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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

内容提要:

基于对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可以简要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基本情况。

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德数量不断增加,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分布以及博士论文的选题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且一定程度上存在就读学校集中以及博士论文指导教师集中的现象。

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使者,其研究成果以德语发表,惠及德语区读者;其归国后若从事学术研究,亦有机会将其研究成果通过中文出版物传播,对于中国相关法学学科视野的拓展、知识的丰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中国留学生在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以及归国后重新融入国内学术圈所面临的困难的反思表明,有必要从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留学德国的契机,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并使之归国后更好地发挥才能。

关键词:

留学德国;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德国法;法教义学;留学国别主义

引言

一、博士论文基本情况分析

二、对于中德法学交流和发展的推动

三、对于个人求学以及学术积累的意义

四、展望

引言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各个部门法在回顾其成长历程时,都或多或少提及了域外法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留学海外的学者群体无疑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法律领域的沟通与交流构筑了桥梁。

虽然可供选择留学的目的国家有多个,但因为清末以来中国法律继受的传统,德国对于很多有志于学术的学人而言,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科留学生源源不断地奔赴德国,希冀负笈归来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那么,中国学人留学德国,对于德国加深对中国法的了解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这些中国学人学成归国之后,在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展望未来,如何更好地利用中国学人留学德国的契机,推动中德法律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毕业论文进行一个初步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对于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结。

为此,笔者共收集到中国留学生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302篇。

因为数量众多,尽管使用多种收集方法,并得到多位留德法律界同行的帮助,但仍然难免疏漏,对此表示抱歉的同时也期待读者予以指正。

特别是少量博士论文因为完全不涉及中国法,寻找起来比较困难,疏漏部分可能主要在这方面。

在对收集到的论文进行分析之前,有几点需要说明。

其一,本文讨论的对象只包括中国大陆留学生,这是因为中国台湾学者进入中国大陆学术体制属于少数,而留德的中国台湾学人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影响,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也非笔者研究能力所及。

其二,在本文中,博士论文的年代以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为准。

一般博士学位的获得早于论文发表,但博士学位的获得时间有时无法查找。

为了保证准确性,以发表时间为统计标准。

博士学位的获得与论文发表在时间上的迟滞一般在半年左右,但也有因为论文需要修改才能发表的,推迟时间会达到两三年。

个别尚未正式发表的博士论文以其通过时间为准。

其三,2018年完成的论文有一部分还没有发表,但是作者已经通过答辩等环节,发表只是时间问题。

为了完整性,凡是可以收集到的也一并列入,但因为相关信息交流的滞后,所以这一年的信息是不完整的。

此外,2018年的统计中也包括五篇于2018年完成但已经于2019年初出版的博士论文。

其四,因为涉及论文数目较多,限于篇幅,无法对所有论文逐一提及,部分论文只列出作者姓名。

 

一、博士论文基本情况分析

本部分首先对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数量、专业、选题及其动因、就读高校及导师等方面。

这里考察的信息很多记载在博士论文的前言中,在早期博士论文的最后还通常附有作者简历。

此外,一些博士论文封底印有关于作者的简要介绍。

对于那些年代久远的论文,这一信息来源尤为重要,因为目前在互联网上也很难查找这些作者的资料。

(一)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间,中国留学生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数曲线图见下页。

根据现有信息可以看到,中国留学生第一篇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发表于1989年。

初期留德人数很少,从1989年到2000年,一般每年一两个人、最多时有五个人毕业。

当时与国外联系比较困难,这些早期留学德国机会的获得也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因为学术活动结识了德国学者或通过早期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中国学者的引介,才能够联系到导师,一些回忆性文章也记载了当时的情形。

早期留学生在赴德前多在高校、研究机构工作,也有少量在政府部门、法院系统任职。

北京的几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时在国际交流方面占据很大优势,而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签有合作协议,两校教师的互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

2001年到2009年,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学生数量快速平稳增长,通常每年可以达到接近10名博士毕业的水平,在2010年之后跃升为年均15-20人左右,2015年后提升到每年20人以上。

从比例上看,1989-1999年共有25篇中国留德学生的博士论文发表,2000-2009年共有86篇,2010年之后共有191篇。

德国每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超过千人,所以中国学生所占比例还是非常小的,但目前已经构成外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重要群体。

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生在数量上增长有其原因。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留学国外在法学专业学生中越来越普遍。

相比英语国家,德国法学发达、费用又低,因此成为中国学生留学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几个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每年向德国共输送30名左右的硕士生,其中一些学生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并且也带动了一些相识的同学留学德国,加之一些资深学者推荐其学生到德国留学,这样使得整体上中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数迅速增加。

