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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知识点汇编

金融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三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保险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金融法概述

第三节金融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的基础知识

一、金融:

(一)金融的含义:

1、广义:

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措、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

2、狭义的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融通。

(二)信用:

1、概念:

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即商品和货币的所有者,把商品和货币让渡给需求者,并约定一定时间由借着还本付息的行为。

2、本质:

(1)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2)是债权债务关系。

(3)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3、客观经济基础:

商品货币关系。

4、信用的形式:

(1)商业信用:

①概念:

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延期支付或预付形式提供的信用。

②特点:

和特定的商品买卖相联系;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经营者;其供求与经济景气状态一致。

③其存在和发展有一定局限性:

在授信规模上、在授信方向上、在管理和调节上

(2)银行信用:

①概念: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通过存款和贷款等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

②特点:

是以货币形式提供的,在信用规模和方向上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是中介信用。

金融就是以货币为交易对象的相互融通资金的信用交易活动。

(3)国家信用:

(4)消费信用等

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一)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二)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三)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三、金融体系

是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由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系统。

(一)金融工具

1、概念:

依一定格式做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2、特征:

偿还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

3、种类:

(1)传统的(原生工具):

活期、定期存款、股票、债券、票据等

(2)金融创新(衍生工具):

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

(二)金融机构

1、概念:

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2、构成:

(1)银行类:

央行、商行、专业银行

(2)非银行类: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

(三)金融市场

1、概念:

货币资金融通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和行为的总和

2、种类:

按资金的融通期限划分

(1)货币市场:

银行短期信贷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回购协议市场

(2)资本市场

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证券市场

(四)金融法制

第二节金融法的概述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二、地位、特点及功能

(一)地位: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属于哪一次层次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一般认为属于经济法的子部门法

(二)特点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2、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特点

3、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

4、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三)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三、金融法渊源和体系

(一)渊源

1、国内渊源

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

2、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体系

1、含义: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因而形成的相互连接、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2、内容

(1)金融组织法

(2)金融行为法

(3)金融业务管理法

(4)涉外金融法

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期货法

第三节金融法基本原则

一、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督行为的原则

(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对金融业的法律、法令管理,由法定国家金融调控、监督部门统管金融全局,依法制定统一的金融规章和货币金融政策

(二)是政府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

(三)要求明确国家金融调控、监管部门的法律性质,强化其独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手段来调控金融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一)《人民银行法》第3条

(二)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三)币值稳定的作用

1、可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使生产活动正常运行

2、为经济核算和评价提供一个稳定的尺度

3、是市场稳定的重要条件

4、增加社会可用资金的保证

5、有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加速经济增长

(四)措施:

控制信用货币供应量来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四、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六、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的概念

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体系

二、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

(一)美国的金融体制及特征

是由联邦储备系统、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国民银行、州立银行)、商业银行以外为私人服务的金融机构(指储蓄信贷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外为企业服务的机构(指金融公司、投资银行、商业票据所等)、政府的专业信贷机构等

1、实行按行业分别规制和按目标分别规制的“双保险”监管模式

双线:

双轨注册制

多头:

多家监管机构

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

3、独家(或单一)商业银行制

4、金融业务分离制

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

6、银行控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

(二)英国的金融体制及特征

由英格兰银行、清算银行等商业银行、贴现所等其他金融机构组成

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

2、金融业有悠久历史

3、外国银行是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有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德国金融体制及特征

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金融监管局、商业银行等、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专业银行等组成。

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

1、实行全能制银行制度

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高

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

4、证券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

5、金融监管体制健全

(四)日本金融体制及特征

由日本银行、金融厅、商业银行(城市银行与地方银行)、专业银行(外汇银行、信托银行、保险公司等)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开发银行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组成

三、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立法

(一)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第一部银行法和第一部专业性金融法律《英格兰银行条例》1844年

(二)立法概括

1、银行立法:

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2、证券立法

3、票据立法

4、信托立法

5、保险立法6、金融监管立法

四、旧中国的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立法

我国第一部金融立法《大清银行则例》1908

五、新中国金融体制沿革与金融立法

(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1、49——77年,我国单一制银行体制

2、78——92年

78—86年:

中央银行体制确立,建立二级银行体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

86—92年:

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央行开始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92——2003年

93、12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1)建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2)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3)把人民银行改制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4)金融市场出具规模

4、2003年至今

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

(2)金融机构现代化

(3)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4)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5)建立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金融立法

1、金融立法的现状

《人民银行法》(95、3;03年)

