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租房屋子女继承合同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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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租房屋子女继承合同无效
父母出租房屋子女继承合同无效
篇一:
子女私下签订房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
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
在20XX年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
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
然而,20XX年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
针对这样的情
房产继承纠纷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
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
20XX年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
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
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
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20XX年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
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
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
但是,单位要求:
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
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
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
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
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
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
“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
”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
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热线电话。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律师高成华。
律师说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篇二:
房产继承协议书
房产继承协议书
现户主:
马荣义妻:
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荣义与妻子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
长女:
马海香
二女:
马海云
三女:
马海哲
四女:
马海兰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
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
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荣义,母亲
长女:
马海香夫:
叶忠孝
二女:
马海云夫:
马安平
三女:
马海哲夫:
温金忠
四女:
马海兰夫:
者小龙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月日
借款抵押协议
现因温剑和马海哲因继承父母房产修善改造一事,因经济目前资金短缺,现将马海哲名下马自达6型车一辆抵押给温剑之弟温选所用或由温选市场作价变买,其做以下两点说明:
一、现温剑和马海哲向温选借用资金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
壹拾万元整。
)
二、温选有权利将马自达6型车变买或自用。
三、在温剑回家期满接饭馆经营一年内向温选还清变买马自达6型车剩余后的余款。
四、此借款由马海香、马海云、马海兰担保。
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借款人:
签字
担保人:
签字
年月日
篇三:
父母租住的公房继承闹纠纷鼓楼法院
父母租住的公房继承闹纠纷鼓楼法院:
公房不算遗产
腾讯蓝房-百姓自己的购房顾问20XX-04-2209:
49:
41:
福州晚报
老安夫妇膝下有3男2女,老安夫妇去世后,他们承租的公房由二儿子一家人承租。
几年后,公房拆迁,二儿子一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遂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款。
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以公房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请。
老安夫妇共有3男2女。
早年,他们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宿舍。
1994年,夫妇俩去世后,二儿子一家继续承租父母居住过的公房。
20XX年福州市拆迁公房,与住在公房内的二儿子一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他几个兄妹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遭到二儿子一家的拒绝。
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其他几兄妹要求法院判令拆迁补偿款由他们平均分割。
二儿子一家则辩称,老安夫妇生前长期与二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
夫妇俩去世后,该房子由二儿子一家继续向父母单位承租。
二儿子一家长期居住、使用和管理该公房,并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到父母去世时,房屋仍属于公房,不能算是父母的遗产。
因此,其他几兄妹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补偿款。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老安夫妇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
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产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儿子一家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因此,拆迁费以及安置房都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2.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
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遗产有三大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所以,必须得有所有权,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
公房必须是进过房改,产权划到个人的,才可以视为遗产,否则任何人不得参与分配。
但是,一般单位如果房屋不是很紧张,公房可以允许遗产继承人协商后,继续使用或租用,这得是单位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约束。
公房拆迁款不能算遗产
:
日期:
10-11-17
公房拆迁款不能算遗产
新华辽宁频道(20XX-11-03)稿件:
新商报
案情介绍:
韩先生兄妹八人,婚后的韩先生始终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去年,父母相继去世,韩先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将父亲承租的三室一厅房屋与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今年,该房屋拆迁,韩先生与拆迁单位达成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姐妹知道韩先生得到补偿后,认为该笔款是父母留下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
韩先生想知道:
这笔拆迁款是否属于父亲的遗产?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认为,此案涉及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
此拆迁补偿款是基于承租公房拆迁;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公民对公房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权。
所以公房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不能继承。
本案中,韩先生的父亲生前承租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其父亲去世后,韩先生经房屋的产权单位同意,变更了租赁关系,韩先生是合法的承租人。
按着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给予的补偿,韩先生做为公房的承租人应当享有。
其韩先生的姐妹将拆迁款说成父亲的遗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篇四:
丈夫死亡后房屋继承协议书
房产继承协议书
现户主:
马荣义妻:
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荣义与妻子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
长女:
马海香
二女:
马海云
三女:
马海哲
四女:
马海兰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
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
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荣义,母亲
长女:
马海香夫:
叶忠孝
二女:
马海云夫:
马安平
三女:
马海哲夫:
温金忠
四女:
马海兰夫:
者小龙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月日
借款抵押协议
现因温剑和马海哲因继承父母房产修善改造一事,因经济目前资金短缺,现将马海哲名下马自达6型车一辆抵押给温剑之弟温选所用或由温选市场作价变买,其做以下两点说明:
一、现温剑和马海哲向温选借用资金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
壹拾万元整。
)
二、温选有权利将马自达6型车变买或自用。
三、在温剑回家期满接饭馆经营一年内向温选还清变买马自达6型车剩余后的余款。
四、此借款由马海香、马海云、马海兰担保。
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借款人:
签字
担保人:
签字
年月日篇二:
房屋继承协议书范本
房屋继承协议书范本
:
发布时间:
20XX-08-18
[继承协议]房屋继承协议书范本
甲方(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
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
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
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篇三:
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
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
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
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
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
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篇五:
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
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
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
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
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篇六:
“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时下,夫妻双方因婚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经常有“房屋归子女继承”的内容。
但事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其离婚后的正常生活。
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前述协议中的房屋仍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非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理由:
首先,根据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但此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要件,要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法。
但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通常并不存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双方立下此类协议,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担心另一方再婚后,会出现诸多的合法继承人,而自己的婚生子女日后将会少分财产;二是担心分得房子的一方会卖掉房子,而孩子长大后没房子居住。
因而,双方的意思是想将房屋写在孩子名下,归孩子所有。
但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孩子不能作为房子的所有人。
而民政部门在给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可能并未向当事提醒这一点,所以产生这种在财产处置方面有瑕疵的离婚协议。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将共同财产分割后变为个人财产,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
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继承法的规定。
其次,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导致财产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是双方同时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夫妻离婚后,在任何一方没去世之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便于管理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变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的,遗嘱改变,以最后的遗嘱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产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这样造成夫妻双方立的遗嘱不能同时实现,这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愿望。
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可行。
第三,关于“直接将房子写在孩子名下”的问题。
父母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利。
当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而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作为父母双方自愿协商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应定为赠与较为合适。
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一致,有权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第三方。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予,父母双方自愿
将共同财产协议赠与子女合法有效。
参考资料:
重庆律师/chongqing
但也有人担心,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既然未成年人能享有财产权利,就能够成为产权人。
当然,房屋要从父母名下转为孩子名下,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由监护人完成。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此种情况不适用除外情形。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财产处分协议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处分协议上的财产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
父母离婚时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应在协议当中直接写“某某财产归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过户给孩子。
篇七:
亲属与继承法自测题1,2,3答案
亲属与继承法自测题·选择题
(一)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A.社会属性B.自然属性
C.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D.经济因素
2.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A
A.社会关系B.人身关系
C.财产关系D.伦理关系
3.《古代社会》的作者是D
A.马克思B.恩格斯
C.列宁D.摩尔根
4.早期的亲属法,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的C
A.《十二铜表法》B.《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C.《汉穆拉比法典》D.《罗马法》
5.按照罗马法的体系,亲属法被列入A
A.人法B.物法
C.债法D.诉讼法
6.亲属法是B
A.公法B.私法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