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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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领导导干干部部廉廉洁洁自自律律工工作作教教程程第一章第一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概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概述第二章第二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第三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方式方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方式方法第四章第四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第一章第一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概述工作概述第一节第一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概念和特点工作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第二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第一章第一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概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概述第一节第一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概念和特点的概念和特点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概念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概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实行严格的自我约束,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特点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特点

(一)工作对象涉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一)工作对象涉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工作内容涵盖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

(二)工作内容涵盖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

各个方面。

(三)工作任务以解决某一阶段领导干部在从(三)工作任务以解决某一阶段领导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政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四)工作方式以规范和监督为主,多管齐下。

(四)工作方式以规范和监督为主,多管齐下。

(五)工作目标是要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五)工作目标是要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防线第二节第二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思想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教育与惩处有机结合起来,规范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逐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努力构筑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意义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党要管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密切党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党的执群干群关系、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党风廉(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第二章第二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方式方法第一节第一节重要情况报告重要情况报告第二节第二节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第三节第三节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第四节第四节谈话制度谈话制度第五节第五节专项清理专项清理第六节第六节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第七节第七节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第一节第一节重要情况报告重要情况报告一、重要情况报告的含义一、重要情况报告的含义重要情况报告,是指领导干部根据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的有关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主要包括:

个人有关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

报制度。

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及时向组织报告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工作、生活中可能与该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事项的制度。

需要报告的事项有: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礼品登记制度三、礼品登记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本人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的制度。

礼品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

礼品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

需要登记的礼品,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登记表内必须注明礼品名称、数量、型号、价值、送礼人姓名、送礼时间、地点等。

受理登记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领导干部对于收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四、收入申报制度四、收入申报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是领导干部定期将本人收入情况及时准确向组织报告的制度。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收入申报。

必须申报的收入包括:

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收入申报制度的有关要求:

收入申报制度的有关要求:

收入申报一年进行两次,申报人每年7月1日至20日填写收入申报表,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五、重要情况报告的作用五、重要情况报告的作用

(一)有助于掌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

(一)有助于掌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情况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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