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或窑炉(含加热炉),其它区域改用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必须是20蒸吨(含)以上,并必须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且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4.高污染燃料主要指以下三类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

(2)重油、渣油、石油焦,有机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不成型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其他具体规定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5.清洁能源:

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6.本方案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减排、污染防治规定,各项工作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为全面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和《进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各类扬尘防治工作,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4月10日黄区长主持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家园清洁行动暨空气提升工作会议精神及《集美区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责任书》任务分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落实责任,加大工地巡查执法力度,重罚工地粉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技术装备与人员监管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各类扬尘防治工作,强化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扬尘控制标准要求,通过管控预防、集中整治等措施,落实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待建工地100%绿化,工业企业生产100%达标排放,工业企业、物流场地等易扬尘料场100%密闭、覆盖或围挡以及运输规范管理,加大对渣土运输和道路遗撒的检查力度,严禁焚烧垃圾,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任务分工

区执法局负责拆除工程、暂不开工工地、土地整平工程的防尘降尘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垃圾露天焚烧、流动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工作;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类工地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区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区属道路维护修缮、区属园林绿化、区属地下管线等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集美环保分局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类非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对工业企业生产和所有工业企业易扬尘料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区农林水局负责水利工程和河道采砂的扬尘防治工作;集美国土房产分局负责采石(砂)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其他各类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各类工地、作业场所扬尘控制要求如下:

土地整平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工地

工地现场应当根据工地实际设置封闭围挡或局部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封闭,全面推行湿法作业。

工地项目驻地、钢筋加工场、施工通道地面应当硬化,并定期洒水压尘。

工地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工地,裸露地面应当覆盖。

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压尘措施。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区执法局、电业局对接办、区农林水局)

轨道交通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电力线路工程、交通工程、道路维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工地

工地现场应当根据工地实际设置封闭围挡或局部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封闭,全面推行湿法作业。

工地项目驻地、钢筋加工场、施工通道地面应当硬化,并定期洒水压尘。

工地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渣土车装载应密闭,不得超过栏板,避免撒漏。

施工时应当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破路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应及时覆盖。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局、区执法局、电业局对接办)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J/T13-151-2012)和《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生产和运输。

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

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须全封闭,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

拆除工程工地、场平工程工地、采石场、采砂场工地

现场应当根据工地实际设置封闭围挡或局部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封闭,全面推行湿法作业。

项目驻地、加工场、堆场、施工运输通道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定期洒水压尘。

工地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砂、石堆场除作业面外应覆盖,并实施降尘措施。

石料加工、粉碎等环节应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洒设施、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

场平工程作业前应对作业面压尘,完成场平的工地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责任单位:

区执法局、集美国土分局、区安监局)

石材(玛瑙)加工厂、马赛克加工厂、家具厂和其他产生粉尘工业加工企业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设置封闭围挡或局部围挡,应对产生扬尘环节实施封闭,安装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

堆场、运输通道应当进行地面硬化,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应落实运输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配备洒水车辆、固定式喷雾喷淋系统或移动式喷雾机,适时喷雾喷淋除尘。

(责任单位:

集美环保分局)

工业企业、物流场地等易扬尘料场

所有易扬尘料场应采取降尘措施,外围应建设围墙、防风抑尘网,场内须配备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无法全密闭作业的,装卸作业应保证全程湿环境。

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

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堆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运输车厢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

(责任单位:

集美环保分局)

露天焚烧垃圾

生活垃圾、秸秆等农业种植废弃物等处置应配套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探索秸秆等农业种植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方法。

区行政执法局做好垃圾露天焚烧监管工作。

各镇街发现有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及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纠正、教育,确保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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