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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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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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际税收司

二○○九年二月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

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

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

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的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

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

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

二、需求中有待总局明确的事项

(一)新增了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三个方面的业务处理内容和相应表单,这三方面业务内容主要为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申报质量而设定,但设定这些内容并无相应具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请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研究明确是否可行。

1.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批准信息进行采集,并向参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开具证明,再对参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证明信息进行录入。

由于居民企业汇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采取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配税款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的办法进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处理,与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区别较大(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要求成员机构、场所不申报),因此,设计中未参照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信息维护的方式、内容。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了满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按不同征收方式区分申报栏次的要求,参照《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方式进行设置,根据简化处理的要求,取消了条件判断征收方式的做法,采取直接鉴定征收方式。

同时,为了与居民企业区分,要求单设文书模块,并对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文书和原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文书增加相应监控条件。

(注:

该文书以信息系统采集来设置,若需纳税人使用则需另行设计纳税人使用的表单)

3.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为了满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不同应税项目的按对应核定利润率、协定税率处理业务的要求,和实现项目备案登记的要求,以及先按适用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再提供身份证明申请退税的业务要求进行设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由于具体业务管理办法,本次业务需求对此内容未涉及,请总局国际税收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并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其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本次业务对此内容未涉及,对于特别纳税调整具体事项以及应补税款加收利息的预算科目、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请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会同计统司明确。

三、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

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

 

 

1系统初始化

1.1系统参数

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参数值设置为Y则进行强制监控,设置为N则不进行强制监控。

2管理服务

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

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开发“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功能,其业务处理能满足“非居民企业”认定管理,仍按原规则不变。

2.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2.2.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

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

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汇总申报纳税主要机构、场所信息:

(1)“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名称”:

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

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

(4)“批准文号”:

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

(5)“有效期起始日期”:

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

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

(1)“纳税人识别号”:

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

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

(3)“主管税务机关”:

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

(4)“有效期起始日期”:

带出本表第五行的日期,可以修改。

3.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1)“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

根据当前操作员权限税务机关自动带出,可以选择修改。

(2)“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地址。

(3)“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特殊操作要求

设置[增加]、[删除]、[终止]、[修改]、[打印]、[保存]、[取消]、[退出]功能键。

1.[增加]可以增加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

2.[删除]可以删除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

3.[终止]可以终止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汇总申报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和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终止日期。

4.[修改]可以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

5.[打印]可以弹出“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选择框,选择某一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成员机构、场所,即可转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打印界面,并能转word编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的需填入事项,从采集表中信息自动带入。

(1)XXX国家税务局,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主管税务机关。

(2)经国家税务局,带出证明采集中“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

(3)同意作为,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名称。

(4)年月日,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有效期起始日期。

(5)并入汇总申报,带出证明采集中“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

(6)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证明采集表对应信息带出。

(7)填发日期:

当前操作日期。

打印时,每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给一个打印序号,已打印过证明可重打。

6.[保存]、[取消]、[退出]同系统中其他模块中的功能。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

四、关联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录入《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时,需对应调用此模块的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

表单《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信息信息维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

2.2.2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录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按上级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录入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

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

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三)业务处理规则

1.“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名称”:

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中文名称。

3.“营业地址”:

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纳税人注册地址。

4.“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

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

5.“批准文号”:

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

6.“有效期起始日期”:

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

7.“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8.“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

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9.“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录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校验检测是否为系统中《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的纳税人,若存在,则给出选择框,选择后,其他信息则自动带出;若不存在,则其他信息手工录入。

2.设置[删除]、[修改]、[打印]、[保存]、[取消]、[退出]功能键。

[删除]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四、关联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此模块录入信息时,需调用相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业务描述

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

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

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

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行业、法人代表、办税员、注册地址:

从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录入日期:

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

4.原征收方式信息:

系统自动带出本年内已鉴定过征收方式信息。

5.现征收方式信息:

(1)征收方式:

选择必录,征收方式分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四种。

(2)税率:

为法定税率25%。

(3)纳税期限:

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纳税期限“带出,不可修改。

(4)有效期起:

手工输入,有效期起为季初一日。

录入有效期起则校验该有效期起日期内是否已有纳税申报信息,若存在纳税申报信息,则不允许保存,需修改有效期起,反之,则允许保存;

(5)有效期止:

系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的年末最后一天。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年度内变更鉴定征收方式的,系统自动根据变更后征收方式的有效期起日期,将变更前征收方式信息的有效期止修改为变更后鉴定征收方式有效期起日期的前一天。

2.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申报表类型以年度内最后一条鉴定征收方式的信息来判断。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四、关联业务

1.征收方式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

2.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

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二、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进行备案。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已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或已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法人代表、办税员:

从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税源管理登记类型:

选择必录,分为“纳税申报类”、“扣缴税款类”二项。

4.扣缴义务类型:

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二项。

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扣缴税款类”,则此项为必录;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纳税申报类”,则此项不可录。

5.是否已扣缴税款:

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是”、“否”两项。

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法定源泉扣缴”,则此项为必录;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指定扣缴”,则此项为不可录。

6.登记日期:

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

7.待(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

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并校验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属为“2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2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254国际运输收入(港或澳、台资)”、“259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354国际运输收入”、“359其他外国企业”,若不属于则给出提示;

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非必录项。

8.待(被)扣缴纳税人名称:

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此项根据纳税人识别号从登记信息中带出;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

9.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

选择必录,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表选择录入。

10.居民身份证明类型:

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类型

11.居民身份证明编号:

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编码。

12.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

13.境内项目所在地:

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在地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所在地。

14.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项目申报及税务机关管理审核情况。

(1)应税项目:

录入纳税人实际从事的应税项目,从系统代码中选择录入。

①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劳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娱乐”、“旅游”、“受聘管理”、“来华参展”、“其他”;

②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

③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则带出可选择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

(注:

选择时不得显示“其他租金”汉字,只显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7”,其他租金不属扣缴税款范围)

(2)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

录入纳税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合同信息。

当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时,则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为不可录入项。

(3)核定利润率:

区分下列情形录入核定的利润率。

①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来华参展”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

②应税项目为“设计劳务”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5%,可以修改。

③应税项目为“文化体育”、“娱乐”、“旅游”、“其他”时,手工录入。

④应税项目为“受聘管理”时,手工录入,必须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40%。

⑤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应税项目为“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时,核定利润率为不可录入项。

⑥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应税项目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

(4)征收方式:

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此项由《非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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