但是,语言障碍使得法学专业中国留学生增长的数量实际上仍然非常有限。

此外,中国留学基金委于21世纪初开始资助中国学生在海外完成博士学业,使得有志深造的学生比较容易获得奖学金,大幅改变了留学德国的总体状况。

在此之前,中国留学生攻读博士学位主要依靠德国基金会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与德国各个政党基金会的资助。

这些德方提供的奖学金的资助力度与规模,与中国留学基金委相比有一定差距,所以在今天,这些德国基金会的资助作用已经从主导型变为辅助型。

总体上,自费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数量比较小。

(二)专业与选题

在部门法分布方面,博士论文中民法方向68篇,刑法方向31篇,公法方向20篇,其他方向183篇。

中国博士生对于专业的选择,除了出于兴趣,还有出于今后就业的实际考虑。

特别是,如果并非有明确意向进入高校工作,选择民商法是通行的做法。

对于那些目标坚定、有志于从事学术的学生,专业方向的选择与该专业中国现有知识谱系对特定域外知识的需求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确定专业方向之后,中国博士生在选题方面总体来看存在下面三个特点:

首先,大多数博士论文都是中德法律比较,这也能体现出留学德国的意义,即通过对德国法的研究发现中国法的特点与改进的可能。

但这类比较法研究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网络的发达与中国学术文献的飞增、德国文献更新速度的加快,使得保持对两国法律发展的追踪需要很大的投入,否则无法保证研究的时效性。

因此,也出现了一些以中国法为主,间或与德国法进行对比的论文。

此外,不少论文也把美国法作为比较对象之一。

其次,一定程度上,选题取决于特定时期中德两国彼此之间对相关法律知识的需要。

从德国的角度来看,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德贸易增加,德国经济界自然就产生了对于中国合同法以及产品责任方面法律信息的需求,因此这一时期产生了两篇针对中国买卖合同的博士论文及一篇关于产品责任的论文。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国留德学生的博士论文也有与中国立法进程相吻合的情况,特别突出的是在物权法方面,而侵权法的论文最早也在2007年左右才出现,这可能与中国当时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与制定有很大关系。

最后,外国博士生在选题方面与德国本土博士生有一些不同,后者更倾向于选择时兴的话题。

而外国博士生特别是有志于学术的学生则更加关注学说史,对于在德国已经形成定论的题目也抱有浓厚兴趣。

当然,通常博士论文的选题都是基于导师的建议,这使得中国博士生的选题也更加倾向于德国法语境的时效性,但从中国视角来看却可能比较冷僻。

1.私法领域

自民国以来,中国民法的知识结构与概念体系就主要源于德国。

因此,为研习民法,留学德国似乎无需特别理由。

中国留学生的论文涉及了民法的所有领域:

民总、合同、物权、不当得利、侵权、婚姻与继承法。

在民法中,担保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是研究最多的领域,共产生博士论文13篇,有史伟所著《中德信贷担保法比较》(1999年雷根斯堡大学)、王洪亮所著《不动产担保物权中德比较》(2005年弗莱堡大学)、丁晓春所著《简单所有权保留》(2008年法兰克福大学)、胡晓媛所著《中德所有权保留制度比较研究》(2008年拜罗伊特大学)、欧阳苏芳所著《德国民法典中的共同土地抵押权与共同土地债务》(2009年帕绍大学)、罗静(音)所著《抵押中德比较研究》(2011年不来梅大学)、庄加园所著《让与担保缺乏公示性引发的利益冲突》(2012年科隆大学)、袁力所著《担保的抽象性设定作为意思自治的根本表达》(2012年哥廷根大学)、李诚所著《中德两国保证比较》(2014年明斯特大学)、刘英所著《不动产担保中德比较》(2014年耶拿大学)、祁悦实所著《质押与让与担保基本原则的中德比较》(2016年耶拿大学)、何蓉所著《中国法中的不动产抵押》(2016年帕绍大学)以及傅梅瑛所著《抽象担保中德比较》(2016年弗莱堡大学)。

这一领域论文的集中源于德国物权法对于中国物权法的影响,特别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德国法中的“招牌”,吸引了众多中国学人投身于对此问题的研究。

商法方面,虽然通常感觉在总论领域德国法的影响较大,在商事单行法领域,德国法对中国法的影响有限,但事实上,公司法、破产法都为中国博士生所青睐,产生了大约40篇论文。

