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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第一部协议书

发包人:

市置业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柏林国际项目工程第栋工程,

1.2工程地点:

市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东北角的佘湖新城B27、B26-1宗地,

1.3工程容:

1.3.1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包括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工程变更、承包人施工围及发包人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维护、调试、竣工验收、维修、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围等),调整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2、工程承包围及承包方式

2.1本合同承包围:

2.1.1发包人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所载的土建(含基础、主体结构及室粗装修)、室水电安装(施工至室外接入点)、管线预埋等所有容和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所含的施工围。

图纸上没有说明,但按照施工规定或抗震构造要求必须做的工作。

2.1.2按发包人要求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的安装后的堵补修复等,对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配合等工作。

2.1.3弱电工程即有线电视、、多媒体、消防报警系统、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承包人只负责预埋、预留线管或套管(若预埋线管、套管不通时由承包人负责维修至畅通),其他由专业公司施工。

2.1.4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与本工程施工蓝图有关的工程项目。

以上工程围为暂定,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容调整的权力

2.2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围,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及发包人直接供货材料设备的卸车、倒运、验收、检测及保管和总包管理及总配合。

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3承包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甲控材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4承包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检测、包调试、包维护、包维修、包验收、包竣工资料。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发包人签认的日期为准)。

3.2合同总工期共计为个日历天。

若遇人力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节假日和雨雪天气。

3.3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质量标准: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为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技术操作细则。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如果本合同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本工程不予结算。

5、合同价款及承包和结算方式

5.1(本条为暂定)本合同采用固定费率、定额计价结算方式,结算时下浮幅度为8%。

5.2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价={(工程造价-人工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控(供)材-独立费-税金)×(1-8%)+人工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控材+甲供材采保费+实际发生的施工配合费+独立费}×(1+3.461%税金)。

本工程计价依据执行省《2006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结算价计算式中所列的工程造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税金均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计算而得。

人工费调整:

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约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建安部分按62.5元/工日,装饰部分按75元/工日,人工费不参与下浮,必须按工日计算的零星工程,按90元/工日计算,只列入独立费,仅计取税金。

5.3施工配合费按分包工程结算价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不含设备及主材费),费率为3%,分包工程围详见附件的分包工程列表,表上所列工程如发包人专业发包,则承包人按分包工程结算价取配合费,如由承包人施工,不计取。

除表上项目外其余项目若发包人需专业发包,承包人免费提供配合,不计取配合费。

5.4垂直运输费的计算按实际施工工期乘以定额价。

5.5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

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当地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区段的划分,本工程现场的现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的规格及接驳点的位置),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等),全部图纸和技术说明,实际的承包围,工地周边环境和场外交通道路,地上和地下情况,通讯设施,现场条件,生活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文明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农忙及节假日施工,异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各种气候、民扰、扰民的影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履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的责任及义务,发包人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自身的承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和验收及样品提供,工程管理协调和服务,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

以上因素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已在合同价款和计量取费方法中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6计价方式:

详见专用条款22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约束双方的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附件

6.2组成合同的文件有互为注释的性质,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发、承包双方此前所签署的协议如与本合同有异议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在本合同生效后达成的书面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和程序(指:

规现场管理、或明确质量标准、或确立双方业务往来的流程和标准、或在本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或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

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种程序后的七天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除特别明确外,本协议及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9、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9.1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9.2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发包人负责的接口和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

9.3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影响。

10、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11.1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承包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计费标准,以转账形式支付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11.2承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不进场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或违约金。

11.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正负零完成验收后15个工作日发包人返还30%履约保证金;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发包人返还40%履约保证金;

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发包人返还30%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

市置业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联系:

                 联系: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A.合同通用条款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总则

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均适用于本工程,若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所描述的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未描述的部分仍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的容执行。

相同编号的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描述的是同一事物。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同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有互为注释的性质,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发、承包双方此前所签署的协议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在本合同生效后达成的书面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凡属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应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准备。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图纸、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执行。

(4)由于上述标准(含图集)、规和规定有异时,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均己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4.图纸

4.1本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或确认的图纸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7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含竣工图所用的贰套图纸)。

4.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至少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资料的种类和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同时承包人应以施工执行人的身份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且在图纸实施前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的角度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说明。

4.3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在工程具体实施前14天报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4.5承包人应督促所有分包单位和本项目的其他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负责收集和整理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电子文件等),使之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有关的交验、办证、跟踪、整改、验收、取证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对此,发包人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此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除合同或当地行政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承担因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验收的责任,并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按照承包人关于竣工资料收集和整理方面的合理要求提供配合者除外,对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4.6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种文件、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对这些资料的形成、发放、管理及准确性和规性提出改进意见,对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必要的收集、整理、改进工作,以方便发包人的查阅工作。

4.7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协助承包人予以解决。

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己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4.8所有竣工资料除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的份数外,还需提供给发包人一式二份,电子资料一份,并按发包人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

承包人应确保这些竣工资料的合法性,不得给发包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容和监理权限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发包人有权对这些容和权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如监理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应以本合同为准。

5.2监理单位委派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若监理单位调整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发包人将及时通知承包人。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代表为。

职权:

代表发包人监督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

5.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方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5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作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向承包人发出后,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和收到时间时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书面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5.6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监理职权的围承包人必须执行。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和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施工现场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的委派、更改、撤回、职责须事前获得发包人的确认和批准,否则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设施分别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自行使用,承包人应对其负有看管、维护、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发包人使用的临时建筑的维修、更新、现场清洁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己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委派(职务)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

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7.2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周有一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或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参与现场协调和现场管理时,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一周有二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的,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如不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论何种原因,自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7.3发包人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7.4发包人在与承包人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在7日自费更换承包人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发包人批准。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

7.5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

(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

(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上岗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所有的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在开工前7日报发包人最终认可(合同洽谈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

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8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8、发包人工作:

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取消,该条款修改如下: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

(2)发包人所提供的供水、供电接口满足规和定额最小距离要求,排水接口和通讯接口由承包人根据市政和电信管理的要求自行解决。

承包人进场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用电、用水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3)虽然本工程的施工场地与城市主道路已通畅,但发包人无法确保其在施工期间一直畅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等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自费或与有关方面协调这些道路的维护工作。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的市政管线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但发包人并不对上述资料中标示的地下水位标高、管线位置等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

工程地质勘察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以。

承包人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及维修并承担费用。

(5)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现有的施工占道手续、临时路口手续、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入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外,其他与施工有关的证件和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办理,对此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承包人不应以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而要求发包人免除或减轻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引起政府要求的强制性停工除外)。

承发包双方应对已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因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导致承包人无法办理相应手续而对承包人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和备案造成影响的由发包人承担。

(6)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7)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发放给承包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8)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均己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9)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市政通道的周边居民、公众、居委会、街道办等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和安抚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对此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手续除外)。

发生的扰民补偿费由承包人承担。

8.2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8.3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和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8.4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8.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6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

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等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

8.7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1天给予回复,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尽快回复。

如发包人未能及时回复承包人,也不可视为对承包人文件的认可,但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负责因工程需要而进行的全部临时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水平及垂直模板支撑方案、各项施工荷载计算等,该部分费用己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承包人应对他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程师对上述设计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应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会议室、围栏、护板、现场施工围墙、全天候的施工照明、厕所等)、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及警卫、施工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工作,从发包人指定或合同约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地下管线造成破坏或伤害。

该部分费用己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配合,并对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质量、进度、现场的所有操作和安全负责。

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必须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

(4)承包人后一道工序必须对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并对下一道的分包工序做好明确的移交工作,因该移交工作不清,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后一道工序对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造成污染、损坏,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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