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固体废物环评 社会区域类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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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固体废物环评社会区域类总结

一、社会区域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5、选址要求

火电厂产生的灰渣一般为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GB508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0、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6.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6.2.1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

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

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

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7.3.1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规定评定。

7.3.2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8.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

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

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

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8.3.1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3火电厂水污染物末端治理技术

一般分类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

锅炉停炉保护和化学清洗废水:

停炉保护联胺含量高;清洗废水清洗剂含量高;一般在常规PH调整、混凝沉淀之前增加氧化处理环节;

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和锅炉烟气侧等设备冲洗排水:

因为锅炉非经常性排水,悬浮物和铁含量较高,一般采用化学沉淀法,先加石灰沉淀铁,中和、混凝澄清。

化学水处理工艺废水:

为酸碱废水或浓盐水;酸碱废水综合处理;浓盐水一般可直接排放或利用。

煤泥废水:

处理后回用,采用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处理。

冲灰废水:

PH和含盐量较高。

一般采用物理沉淀和加酸中和处理,然后回用,循环利用;

含油废水:

气浮法油水分离,出水经过滤或吸附回用或排放;还有活性炭吸附法、电磁吸附法、膜过滤法、生物氧化法等。

脱硫废水:

悬浮物高、PH酸性;先加石灰浆中和、沉淀处理,后经絮凝、澄清、浓缩等,回收利用;

生活污水:

二级生化处理;若处理后回用可采用生物膜反应器工艺。

火电厂案例:

(一)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对象

按照环境要素给出评价区内环境保护对象,同时不要忘记煤源和灰渣运输沿线环境保护对象以及灰渣场周边环境保护对象。

(二)评价等级、范围、因子和评价标准

1、环境空气

评价因子:

SO2、NO2、PM10和TSP

煤场、灰渣场:

TSP

锅炉烟囱: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煤场、灰渣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水环境

地表水评价因子:

(1)现状评价:

PH、DO、BOD5、CODcr、TDS、石油类、SS、总磷、硫酸盐、流量、水温、氟化物等

(2)预测:

全盐量、氟化物;事故工况:

石油类、CODcr

地下水:

PH、氟化物、总硬度

3、声环境:

连续等效A声级

4、灰渣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II类场标准。

5、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应注意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要求,总量控制因子为SO2、NOx、COD、氨氮。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

1.项目概况

⑴概况:

项目名称、工程性质、建设单位、地理位置

⑵项目组成:

包括主体工程、公用与辅助工程、配套工程、环保工程(处理设备与装置)、贮运工程。

⑶与现有工程的依托关系:

新扩改项目有该部分内容。

⑷项目占地情况:

工程占地、建设占地、施工期临时占地面积、灰场占地,说明占地的性质,明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⑸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⑹总投资。

⑺施工进度;

⑻人员组成与工作制度。

2.工程分析

⑴燃料:

来源、煤质及耗煤量、厂内贮运方式。

燃用中、高硫煤需安装脱硫设施,脱硫剂通常为石灰石,石灰石的来源及运输方式(罐车)等需说明。

⑵水源及耗水量:

水源,耗水量和水平衡(应充分体现“复用、串用、套用和梯级使用),厂区排水(排水系统、处置方式及排水去向)。

电厂主要耗水环节:

冷却塔循环冷却水、脱硫用水、化学用水、除灰系统冷却水以及其它用水。

⑶发电工艺流程:

原料煤制粉,送锅炉燃烧,炉内喷入尿素脱氮,烟气静电除尘,除尘进入干灰库综合利用;燃气脱硫后高空排放;炉底渣进入渣库综合利用;锅炉蒸汽推动气轮发电机发电。

⑷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

来源、排放方式、污染因子、处理方式、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

烟气:

应给出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污染源情况,包括排气筒参数(内径、高度、干烟气量、湿烟气量、烟气温度、环境温度、除尘脱硫措施及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等。

同时应给出煤场、煤破碎、灰库、石灰石库、灰场等环节的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情况。

主要污染因子为SO2、NOX、TSP、PM10

废水:

一般包括冷却塔排污、化学废水、锅炉酸洗水、含油废水、煤场及输煤系统排水、脱硫系统排水、杂用废水和生活污水,(若是湿式除灰还有除湿废水)。

主要污染因子:

SS、pH、COD、石油类、盐类、氨氮、BOD、Cl-等。

废渣:

灰:

一般运至灰场;渣:

可运至灰场或综合利用;脱硫石膏一般综合利用或运至灰场。

灰渣:

产生量、除灰和除渣系统(是干式还是湿式,若是湿式还有除湿废水)、灰渣输送和外运、灰场。

噪声:

噪声来源及水平以及治理措施。

⑸烟气脱硫系统

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石灰石来源及消耗量、脱硫系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⑹脱氮系统

低氮燃烧技术+SNCR脱氮技术、吸收剂来源及消耗量。

三、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⑴地形:

厂区地形特征、灰场地形特征、

⑵水文状况:

地表水、地下水(尤其是灰场区域地下水文地质情况)。

⑶气候及污染气象特征:

气候特征(风向、风速、风频、大气稳定度)、边界层污染气候特征、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现状评价、主要污染源调查。

(评价因子通常为SO2、NOX和烟尘,对蚕桑地区增加氟化物;灰场评价因子为TSP)。

⑷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主要污染源、水质监测、现状评价、主要污染源调查。

(通常为COD、DO等,项目特征污染因子或河流特征污染物,或是Ⅰ~Ⅲ类水域应监测CODMn、若是海水还应有无机氮、盐度,若是涉及鱼类水域,还应监测水温)。

⑸灰场附近地下水质量现状:

水质监测、现状评价。

(主要污染因子为F-、PH、总硬度)。

⑹厂址附近声环境质量现状:

噪声监测、现状评价、主要污染源调查。

⑺自然景观:

自然景观特征、文物古迹分布情况、距离、方位、保护级别。

⑻厂址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应分析生产线占地、灰场占地影响(农业生态环境、植被)、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施工弃土和生活垃圾等对环境的影响、水土流失等。

2.运行期环境影响及评价的主要内容

(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烟气预测因子为SO2、NO2、PM10;灰场为TSP;通常预测1h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分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情况,对主要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

一级评价预测内容:

(1)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质量浓度;

(2)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日平均质量浓度;

(3)长期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年平均质量浓度;

(4)非正常排放情况,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最大地面小时质量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质量浓度;

(5)对于施工期超过一年,并且施工期排放的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项目,还应预测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

(2)地表水环境预测与评价

预测因子为COD、盐类,分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情况;对主要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若受纳水体有农灌作用,则需要说明对农作物的影响;若受纳水体为海水或水库并且排放温排水,还分析温升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声环境预测与评价(必须说明厂界超标情况和对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情况);

(4)地下水环境预测与评价(此章与贮灰场影响分析重复,可适当调整,应分析灰场与水源地之间的关系);

(5)煤场扬尘环境影响分析(此章也可列入环境空气影响预测篇章中);

(6)贮灰场环境影响分析:

①灰场选址合理性

②干灰场扬尘环境影响分析;

③对灰场附近地下水影响分析

此节应包括灰场的地质概况;地下水概况;灰场工程设计图,包括初期坝、拦洪坝等的设置;描述运灰方式、堆灰及碾压作业方式等,灰场喷水抑尘等;地下水影响途径、影响因素;实测或类比给出灰场的渗透系数。

(7)烟气脱硫和脱氮系统环境影响分析。

脱硫用石灰石粉仓设袋式除尘;脱硫废水一般采用中和、沉淀、絮凝澄清后排放或用作冲灰水综合利用;脱硫石膏一般要求综合利用。

脱氮系统喷氨过程产生氨泄漏,应加强管理。

(8)运输环节环境影响分析;

(9)输电工程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等。

(10)生态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分析;

(11)环境风险分析,如果脱氮催化剂选用氨气的话,应做风险评价;

(12)若设置专用煤码头,还应专题分析煤码头粉尘、船舶废水、码头冲洗水、噪声(卸煤机、运输机械、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五、防治措施

通常分施工期和运营期论述,运营期基本要点:

(1)环境空气:

燃用低硫煤、安装烟气脱硫装置、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炉内加石灰脱硫、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氮装置、高烟囱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2)废水:

通常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脱硫废水、酸洗废水等需处理后回用或排放;若有煤码头,则输煤系统或煤码头冲洗废水需沉淀和煤泥处理设备处理;化学废水包括过滤器冲洗水、锅炉补给水装置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净水系统泥浆水和凝结水经处理再生废水属经常性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和锅炉空气预热器清洗废水属非经常性废水。

(3)灰场:

首先考虑综合利用;灰场要有运营期和封场后的防治措施。

运营期:

防渗、灰场底部设盲沟排雨水;分块填埋、经常洒水碾压;部分达到标高或封场后应覆土植草、植树。

(4)噪声:

区分空气动力性噪声和机械振动性噪音;低噪声设备;隔声罩;隔声屏;消声器;基础减振。

(5)贮煤场及输煤系统扬尘防治:

防风抑尘网、煤筒仓、水雾喷淋、绿化带隔离

六、清洁生产

从原材料及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性、污染物排放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废物回收利用、环境管理六方面进行论述

火电厂的清洁生产通常分析发电标煤耗(t/kw·h)、污染物排放指标(t/kw·h)、用水量与排水量(t/Mw·h)、废水重复利用率、循环水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热效率、热电比等。

七、环境监测

应特别注意烟气的连续在线监测、灰场地下水监测(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至少3口监控井)及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验证性监测。

八、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指标:

SO2、NOX、CODcr、氨氮

对依托有现有工程的改扩建工程,报告书工程分析中应着重突出什么内容?

答:

对依托有现有工程的改扩建工程,报告书工程分析中应分析与现有工程依托关系、现在工程基本情况介绍、污染源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着重突出“以新带老”的措施及污染物“三本帐”。

即:

现有工程排放量+拟建项目排放量-“以新带老”消减量=技改工程完成后排放量

类别

污染物

现有工程

排放量

拟建工程

排放量

以新带老

消减量

改扩建后

排放总量

变化量

二、社会区域类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8.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医疗废物、含重金属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18.“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23.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4.废物填埋防渗技术与材料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危险废物的定义: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3、危险废物贮存:

选址要求:

(1)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5)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7)基础防渗6.2.2

贮存应设立危险废物标志。

6.2.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6.2.3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3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

7.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7.2.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

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

8.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7-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

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地质条件要求,天然基础层10-5厘米/秒且2m;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主要补给区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地下水位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评,取得同意;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6、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3)含多氯联苯废物

应焚烧处置,转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1、焚烧厂选址原则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厂界距离居民区应大于1000m

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排气筒高度

标准规定了不同焚烧规模,不同焚烧废物类型下的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1)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2)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3)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3、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标准按照不同废物类型,规定了不同的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烧效率、焚烧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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