但他们很多人毕业后都从事了实务工作,直接影响到其在德国所学转化为中文法学知识。

破产法领域共产生博士论文11篇,除了后面将提及的葛平亮与洪艳的两篇,还包括许德风所著《担保物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一项对德国、美国与中国法的比较分析》(2008年慕尼黑大学)、王艳柯所著《中德破产法中根据破产重整计划的企业重整:

特别是债权人的分组》(2009年弗莱堡大学)、沈恒亮所著《中德破产法中的别除权:

德国经验与中国实践》(2009年雷根斯堡大学)、何旺翔所著《重整程序框架下的企业收购》(2012年慕尼黑大学)、贺超(音)所著《中德破产程序比较》(2013年马尔堡大学)、徐杭所著《中国破产法:

法历史与比较法研究》(2013年弗莱堡大学)、何人可所著《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

与德国与美国破产法比较》(2015年耶拿大学)、赵天书所著《破产开启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保全的中德比较》(2016年汉堡大学)、吴彬所著《从德国经济伙伴对比的视角看中国破产程序》(2017年奥格斯堡大学)。

这些研究既有对破产法的整体评价,也有对各种具体问题的关注,与其在国内比较边缘的地位相比,破产法在德国是一个为中国博士生所青睐的领域,但毕业后从事学术研究的仅有四人。

公司法方面的论文数量可观,且有一定规律可循。

一是,公司治理是一个明显的重点,这是因为中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源于德国,但实践运行却并不理想,所以追本溯源地研究德国监事制度也容易理解。

此外,德国公司治理中的员工参与也是其特色之一,因此吸引了不少中国学人的注意。

二是,研究对象中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并购是重点。

这三个关注点之外的论文数量就非常有限了。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化很强的专业,而且在中国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初期,德国积极参与,使得最早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学人选择知识产权方向的人数不少,这一兴趣一直持续至今。

在过去的四十年中,相关论文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方面,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企业名称等。

此外,竞争法长期以来都是中国留学生博士论文的一个重点方向。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留学生就已经选择了这一方向,这在当时非常超前。

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法在中国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

江平在其给位于德国汉堡市的私法马普研究所的中国法专家门策尔教授七十寿辰的贺词中写道,他在1984年随中国代表团访问欧洲时,第一次了解到有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存在。

基于进一步了解这方面法律的想法,江平当时推荐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程建英到德国汉堡马普所,追随当时所长恩斯特约阿希姆·麦斯特迈克尔(Ernst-JoachimMestmäcker)教授攻读反垄断法的博士学位。

大约在同一时期,南京大学的教师张颖来到哥廷根大学,1990年在乌尔里希·伊蒙伽(UlrichImmenga)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题为《限制竞争作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中的关键要件》的博士论文。

之后,王晓晔、邵建东、方小敏也分别在汉堡马普所与哥廷根大学完成了与竞争法相关的博士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出台后,这一领域的受关注度也没有降低,并且与一个新兴的领域——规制法,共同构成中国留学生的兴趣点。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企业集中审查方面产生了七篇论文,这些研究覆盖了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王晓晔所著《中国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

基于对美、德并购审查的比较研究》(1993年汉堡大学)、陈兆霞所著《欧洲并购审查改革后的法律问题:

对于欧美并购审查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影响》(2008年法兰克福大学)、袁嘉所著《欧洲、美国、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合营企业》(2012年波恩大学)、周万里所著《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和银行援助救济措施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2014年波恩大学)、赵婷婷所著《中国企业并购审查法》(2015年慕尼黑大学)、金枫梁所著《企业集中审查的启动门槛》(2015年柏林自由大学)、黄晓洁所著《欧盟与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合营企业》(2019年纽伦堡大学)。

论文在这一领域大量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德国法律实践对这方面知识的需求较大。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出现得比较晚,大概从2008年开始有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博士论文发表,研究对象包括临时救济(周翠2008年海德堡大学)、非金钱(债权)执行(赵秀举2008年拜罗伊特大学)、集团诉讼(张陈果2009年法兰克福大学)、民事证据(吴枚2010年海德堡大学)、真实义务与协同主义(任重2013年萨尔大学)、诉讼标的(马丁2013年弗莱堡大学)、交通事故中的证明责任(欧元捷2017年慕尼黑大学)、债务人异议之诉(金印2019年海德堡大学)以及和解程序(见后文)等。

过去,中国民事诉讼法因为多位知名学者均有留日背景,受日本法影响较大,而日本民事诉讼法继受自德国,所以留学德国在概念、话语体系的可对接性方面不存在隔阂,而且可以绕过日本法直接从德文文献中获得德国法的最新内容。