《商业银行法》(95、5;03年;15年)

《保险法》(95、6;2014年8月第3次修订)

《证券法》(98、12;2014年8月第3次修订)

《票据法》(95、5;04年)

《信托法》(2001年4月)

《证券投资基金法》(03、10;2015年4月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03、12;06年修订)

《反洗钱法》(2006年10月)

《外汇管理条例》(2008)

《存款保险条例》(201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管理条例》

《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2、存在的问题

3、解决措施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基本内容

第三节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与业务

第五节货币政策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二、产生与发展

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

1694年,英格兰银行

(一)产生原因

(二)发展规律

1、建立方式:

早期:

从私人银行演变;后期:

由国家创立

2、职能上:

不断充实完备,发行——清算——监管

3、资本来源:

私人所有演变为国家所有

4、地位:

商行——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三)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

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至19世纪中叶

2、创建阶段: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20年代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召开

3、普及阶段:

至2战结束

4、加强阶段:

1945年至今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地位

(一)概念:

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

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具有社会法的特点

(三)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是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四、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模式

合并立法;分别立法

(二)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的原则

2、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法律形式、法律地位

(一)法律性质:

是政府机关还是金融企业?

1、国家机关

理由:

是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行政部门。

但与一般的政府机关相比具有特殊性,体现在:

(1)其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服务职能完成;

(2)办理金融业务,有资本、收益

(3)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直接隶属于政府

2、金融机构

理由:

经营货币业务

但与一般银行相比有其特殊性

(1)不经营普通的银行业务

(2)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3)国家对央行的资本和收益分配有较强控制,对其高管的任免、任期等规定严格

总结:

性质为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二)法律形式

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形式,有资本,实行独立的运营和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律地位

是指立法规定的央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位置,其独立性如何的问题?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总行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设立,总行一般在首都

(二)复合二元制

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一级都设有央行,分别行使央行职能,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的国家

(三)跨国制

某一货币联盟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央行,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央行职能

(四)准中央银行制

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一般为董事会、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20人,地位高,任期长。

其有决策、执行、监督三大任务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主要是指行政办公室、业务机构等

(三)外部分支机构

1、按经济区域设置

2、按行政区域设置

3、按业务量分布设置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按央行的性质划分

1、调控职能

2、监管职能

3、服务职能

(二)按央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划分

1、发行的银行

2、银行的银行

3、政府的银行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六、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节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的中央银行及中央银行立法

48年12月成立

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的决定》

86年1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

95年3月18日人大《中国人民银行法》8章51条

2003年12月27日修改,8章53条

二、人行的性质及地位

(一)性质:

第2条第1款,第8条

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主次有别的两重属性:

是特殊银行;是特殊国家机构。

银行属性是基础,国家机构属性是主导

(二)地位

1、行政隶属性:

隶属于国务院,第2条第2款,第5条第1款,第10、12条

2、相对独立性:

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4、26、29、30条

三、人行的组织机构(第2章,共6条)

(一)领导机构(10、11条)

行长、副行长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第12条

国务院1997年4月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1、职责:

制定货币政策

2、性质:

咨询机构

3、地位:

人行的内部机构,但不同于一般的职能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4、组成:

14人,人行行长1人、副行长2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发改委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1人、外汇管理局副局长1人、银保监会主席1人、证监会主席1人、银行协会会长1人、经济金融专家3人。

其中人行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证监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5、会议:

每季度例会制度,经主席、1/3以上委员提名,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内设机构:

25个职能司(局、厅)

(四)总、分支机构

1、总行:

北京

2、国内分支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98年下半年,撤销省级分行,在沈阳、天津、济南、上海、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设分行,北京、重庆设营业管理部,其他地方设中心支行和支行

3、驻外机构

(五)直属单位:

16个

四、人行财务会计制度:

第6章38——41条

(一)财务预算管理:

第38、39条

(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

第40条

(三)年度报表和年度报告

五、人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第5章31——37条

六、违反《人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7章42——51条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与业务

一、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职能:

第2条

(二)职责:

职能的具体化:

第4条

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布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洗钱、反洗钱

(2)来源

(3)影响(危害)

(4)形式

(5)我国反洗钱的历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其他职责

二、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概念及特点

1、概念:

职责的具体化

2、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业务对象特定

(3)开展业务活动时,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

(二)具体业务:

第3、4章

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1)法定货币:

第16条

(2)货币发行权

理由:

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避免货币发行分散弊病,使钞票整齐划一,利于商品流通及结算;利于央行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3)人民币的发行

