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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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

《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

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未经同意,渔船拆解点不得随意提前拆解渔船。

(6)渔业主管部门要指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到渔船拆解点进行现场监督。

在渔船拆解前,监管人员要在待拆渔船水线以下部位用手写体刷写船名以作标记。

每艘渔船的拆解监督次数,除能在拆解点当场清污、拆解完毕的为1次外,其余情况到现场次数不得少于3次。

每艘渔船拆解的过程要求至少用3张照片来反映(第1张为渔船上排后待拆前、第2张为拆解到一半左右时、第3张为拆至只剩下龙骨时),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每次都应有手写体船名标记)。

(7)渔船拆解、清污完毕后,拆解点应出具渔船已拆解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须由受指派到现场监督的2名工作人员签名,并经拆解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交渔船所有人。

(8)渔业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必须在收到拆解点证明材料、3张渔船拆解的完整照片后,方可在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第六条渔船拆解实行定点管理。

渔船拆解点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渔船拆解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渔船修造资质;

(2)拆解、清污、回收物资处理等符合有关规范。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可在已公布的渔船拆解点自行选定具体拆解地点。

原则上应在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点拆解(属跨省、市、县购置渔船的须在购入地的拆解点拆解),本地无拆解点的可就近选择拆解点。

第九条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勘验、交接、现场监管和开具证明等记录过程的档案材料,材料中必须由各环节的责任人签字确认。

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如属转产转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主机功率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应上交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须凭省有关部门确认下达补助资金的文件,进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模块,按“减船转产”理由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每月一次向省局上报《渔船拆解情况月报表》。

第十条渔船拆解勘验及材料要求:

(1)渔船检验部门在收到《拆解通知单》后,要及时委派验船师对待拆解渔船进行勘验并审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渔船检验部门根据勘验情况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作出“船证相符”或“船证不符”的结论,并将《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交给渔船所有人。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中,应由指派的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执行人”栏签名,拆解单位在相应栏上加盖公章,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应在“经办人”栏签名,经核准的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在“签发人”栏签名并加盖出具证明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和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事先确定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并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

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由渔业行政管理人员、渔船检验管理人员等组成。

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和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经办人员不得兼任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渔船拆解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整改合格前暂停该地区的渔船建造审批工作,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非定点和违规拆解渔船的,要按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对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格式,统一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

有关文书样式

1、《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船主填报);

2、《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3、《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渔船检验部门开具);

4、《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5、《渔船拆解情况月报表》(县级渔业部门填报)。

附1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书

__________海洋与渔业局:

本人等位渔船所有人,现因: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专项资金补助、渔船拆旧建新,要求将(船名号)渔船进行报废拆解并进行拆解前勘验,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报废拆解渔船有关情况如下:

船名

 

渔船所有人

 

渔业捕捞许

可证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船龄

船质

船长

m

主机功率

kw

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拆解点

名称

拆解点

联系电话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代表):

年月日

 

所属渔业公司(站、社、队)意见(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2

浙拆〔20〕号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等渔船所有人:

你(们)向我局提出的浙渔船渔船拆解申请,经审查,同意该船进行拆解。

现根据有关规定,请你(们)在20年

月日前,把拟拆解的渔船送达县(市、区)

拆解点。

渔船送达后须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拆解点在收到此通知后方可上排渔船,并待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后,按《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操作规程》要求,将该船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负责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

注:

1、渔船所有人一般应在收到本通知单后7日内将待拆渔船送达拆解点;

2、本通知单一式四份:

渔船所有人、拆解点、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份。

附3

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

编号×××××××

应(委托单位及委托文件号)委托,我局下列署名验船师于××××年××月××日至××日在(勘验地点)对(船名)(检验登记号:

××××××××××××)进行拆解前勘验。

勘验情况如下:

船舶主要参数

总长:

船宽:

型深:

吃水:

船体材料:

主机型号/功率:

与检验证书记载内容相符(或不符)。

 

验船师:

(业务印章)

年月日

附4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船舶所有人

地址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长

(米)

总吨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处理方式

拆解/销毁/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

(签名)经办人:

(签名)

签发人:

(签名)

拆解/销毁/处理单位:

(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5

市县(市、区)渔船报废拆解月报登记表

序号

船名

船舶所有人

拆解点(船厂)

船质

主机功率

执行人员

拆解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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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盖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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