在知识获得方式方面的优越性,使得有志于学术的优秀年轻学者把民事诉讼法作为主攻方向。

此外,也有中国博士生论文涉及仲裁法,但德国仲裁业并不发达,所以中国博士生选择这一方向的比较罕见。

劳动法很早即为中国留学生所关注,共有八篇论文发表。

2.刑法

中国刑法学界对于德国法的重视大概始于21世纪初。

虽然早期中国留学生在德国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中就有三篇的研究对象为刑法问题,但在1993年到2004年的十余年间,未产生一篇新的刑法博士论文,而在2007年之后,又每年都有刑法博士论文发表。

个中原因,值得揣摩。

一方面,中国在2003、2004年间开始的就犯罪构成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的论辩,直接引发了对于德国刑法知识的需求。

一些与德国刑法学者有联系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推荐中国学生赴德攻读刑法博士学位。

国内资深刑法学者对于德国刑法的认同,直接鼓舞了青年学者到德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热情。

而这些青年学者学成之后,大都进入中国学术界,也使得德国刑法教授更加有动力接纳中国学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值得一提的是,位于德国弗莱堡市的刑法马普研究所在过去四十间共培养了中国刑法博士14名,除了早期的两名博士,其他人都活跃在高校与科研机构中。

此外,德国刑法学界对于中国刑法兴趣之强烈,也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2010年成立了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既有定期学术活动的举办,也有合作著述的出版,这使得中国青年学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与德国刑法学界交流的机会。

刑法马普所每年组织与中国有关的学术活动,数量非常可观,这与其现任的两位所长都有一定的中国情结有关,他们也更倾向于招收中国青年学者攻读博士学位。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博士论文研究对象比较分散,似乎不存在规律性特点。

部分论文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交集,比如有两篇研究贿赂罪的博士论文,即余高能所著《面向更合理有效打击惩罚贿赂的策略》(2012年波恩大学)与陈昊明所著《中德贿赂刑法处罚比较研究》(2018年法兰克福大学);两篇关于诈骗罪的博士论文,即蔡桂生所著《诈骗罪中对于未来事件的欺诈:

从实证主义到目的合理的事实概念》(2014年波恩大学)与王静所著《财产处分在盗窃与诈骗二者关系中的作用》(2016年弗莱堡大学);两篇关于国际刑事法庭的博士论文,即魏武所著《国际刑事审判庭中公诉人的角色》(2007年弗莱堡大学)与赵晨光所著《国际刑事法庭与中国》(2017年弗莱堡大学)。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博士所选择的题目从刑法总则到刑法分则,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范围非常宽广。

3.公法

在公法方面,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中国的影响彼此抗衡,在知识对接上存在一定障碍,而且公法研究也更多受到国体不同的影响,所以公法的论文比较少,增长也比较缓慢,一直保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

其中,第一篇论文为王维达1993年发表的《经济行政法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经济行政法作为调控手段的功能》,十年之后才有第二篇论文即刘飞所著《司法审查作为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因素:

中德比较研究》发表。

宪法方面,论文数量稍微多些,前后有谢立斌关于中德经济宪法(2007年汉堡大学)、陈征关于新调控模式与宪法的关系(2009年汉堡大学)、刘道前关于德国宪法法院地位与功能(2013年哥廷根大学)共三篇论文发表。

此外,关于所有权的宪法保护共有两篇论文产生,关于社会基本权利保护(吕海英2014年柏林自由大学)、立法程序(张小丹2017年法兰克福大学)、政治党派(曹茨2010年图宾根大学、刘刚2013年柏林洪堡大学)以及种族画像(RacialProfiling,刘宗路2018年弗莱堡大学)亦有博士论文发表,但后面的三篇论文都没有或者只是附带性涉及中国。

行政法方面的论文还关注国家公用设施保证(朱静文2007年慕尼黑大学)、DNA基因库立法(秦静2012年弗莱堡大学)和公交系统调控(刘冬阳2018年汉堡大学)。

4.其他领域

在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方面,也有不少中国博士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发表,国际公法的论文一般使用英文。

在法理学与法哲学方面,因为中国资深学者与德国的联系很紧密,所以尽管研究难度大,依然有一些中国博士生选择这一方向。

而且因为罗伯特·阿列克西之故,大多集中在基尔大学,但在个别其他大学也有少量论文产生。

中国留学生在关于具体制度的研究中都包含有法制史的梳理,但纯粹法制史的研究比较少,仅查找到四篇论文。

社会保障法方面在2010年开始逐渐起步,共有五篇论文发表。

在海商法、税法与环境法领域也有一系列的博士论文发表。

5.选题的集中性

在论文选题方面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现象是题目的重叠性,而且在各个部门法中都存在。