1)发行原则:

统一集中发行、经济发行、计划发行

2)发行程序:

人行通过发行库将发行资金投入商行基层行的业务库,三个渠道:

向商行贷款;进行再贴现;收购有价证券、金银、外汇

(4)残损人民币的管理:

第21条

2000、2、5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

(5)人民币的保护:

第19条、20条

1)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2)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和禁止贩运伪造、变造人民币

3)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第23条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央行的基准利率

(3)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行提供贷款

(5)公开市场操作

3、经理国库:

第24条

(1)概念:

负责保管和收纳、支拨国家预算资金8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89年12月《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2)意义:

1)收缴税款方便

2)有利于人行的宏观调控

3)资金安全、数字准确

4)库款调拨灵活

5)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

(3)国库组织机构:

原则上一级财政设一级国库,总库——分库——支库

(4)职责

1)收纳国家预算收入

2)为财政机关开立账户,根据凭证办理库款支拨

3)对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的及时缴库、退付

4、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

第25条

发行对象为金融机构

5、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26条

(1)方便资金收付

(2)款项的划付和清算

(3)对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监督和控制

6、清算业务:

第27条

7、贷款业务(28条):

有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期四个档次,和一般贷款相比,有以下特点:

贷款对象不同、贷款资金来源不同、制约贷款的因素不同、贷款职能不同

(三)禁止从事的业务

1、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26条)

2、不得向商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28条)

3、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9条)

4、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30条)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30条)

第五节货币政策制度

一、概述:

(一)货币政策概念:

央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二)特征

1、宏观经济政策

2、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3、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4、长期性和短期性的结合

(三)组成

1、信贷政策:

控制货币供应量而对信贷活动采取的政策

2、利率政策:

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来影响资金的政策

3、外汇政策:

有关汇率、外汇管制和储备的政策

二、货币政策目标

(一)概念:

一国央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

(二)种类

1、物价稳定:

一般物价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或急剧的波动

2、充分就业:

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经济增长:

GDP、GNP

4、国内收支平衡:

一国对其他国家全部货币收入和货币支付相抵产生的顺差和逆差大致平衡

(三)各目标的统一和冲突:

关系复杂,不能同时兼顾

1、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2、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

3、物价稳定和充分就业

4、物价稳定和国内收支平衡

5、经济增长和国内收支平衡

(四)各国货币政策目标选择

1、将追求币值稳定作为唯一目标

2、追求两个或多个目标

(五)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

《人行法》第3条:

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1、概念:

央行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缴存央行,并以间接的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2、作用

(1)保证商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2)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3)增加央行信贷资金宏观控制能力

3、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83年9月《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98年3月人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2004年4月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

(1)实施对象:

吸收一般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存款准备金率:

人行规定、调整、公布

(3)考核与计提:

按旬考核,按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来确定计提基数

(4)违规行为处罚:

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除以罚息

4、评价

(1)很强的控制货币和信贷规模的能力,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

(2)局限:

过于猛烈,缺乏弹性,不具伸缩性;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产生显著的影响

(二)基准利率制度

1、概念:

(1)利率:

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

(2)基准利率(法定利率):

人行对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3)市场利率:

商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

2、作用机制:

当央行提高基准利率,商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成本会加大,对外贷款利率会提高,客户的贷款就会减少,从而社会货币的供应量会相应减少;降低基准利率,商行等机构贷款利率会降低,贷款数额会加大,货币供应量相应增加

3、我国的基准利率政策

(三)再贴现制度

1、概念

(1)贴现:

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2)再贴现:

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央行办理再次贴现

2、作用机制:

当央行需要紧缩银根、抑制经济过快扩张,可提高再贴现率,增加融资成本,从而抑制信贷需求,减少货币供给;当放松银根,就降低再贴现率,增加货币供给

3、我国的再贴现制度

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4、评价:

(1)从货币供应量来看,不是理想的控制工具

(2)只影响利率水平而无法影响利率结构

(3)弹性小

(四)再贷款制度

1、概念:

央行向商行的贷款

2、来源:

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发行货币

3、作用机制:

央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4、我国:

第28条

(五)公开市场操作

1、概念

央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作用机制:

紧缩银根时,卖出;放松银根时,买进

3、特征:

(1)公开性、平等性

(2)灵活性

(3)主动性

4、实施条件

(1)央行有强大的资金实力

(2)信用工具发达

(3)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

5、我国:

97年3月《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金融监督法概述

第二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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