最突出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的研究,共有六篇博士论文发表,分别为张里安所著《公用企业的格式条款》(2001年特里尔大学)、朱岩所著《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中德比较》(2004年不来梅大学)、贺栩栩所著《格式条款规制与银行业务中的格式条款设计》(2012年慕尼黑大学)、祁春轶所著《生产过程中的法律移植:

中德格式条款规制》(2013年法兰克福大学)、王剑一所著《德国格式条款规制与欧洲合同法对于非议定条款的规定:

对中国格式条款规制改革的比较研究》(2015年明斯特大学)以及刘培培所著《中德一般交易条款与格式条款内容规制比较》(2015年柏林自由大学)。

从德国视角来看,对这一选题的重视程度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意义是相匹配的,并不显得突兀。

在国际私法领域,虽然论文整体数量不多,但有两篇论文关注当事人自治,分别为秦瑞亭所著《当事人自治:

一个比较法上的研究》(2003年法兰克福大学)以及薛童所著《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自治》(2016年科隆大学)。

在侵权法方面,医疗责任亦有两篇论文,即曾见所著《中国医疗侵权责任:

概况、发展与德国的比较》(2011年哥廷根大学)与贺剑所著《医疗侵权中的比例责任》(2017年曼海姆大学)。

在产品责任方面,杜佳(2001年特里尔大学)和丁强(2004年明斯特大学)所著论文题目几乎一致,均为“中德产品责任比较”。

在人格权方面,亦有倪宁所著《中国人格权保护:

特别是针对员工而言——与德国〈民法典〉及〈一般平等法〉的比较》(2011年图宾根大学)及陈娜所著《中德一般人格权法教义学与法历史的比较》(2013年耶拿大学)。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就和解程序也有两篇论文,即田洁所著《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德比较》(2007年雷根斯堡大学)和刘思思所著《德国诉讼和解经验视角下中国调解的发展》(2015年科隆大学)。

在公司法与资本市场法方面,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博士论文有两篇,分别为白江(2005年)与李云琦(2018年)所著。

马卫华(1999年雷根斯堡大学)以及杨亦莹(2015年弗莱堡大学)的论文都是关于银行监管的中德比较研究。

这些论文研究的问题近似,但侧重点、入手点有所不同,因此可能产生内容与风格完全不同的论文。

如果写就的年代不同,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内容上无论如何也是有差别的。

但也有时间比较靠近、研究问题也比较接近的论文产生。

比如在破产法领域,葛平亮所著《中德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设计:

对德国规定与经验的借鉴》(2016年汉堡大学)与洪艳所著《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实体合并:

对美国、德国、中国的比较研究》(2019年柏林洪堡大学)都是关于企业集团破产的处理方式的研究,而且也都是在对美国的实体合并与德国的程序合并这两种解决问题的不同进路进行比较后,为中国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

在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方面,存在相当大的不均衡,在区域上总体是西部多、东部少,而且所在地为大城市的大学多。

已毕业中国留德法学博士主要集中在几所大学,具体数据如下:

弗莱堡大学(30)、慕尼黑大学(28)、汉堡大学(27)、哥廷根大学(23)、柏林洪堡大学(22)、法兰克福大学(21)、科隆大学(18)、明斯特大学(13)、耶拿大学(12)、柏林自由大学(11)、波恩大学(10)、图宾根大学(9)、帕绍大学(9)、马尔堡大学(8)、海德堡大学(8)、拜罗伊特大学(6)、奥斯纳布吕克大学(6)、特里尔大学(5)、雷根斯堡大学(5)、萨尔大学(5)、不来梅大学(4)、基尔大学(4)、美因茨大学(3)、奥格斯堡大学

(2)、曼海姆大学

(2)、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

(2)、波鸿大学

(2)、哈勒大学

(1)、吉森大学

(1)、维尔茨堡大学

(1)、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

(1)、慕尼黑联邦国防军大学

(1)、施派尔行政学院

(1)、汉诺威大学

(1)。

这一分布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其一,中国留学生因为实习、兼职以及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性需求,更偏向大城市,所以毕业人数最多的六所大学中,除了弗莱堡大学与哥廷根大学之外,都在大城市。

其二,慕尼黑大学、弗莱堡大学、汉堡大学和法兰克福大学均是马普所所在地的大学,而马普所没有授予博士学位的资格,所以在马普所攻读博士,学位最终由马普所导师所兼职的大学授予。

比如,从弗莱堡大学毕业的中国法学博士,大约近一半是在刑法马普所完成其博士论文,而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很多产生在慕尼黑的知识产权马普所。

其三,授予博士学位最多的八所高校均与国内高校有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比如南京大学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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